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小在课本里读到的唐朝,是一个“自由与开放”的黄金时代。诗人们纵马长安,胡商云集西市,李白斗酒诗百篇,丝绸之路驼铃阵阵——这些画面构成了我们对盛唐的全部想象。
然而,如果我们把目光从帝王的宫殿和诗人的酒宴移开,投向长安城里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就会发现一个完全不同的故事,一个被高墙分割、被鼓声约束、被文书管控的城市,与现代人理解的“自由”相去甚远。
坊市制、夜禁制与过所制,三套制度环环相扣,分别从空间、时间和出行三个维度,将唐代城市居民牢牢置于政府的管控之下。这不是一个“自由与开放”的时代,而是一个以礼制为名、以法律为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管控时代。
坊市制:被高墙切割的城市空间
不要以为临街开店、自由摆摊是自古皆然的事情。在唐代,城市的基本形态是“坊市制”——将居民区(坊)与商业区(市)严格分隔开来,各不混杂。这一制度兴起于北魏,鼎盛于隋唐,是古代政府严格按照礼制、运用权力人为塑造政治型城市形态的产物。北魏的洛阳城、唐朝的长安城,都是这一制度的典型代表。
唐代长安城的格局,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棋盘。整个城市被方方正正的城墙包围,政府将城墙内部切割成若干个工整的方块,其中大部分作为居民区,称为“坊”;个别划为商业区,称为“市”。整个长安城共有一百零八坊和东西二市,分布在城市主干道朱雀大道的两侧。每个坊的四周都修建了围墙,与外面的大街大道相隔离,坊内居民严禁翻墙出入。
《唐律疏议》对此有明确规定:“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杖七十。……从沟渎内出入者,与越罪同。越而未过,减一等。”翻越坊墙要挨七十大板,从下水道爬进爬出同样论罪,哪怕只是翻了但没翻过去,也要减一等处罚。政府还严禁居民破坏坊墙:“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分,一切不许,并令毁拆。……如有犯者,科违敕罪,兼须重罚。”坊墙若倒塌,政府会要求坊内居民及时修复:“诸街坊墙,有破坏,宜令取两税钱和雇工匠修筑。”
坊的内部结构同样高度规范化。各个坊内建有十字形街道,将坊划分为四个区域,如同一个巨大的“田”字;“田”字内的四个区域又各建十字形的巷、曲,如同一个小“田”字。一个坊就这样被细分为十六个居住点,居民住宅分布其间。按照北魏至隋唐的礼制,里坊还实行“四民异居”的隔离居住制度,不同身份的居民被安排在不同的坊内居住,士农工商各居其所,不得混处。
商业活动同样被严格圈定在“市”的范围之内。长安居民想买点什么,必须专门跑到东市或西市。市也是一个封闭空间,有高墙包围,并实行严格的开闭市制度。据制度规定:“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中午击鼓三百声开市,日落前七刻击钲三百声散市,散市后立即关闭市门。甚至市中百货的价格,也由政府委任的“市令”来决定,商贾不得自由定价。
唐朝诗人白居易曾写道:“百千家似围棋局,十二街如种菜畦。”这两句诗常被用来赞美长安城的壮美气象,但若换一个角度看,只有完全依靠人为规划并以强力维持,才能保持这样的城市形态。任何自发“生长”的城市,都不可能是这个样子。
坊市制对临街经商的禁令执行得极为严厉。隋文帝驾幸汴州(开封)时,“恶其殷盛,多有奸侠”,便任命能吏令狐熙为汴州刺史。令狐熙上任后着手整顿城市:“禁游食,抑工商,民有向街开门者杜之,船客停于郭外星居者,勒为聚落。”向街开门、临街开铺的行为,在坊市制下是明令禁止的。令狐熙整顿之后,“人逐令归本……令行禁止,称为良政”。
夜禁制:被鼓声切割的城市时间
如果说坊市制是对市民活动空间的限制,那么与之配套的夜禁制,则是对市民活动时间的限制。两项制度以街鼓为同一触发机制,共同塑造了中世纪城市的井然有序。
唐朝实行极为严格的夜禁制度。每日入夜之后,长安城的街鼓响起,城门与坊门准时关闭。据制度规定:“五更三筹,顺天门击鼓,听人行。昼漏尽,顺天门击鼓四百捶讫,闭门。后更击六百捶,坊门皆闭,禁人行。”所有居民都被限制在各自的坊内,不准上街走动,坊外街道实行严格的宵禁。
你如果偷偷溜出坊外的大街,即为“犯夜”。按《唐律疏议》的规定:“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犯夜者要挨二十大板,只有在“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的紧急情况下,犯夜行为才可以免于追究。但法律同时又规定:“公家之事须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类,皆须得本县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验,虽复无事,街铺之人不得许过。”即便有紧急事需要夜行,也必须持有官府批准通行的“公验”,否则会被巡夜的金吾兵当场扣留。
为了向居民晓示夜禁时间,唐朝政府采纳了官员马周的建议,在长安城设置街鼓,以鼓声宣告夜禁的开始。“旧制,京城内金吾晓暝传呼,以戒行者,马周献封章,始置街鼓,俗号‘冬冬’,公私便焉。”于是,街鼓敲响之后的长安城,顿时陷入一片死寂。正如当时一首诗所描述的那样:“六街鼓歇行人绝,九衢茫茫空有月。”
习惯了逛夜市、吃宵夜的现代人,如果穿越到唐代长安,恐怕连夜晚出门吃碗面都做不到。没有官府批文,天一黑就只能困在坊墙之内,直到第二天清晨街鼓再次响起。
过所制:被文书管控的远行自由
即便你想离开长安城出趟远门,也并非抬脚就走那么简单。唐代还有另一项限制市民长距离活动的制度:市民与商人如果要出远门、进出关津,需要事先向官府申请通行证,这一通行证叫做“过所”。
过所之制始见于汉代,魏晋南北朝相沿,至唐朝时最为完备。唐时过所的申请程序非常繁复:首先,申请人要找好担保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里正证明出行的目的和时限,请里正向县政府呈牒申报。县政府收到申办过所的文牒之后,要对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凡服力役期限未满或犯罪之人,不得申请过所。“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类,皆不合辄给过所。”
审查通过之后,县政府再呈牒送州政府的户曹审批。户曹逐项核查无误,才会给申请人发放过所。过所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随身携带,一份存档备查。过所上面详细写明以下六项内容:第一,出行人的姓名、年龄、身份和籍贯;第二,随行人员(如亲属、奴婢)的姓名、年龄、籍贯和数目;第三,携带物品(如牲口)的名称、特征与数目;第四,出行的时间和目的地;第五,担保人是谁;第六,离乡后本户的赋役由谁代承。
经过关津、州县、军镇时,官府都要勘验过所。没有过所的人,不但不得通行,还会被抓起来。有过所、但过所登记的信息与持有人现状不符者,也不予放行。比如过所上登记的马匹是三匹,但实际上你带了四匹马,照样不许通过。
不仅如此,出行人在异地住店也要验看过所。隋朝的一则敕令明确规定:“舍客无公验者,坐及刺史、县令。”辖区内若有旅店接收没有公验的客人,州县长官要连坐问责。此处的“公验”即指官府发给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过所。前文所述夜禁制下有紧急事需夜行的人须持有的公验,亦与此同类。
喜欢“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的现代人,如果置身于唐代,恐怕连出城门都要提前数日准备——找担保人、开证明、层层审批、等候核查,一套流程走下来,旅行的兴致怕已消磨殆尽。
坊市制限制了市民在何处可以活动,夜禁制规定了市民在何时可以活动,过所制管控了市民能否离开本城。三套制度叠加,织成了一张从空间到时间、从城内到城外的严密管控之网。
如今似乎许多人都在争说唐朝的自由与开放,但若让一个习惯了逛夜市、吃宵夜、随时可以出门旅行的现代人,穿越到唐代长安生活一段时间,亲自体验坊市制、夜禁制与过所制叠加的滋味,不知是否还会一厢情愿地想象那个“自由与开放”的盛唐。
历史的真相往往是:我们越是远距离地仰望一个时代,就越容易将它想象成自己希望的样子。而真正的生活在其中的普通人,他们的日子,远没有后人写得那般潇洒。#头条精选-薪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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