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晚,86版《西游记》总作曲、国家一级作曲家许镜清通过社交媒体发布维权视频,控诉网络音乐博主“星火社”未经授权改编其作品《五百年桑田沧海》并全网传播。该版本改动原曲旋律、夹杂其他旋律,并重写歌词填入新词;发布时未标注许镜清和已故词作者阎肃的署名,甚至被添加了其他作者名称。10月2日下午,“星火社”发布公开致歉与反思声明,承认“在没有取得完整正规授权的情况下,对原作旋律、歌词大幅改编并公开发布,越过了版权边界”,涉事视频已全部私密删除。
这起事件之所以触动公众神经,不仅在于侵权手段的“大胆”——改旋律、换歌词、抹署名,几乎是对原创作品的全面“覆盖”;更在于它触碰了一个社会共识的底线:以经典之名行侵权之实,无论打着怎样的“二次创作”旗号,都不可接受。
从法律层面看,侵权事实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改编权等权利。其中,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他人作品创作新作品,必须获得改编权授权;即便获得了改编许可,也不等于可以歪曲原作,改编结果超出原作基本表达,同样可能构成侵权。“星火社”既未取得授权,又篡改旋律、重写歌词,还抹去原作者署名,已然涉及对多项著作权的侵害。值得注意的是,“星火社”在音乐平台上对涉事歌曲的标注恰恰写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翻唱翻录或使用”——明知版权规则而逾越规则,这不是无心之失,而是对规则的漠视。
许镜清的遭遇并非孤例。就在不久前,一场关于歌曲《李白》的版权风波同样将文艺行业的侵权问题推至聚光灯下。人民日报客户端就歌曲《李白》版权风波发表评论《“又能怎”,真的吗?》,指出“文艺领域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使得规则意识在商业利益前被严重稀释”,并强调“无论是‘先上车后补票’还是‘先侵权后致歉’,都不该成为文艺行业的常态”。这一判断揭示了版权保护领域的结构性困境。许镜清曾回忆,这些年来他经常看到自己的作品出现在电视上、网络上,但分销网站支付给他的费用不足八千,更有甚者只支付了两块七。据许镜清本人回忆,当初韩寒拍《后会无期》用了歌曲《女儿情》,他因此得到了5万元。令人想不到的是,这竟然是他这么多年来收到的,最多的一笔版权费。一位创作了承载几代人集体记忆的经典作品的作曲家,其作品在商业场合被反复使用,回报却如此微薄,这本身就是一个令人深思的现实。
如果说微薄的版权收入揭示的是制度层面的困境,那么许镜清的年龄则让这种困境显得更加紧迫——他今年已年逾八旬。一位耄耋之年的作曲家,依然需要通过公开发布维权视频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身就说明,现有的版权保护机制在便捷性和可及性上仍有明显短板。许镜清在维权视频中坦言“经典不容私自篡改”,并请求各平台、网友不要再使用未经授权改编的作品。许镜清的呼吁,指向的不仅是单次侵权事件,更是数字时代经典作品保护面临的普遍挑战。
短视频和社交媒体蓬勃发展,经典影视作品成为被反复编辑、调用和重组的“创作素材”。二次创作本身并非洪水猛兽,在合法授权的前提下,它代表着新的创作方式和表达可能。人民日报在讨论人工智能创作侵权问题时指出:“对新大众文艺而言,真正的挑战不在技术本身,而在于能否在新的创作实践中形成清晰的规则与共识,实现对创意的保护与对人的尊重并举。”这是人民日报对数字时代创作素材使用秩序的普遍性讨论,而非针对此事件的专门评论,但其所揭示的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一些创作者将“创作自由”当作绕开版权规则的挡箭牌,将“致敬经典”当作侵权的遮羞布。这种心态若不加以纠正,损害的不仅是个别著作权人的利益,更是整个文化创新生态的根基。
此次事件中,“星火社”在致歉声明中坦承“初衷不能当作借口,热爱不等于可以擅自改动”,并承诺未来将建立严格的版权前置审核机制。道歉是纠错的第一步,但行业更应以此为契机,推动形成更清晰的规则与共识。平台应当压实主体责任,建立更加完善的版权审核和授权机制;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每一位内容创作者更应当将“版权神圣,不可侵犯”从一句口号内化为行动自觉。
许镜清先生的这次维权,不只是在为自己的作品讨一个公道,更是在为所有创作者争取一个公平的创作环境。经典之所以成为经典,正因为其凝聚了创作者不可替代的心血与才华。尊重版权,就是尊重创造本身;保护原创,就是守护文化创新的源头活水。唯有规则的堤岸足够坚固,创作的河流才能奔涌不息。
来源:微信公众号(熵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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