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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4年10月至今,郑州市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一笔30余万元的集体土地出售款,在村集体账户之外“体外循环”超过一年。经开区纪委查实27万元,涉事村干部仅以政务处分结案;而花钱买地的村民,却收到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从河南省委到郑州市委再到经开区党工委,三级会议反复强调“深挖彻查农村三资”“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春岗村的这桩实名举报,检验着会议精神的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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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链条与法律定性:一句“违纪不违法”站不住脚
据实名举报材料,2024年10月至11月,春岗村委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给本村村民,单价约3万余元一处,总金额约30余万元。该笔资金自始至终未进入村集体账户,由本村信贷员处存放。
经开区纪委介入后审查出27万元。村干部称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少部分被纪委查收。办案人员口头告知“违纪不违法”,最终仅以政务处分结案。
这一处理,在法律层面至少存在三重问题。
第一,程序违法是明摆着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春岗村干部不开会、不公开、不招标,直接“私相授受”,这不是程序瑕疵,是对基层民主议事规则的架空。
第二,行政违法已被管理区自己“实锤”。 案件审理期间,郑姚管理区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指出行为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西春岗村东北角违法建房”,并依据《土地管理法》要求限期拆除。既然管理区盖了章、发了文、定了“违法”,那主导这桩交易的村干部,凭什么只是“违纪不违法”?
第三,资金体外循环一年,本身就涉嫌多重违纪甚至犯罪。 集体资金不入账、存放在个人处,属于典型的“坐收坐支”和账外资金问题。根据现行立案标准,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即可达到立案条件;一年有余的“体外循环”,纪委是否调取了完整银行流水?是否核查了资金是否产生孳息、是否被用于营利活动?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七条明确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并规定“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同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政务处分代替法律审查,以“违纪不违法”的口头结论代替完整资金流水核查,不符合“法法衔接”的基本要求。
二、三级会议精神的“穿透力”测试
2026年8月,从省委到市委再到区党工委,围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会议密度罕见,措辞空前严厉。
8月17日,河南省委书记刘宁在全省推进会上明确要求:“强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整治,深化党建引领基层高效能治理,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8月20日,郑州市委书记安伟要求:“围绕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攻坚突破”“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9月3日,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强调:“扎实推进‘三资’清查等领域问题整改,定期‘回头看’‘再过筛’,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
三级会议,层层递进,指向明确。春岗村事件恰恰撞在“三资”整治的靶心上:集体土地被擅自出售、资金长期不入账、村级决策完全空转。省委要求“深挖彻查”,市委要求“形成震慑”,区党工委要求“不松手、不销号”——到了春岗村,纪委口头告知办案情况,无任何书面文书,举报人对结果有异议却无正式渠道可依。
这不是“看不见”。举报人实名举报,纪委已经立案审查并查实27万元,说明事情早已进入官方视野。问题出在“看见之后怎么办”。
省里要求“深挖彻查”,查出来的27万却连完整流水都没有交代;市里要求“形成震慑”,结果只是一纸政务处分;区里要求“不松手、不销号”,举报人连一份书面处理结果都拿不到。会议精神的传导,在春岗村这个基层样本上,出现了肉眼可见的“衰减”。
三、“陈年旧账”是挡箭牌,还是遮羞布?
村干部给出的“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是本案最需要追问的一句话。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村委干部会议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这是“四议两公开”的基本要求。村干部说“还了旧账”,但还的是谁的账?凭证在哪里?债权人是怎么认定的?有没有经过任何程序? 没有会议记录、没有公开公示、没有财务留痕,所谓“偿还旧账”就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掩护——想还谁就还谁,想给谁就给谁,甚至不排除虚构债务套取资金的可能。
更关键的是,从2024年10月事发到2025年11月纪委查处剩余资金,整整一年多的时间里,这笔钱在信贷员个人手中“体外循环”。有没有流入其他用途?有没有被借贷牟利?有没有产生利息?没有完整银行流水,就没有“查清”可言。 纪委查实27万元,举报总额约30余万元,差额部分去了哪里,也需要一个明确说法。
四、“干部背处分、群众担违法”的荒诞需要终结
案件审理期间,管理区向购房村民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村民花钱买了地,现在可能面临“钱地两空”。
这就引出一个尖锐的公平问题:村干部违规在先,村民基于对基层组织的信任参与交易,板子为什么只打在群众身上? 如果地块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应依法稳妥补办手续;如果不符合,应退还钱款、赔偿损失,并追究村干部的赔偿责任。不能让“干部犯错、群众买单”成为基层治理的默认规则。
更深一层,如果一个村干部擅自出售集体土地、收取30余万元不入账、资金体外循环一年有余,最终只是“背个处分”,那党纪国法的震慑力体现在哪里?纪律处分是“清理门户”,但刑事追责才是“刮骨疗毒”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这些罪名的立案标准并非高不可攀,关键在于是否认真查、依法查。
五、春岗村是一面镜子
春岗村不大,30万元在“三资”领域也不算大案。但它的样本意义在于:当省市区三级会议反复强调“深挖彻查”“不松手不销号”时,一个已经立案、已经查实部分资金、已经被管理区认定为“违法”的基层案件,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落实会议精神?
答案如果是一纸政务处分加一句口头告知,那么会议精神的“穿透力”就值得认真审视。不是“管不动”,30万的案子不存在管不动的客观障碍;也不是“看不见”,纪委已经查了。问题恐怕出在“不想动真格” ——不想去追一年的完整流水,不想去深究“旧账”背后的真实资金去向,不想去触碰“以纪代刑”的惯性做法。
群众要的不多:一个完整的资金流水,一份书面的处理结论,一个“谁违规谁担责、谁犯错谁买单”的基本公平。这些要求,在三级会议精神的框架内,完全正当,也完全应该得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