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涉嫌诈骗、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调查后,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部门负责人往往容易成为重点调查对象。
但“是公司负责人”与“对公司全部涉案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之间,并不能直接划等号。
第一,需要判断案件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公司只是实施行为的外在形式,还是具有真实业务、组织结构和经营活动?相关决定是以单位名义作出,利益归公司还是归个人?这些事实会影响案件的责任结构。
第二,需要审查负责人的实际职责。
工商登记、内部职务和真实管理权限可能并不完全一致。有的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却不参与日常经营;有的人没有高级职务,却实际控制核心业务和资金。
因此,不能只看名片、职务或者工商登记,还应核对审批权限、工作群记录、合同签署、账户控制和日常决策过程。
第三,需要证明其主观认知。
负责人是否了解具体业务模式?何时知道可能存在违法问题?在知道以后采取了什么行为?如果仅凭其职位推定其对所有业务均明知,可能忽略公司内部分工和信息传递的实际情况。
第四,需要划分参与时间和业务范围。
公司可能同时经营多个项目,不同部门也可能相对独立。某负责人只参与部分时期、部分地区或者部分业务,其责任范围应结合具体参与行为进行认定,而不能当然覆盖公司的全部经营流水。
第五,公司流水不一定全部是犯罪金额。
正常业务收入、关联账户调拨、重复转账、借款以及与涉案业务无关的资金,需要根据交易背景进行区分。总流水、涉案金额、违法所得和个人获利也不是同一概念。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重视对公司组织结构、权限设置、资金流向、电子数据和人员分工的综合审查。判断公司人员的刑事责任,关键仍然是其具体实施了什么、知道什么、控制什么以及从中获得了什么。
负责人身份可能是调查的重要线索,但身份本身不能替代对具体行为、主观故意和责任范围的证明。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