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近日广西桂林市中华文化促进会发布公告,原央视主持人阿丘,也就是邱孟煌,在桂林举办收费活动的时候,擅自使用“央视”以及“中华文化促进会”名义对外宣传,用来给这场收费活动做信用背书。促进会明确声明,和这个活动、主办方不存在任何隶属、合作或者关联关系,该宣传已经对公众造成明显误导。很多网友只看到虚假宣传这个点,但这件事,其实有两层容易被忽略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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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区分两个概念:冒用机构名称和虚构合作关系。很多人误以为,侵害名称权必须是伪造公章、伪造文件才算。但法律上,名称权保护的核心,是保护机构名称背后承载的社会公信力。哪怕没有伪造任何书面文件,仅仅在商业推广、活动宣传里,未经许可,暗示、宣称自己和某知名机构存在合作、隶属关系,借这个机构的声誉,来抬高自己收费活动的可信度,就已经落入名称侵权的范畴。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都享有名称权,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冒用。这和普通虚假宣传不是一回事: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而名称权诉讼,保护的是机构本身的名誉与公信力。

第二层,消费者这边的欺诈认定,有一个关键难点:“知名身份与虚构机构背书”,如何判断是否足以影响普通人的付费决策。

《消保法》上的欺诈,核心要件是:商家虚构事实,使得消费者基于这个虚假信息,做出付费决定。放到这个案子里,不是说只要活动本身内容没问题,就不构成欺诈。如果参与者,正是因为看到宣传里标注了“央视”、“中华文化促进会”,相信这是官方背书的正规活动,才愿意付费参加,那么虚构的这层合作背景,就属于足以诱导交易的虚假信息。后续消费者维权时,举证重点就是,宣传文案有没有把机构名头作为核心卖点。一旦证据扎实,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第三,行政责任上,这里存在多重监管主体叠加。很多人只知道市场监管局管虚假宣传。但本案里还出现了社会团体名称被冒用的情形,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也有权核查相关情况。如果存在假借社会团体名义开展经营性收费活动,民政可以依法开展调查处置。而市场监管部门,则负责核查商业宣传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处罚。两个监管方向,法律依据、查处重点完全不一样。

第四,刑事边界要审慎区分,不能一概而论。

单纯夸大宣传、虚构合作背景,一般属于民事、行政违法,不会直接触刑。但如果主办方从头到尾,就没有真实举办活动的意愿,专门虚构权威机构背书,以此吸引大量人员缴费,收款之后不履约、失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钱款,达到立案标准,则有可能涉嫌诈骗罪。也就是说,是否具有履约意愿,是区分民事虚假宣传和刑事诈骗最核心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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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有一个值得行业思考的延伸问题:公众人物自带流量和影响力,在开展商业收费活动时,更要守住宣传边界。公众人物过往的任职经历,可以如实陈述,但不能把过往任职单位,包装成当下商业活动的合作背书。把个人身份,和机构公信力捆绑营销,很容易误导大众,触碰法律红线。

周兆成律师提醒大家:对于普通参与者,面对研学、讲座类付费活动,凡是宣传里带上官方机构、知名协会名头的,不要只看宣传海报,一定要去对应机构官方账号核实合作公告。对于活动主办方和公众人物,商业宣传里任何涉及第三方机构合作的表述,都必须取得书面授权。公信力不是可以拿来随便借用、售卖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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