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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现依法对扣留的58辆交通违法车辆(表附后)予以公告。

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证件、手续到交通管理支队第十一勤务大队(地址:南阳市新华路166号)接受处理。

公告发布3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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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阳交警

编辑 | 肖景乾

初审 | 刘文政

终审 | 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