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湖南衡阳,一个孕妇和司机的纠纷新闻来了:
|9月29日,湖南衡阳一名孕妇骑电动车在马路中间车道行驶,速度较慢。后方汽车闪灯提醒后,女子依旧慢速骑在中间车道,未靠边让行。后车司机找机会超车离开后,该孕妇在下一个路口追上并进行别车行为。司机情绪失控,下车猛地踹向女子的车,将车踹翻。
据车主自述,事后其赔偿了女子800元,并表示衡阳市交警队已联系自己获取完整视频,将处理此事。|
看到衡阳和孕妇关键词,我就想到去年,也是9月的新闻,衡阳孕妇街头产子事件:2025年9月22日凌晨2点,湖南衡阳一位产妇在赶往医院途中,在路边紧急产下一名男婴。据现场目击者董女士描述,孩子出生后衣物全无,脐带未剪,产妇赤着脚蹲在冷风中动弹不得,却仍坚强抱着新生儿,丈夫和姐姐急忙呼叫医生,医护人员赶往现场。
2025年9月22日11时,衡东县妇幼保健院产科回应母子平安,孩子转了科室,妈妈身体平稳。
孕妇街头产子,那是紧急、迫不得已的事;今日新闻事件孕妇在马路中央骑车那可不是迫不得已的事,纯粹就是违法,害人又害己。
怀孕是好事,首先要隆重祝贺。但怀孕不是获得无法无天的资格,更不是从此戴上铁帽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仍然适用于孕妇。怀孕了不能拽,不能有了孕妇身份便觉得世界上所有人都应该让着你,不能为所欲为,路不是你家修的。
电动车在马路中央大摇大摆,还追车别车,这种事搁谁身上都会怒火。“司机情绪失控,下车猛地踹向女子的车,将车踹翻。“就这一脚,司机也付出沉重代价,先付了800元,这还不排除后续有没有另外的赔偿和责任。
孕妇是不经打击的,可惜司机不知道孕妇,一脚下去结局未可知。这是典型的以他人的错误惩罚自己,不可取。说实话,有路怒症的人其实不适合开车,开车的人应该“怂”一点,怂司机保平安。
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电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
孕妇肚子里再有几个孩子也没有权利在马路中央挡着机动车持续骑车啊,但她就是这样为所欲为了。她必须为自己的任性和嚣张付出代价。
孕妇占用机动车道低速行驶、故意别车的行为,已明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必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不能因孕妇身份就免除其违法责任。再说了,你在马路中央行驶,万一后面机动车没踩好刹车或者刹车不灵呢,实施违法行为也是给自己带来风险的啊。
但也得郑重其事说,孕妇的占道行驶、别车违法均不能成为后车司机暴力泄愤的理由,双方各自的违法行为独立认定、分别担责,绝不能用一方的过错去豁免另一方的违法后果,确保责任划分完全基于法律事实和证据。
同时,执法机关也得考虑事件的起因,到底谁是前因,司机是前因,还是孕妇是前因?这很重要,因为在划分责任时用得着。前因后果,世间万物皆有缘法。
该事件现已在网络高度发酵,形成很大的争论,造成很大的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规定,该案件处理的来龙去脉、关键流程、证据采信和最终处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回应网民对执法公正性的关切,以严格执法彰显法律严肃性,维护公共交通通行秩序和社会正气。
不偏听偏信,不偏袒,不厚此薄彼,不重男轻女,应该成为执法机关的基本操守,也是我们吃瓜群众分析和评论舆情事件的准则。
9·29衡阳孕妇骑车别车事件必须严格秉公执法,坚决杜绝和稀泥式处理,孕妇的别车违法等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同时后车司机的过激行为也不能豁免责任。最怕的是“我弱我有理,我孕我有理,我闹我有理”的执法方式,对司机的违法行为我们相信执法机关会违法必究的,但对孕妇的违法行为我们是担心执法机关有“放一马”念头的。故撰此文。
如果执法活动中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消解执法机关的权威性,最后形成人们对法律无所谓、对执法机关不待见的无法无天的社会生态。那就和构建法治社会相违背了。
孕妇的特殊身份对应的是执法中人性化的执行方式,绝非免除违法责任的“免责金牌”,不能把人性化执法异化为对违法行为的无底线纵容。如果仅因身份就对明确的故意别车违法行为网开一面,会向社会传递“违法靠身份就能豁免”的错误导向,直接动摇公众对执法公正的信任基础。
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双方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相应认定、依规处置,才能真正守住法治底线,让公众信服执法的公平公正,坚定维护法律的刚性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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