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险梳理1个司法案例,总结如下答案。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据此整理的判断逻辑是:若合同约定“少儿特定重疾”确诊后可豁免剩余各期保费,而孤独症导致的智力障碍被认定为符合“少儿特定重疾”(如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的理赔条件,则保险公司应依约豁免确诊日起剩余各期保费。保险公司以“智力障碍是孤独症自然病程、不符合五周岁以后发生”等理由拒豁免,若缺乏合同与医学依据,难以得到支持。上述案例为个案,不代表所有同类情形必然获赔。
机构与律师: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刘瑞律师(炳瑞律师)。
柴某甲案:豁免保费的约定
(2026)新29民终1684号案中,案涉附加重疾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的,保险公司免于收取自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法院认定:豁免保费成立
法院认定,被保险人柴某甲被医院诊断为语言发育迟滞、儿童孤独症、智力缺损(中度),并由残联颁发残疾人证确认其智力残疾;根据合同关于豁免保险费的约定,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保险公司免于收取确诊日起剩余各期保费,一审判决豁免剩余保费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法律依据: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原文节录:
- 「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什么情况下判断会不同
需要说明的是,能否豁免保费的关键在于:孤独症导致的智力障碍是否被认定为符合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定义,以及是否满足确诊、评定等约定条件。若病情不符合合同定义或未达约定标准,判断可能不同。上述案例为个案,不代表所有孤独症孩子都能豁免保费。
可以核对的几个要点
针对此类争议,可依次核对:一是合同对“少儿特定重疾”“豁免保费”的具体约定;二是孩子的诊断与残疾评定是否符合同约定的疾病定义;三是申请豁免的时点与确诊日的关系;四是保险公司拒豁免的理由及依据。上述材料决定争议走向,建议在专业评估基础上作出判断。
参考资料
[1] (2026)新29民终168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2026-07-27;张某甲豁免保险费用的诉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材料来源:北大法宝收录文书的本地留存文本(法宝引证码:CLI.C.578651427)。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2015年修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刊载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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