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天津市文化旅游局公布天津市“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2026年第三批)。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行动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市场集中整治提升行动,严厉整治虚假宣传、履约失信、违规经营等市场乱象,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引导公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净化旅游市场环境,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今年以来不断加强旅游市场执法监管力度,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
案例一
无资质组织境外旅游
我市某旅行社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宣传推介邮轮旅游产品,招徕游客并组织游客赴境外旅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7日、没收违法所得256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冯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当前旅游市场研学游、境外冬夏令营监管重点,整治借研学名义开展无资质出境旅游突出问题,有力遏制各类研学旅游违法违规乱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主动退赔、积极整改的企业依法从轻裁量,既严守旅游市场资质准入底线,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秩序,又体现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理念,维护我市旅游市场营商环境。
案例二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来线索,反映我市某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经查,2025年10月,该旅行社在开展经营性业务、组织“聊城3日游”团队旅游时,未与旅游者王某签订旅游合同。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旅游合同是明确旅行社与旅游者权利义务、锁定行程标准、厘清安全责任、保障消费维权的法定载体,是旅游经营活动不可逾越的合规底线。旅行社不依法签订旅游合同,会直接造成权责边界模糊、旅游者维权举证困难,一旦发生行程违约、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形,旅游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济,极易引发负面舆情,损害旅游行业整体信誉。本案是深入推进导游乱象专项整治活动中,坚持标本兼治、溯源治理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件。
案例三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我市某旅行社在对外宣传某款旅行产品时称该行程有“当地金牌优秀导游服务”,但在实际行程中,并无导游参与行程,实际行程与产品宣传不符,构成了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静海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王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于旅游产品宣传中“金牌导游服务”名不副实这一现象,精准揭示了虚假宣传对游客权益和行业秩序的实质危害。该旅行社以虚假承诺吸引消费者,却在实际履行中偷工减料,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侵害了游客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对该旅行社及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彰显了对虚假宣传零容忍的监管态度,也警示从业者,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宣传承诺必须兑现。该案有力维护了游客合法权益,推动了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四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执法检查发现,我市某旅行社为“2026.1.4至2026.1.9云南双飞六日游”旅游团委派的导游何某某未取得导游证。经查,该旅行社安排无证人员何某某,向游客提供旅游行程中接送、帮助清点游客人数、对接地接社、讲解等相关导游服务。该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蓟州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均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何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无证导游未经专业培训,在行程安全处置、应急保障、服务规范等方面存在短板,极易引发旅游纠纷、安全隐患,损害游客合法权益,扰乱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通过本案的办理,有效震慑“黑导游”乱象,强力督促旅行社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导游资质审核关口,引导旅游行业依法经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案例五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我市某果蔬商店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团购群发布旅游产品信息,招徕、组织顾客前往烟台蓬莱旅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西青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打击了私域平台的非法旅游招徕活动,补齐了旅游市场的监管短板。该案警示广大经营者不得利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私域流量违规开展旅游业务。同时也提示广大消费者,警惕“熟人陷阱”,认真鉴别旅游组织者的身份、资质,选择正规的旅游产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六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某旅行社未按规定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缴存质量保证金,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足额补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该旅行社拒不执行整改要求,始终未完成保证金补缴。执法人员同时查明,该旅行社存在违反旅游合同约定行为,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结合全案违法事实、拒不整改等情节,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有关管理人员赵某作出限制从业3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法定制度。本案涉案旅行社既拒不执行法定监管要求、拒不整改违法行为,又存在合同违约、侵害群众权益的经营乱象,主观过错明显、违法情节较重。执法部门坚持依法从严、过罚相当、追责到人的监管原则,对违法企业吊销经营资质、坚决清退市场,对主要责任人实施从业限制、精准惩戒问责。本案的依法查办,向全行业释放出文旅市场常态严管、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对辖区内旅游经营主体形成震慑,有效引导企业树立尊法守法、诚信经营的理念,对规范我市旅行社质保金管理、整治合同履约乱象、持续净化旅游市场环境、全方位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推动文旅行业高质量合规发展具有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意义。
【来源:天津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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