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XX年X月,黄某入职十堰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从事工程项目施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共计30000元,但合同同时约定「待工程款付清后予以支付」。工程完工后,公司以「发包单位尚未结算工程款」为由,长期拖欠黄某的劳动报酬。黄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手案件后,敏锐地发现了合同中的违法条款。她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本案中,合同约定「待工程款付清后支付劳动报酬」,实质是将公司对发包单位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属于无效条款。根据《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计律师指导黄某收集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日志、催款记录等证据,证明黄某已完成工作任务,公司应支付劳动报酬。在仲裁阶段,计律师围绕「风险转嫁条款的无效性」这一核心展开论证,明确指出公司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拖欠劳动报酬,缺乏法律依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合同中「待工程款付清后支付劳动报酬」的条款无效,公司应依法支付黄某的劳动报酬,裁决公司向黄某支付劳动报酬共计3000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计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黄某的劳动报酬得到全额追回。

律师价值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展现了其对劳动合同条款效力的精准判断。她准确识别了「工程款结清后支付报酬」这一风险转嫁条款的违法性,并援引法律予以否定。计律师对「工资按月支付」这一基本原则的坚守,使劳动者在建筑领域常见的「垫资干活、讨薪无门」困境中得到了有效救济,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