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本该承担的养老保险一直没有缴纳。劳动者宋某某为保障自身社保不断档,自行掏钱把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一并垫付缴纳,之后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返还自己代为垫付的社保本金以及因单位欠缴产生的利息。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最终支持劳动者诉求,判决单位全额返还垫付款项。

此前,宋某某和某某建设局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经过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双方200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前后时长超过 6 年。但在这六年的用工周期内,建设局没有为宋某某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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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影响自己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2026 年 2 月 26 日,宋某某自行一次性缴纳 2005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2 月的全部社保费用,合计 28590.89 元。这笔钱款当中,既包含宋某某个人应当承担的本金,也包含本该由建设局承担的社保本金,还因为单位长期欠缴产生 7255.20 元个人利息。剔除个人自身应当承担的部分,宋某某实际替单位垫付金额合计 23139.05 元。

钱缴完之后,宋某某向单位讨要该笔垫付款,但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2026 年 4 月 14 日,宋某某向科左中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宋某某随即向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建设局返还自己垫付的单位社保部分及对应利息共计 23139.05 元。

该案法院于2026 年 4 月 28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某某建设局的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

庭审当中,被告建设局提出多项抗辩理由。被告认为,社保征缴属于社保行政部门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同时提出案件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另外机构改革、劳动关系早已解除,不应当由本单位承担缴费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宋某某当庭提交已生效劳动关系判决书、社保缴费通知单、银行缴费流水、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全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真实存在、社保费用系本人实际垫付,完成举证。法院对宋某某提交全部证据予以采信。

本案宋某某能够胜诉的主要原因

第一,劳动关系已经有生效司法文书确认。之前的生效判决书已经明确 2005‑10‑01 至 2011‑12‑31 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就负有该时间段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事实基础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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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垫付事实证据完整充分。宋某某保存社保缴费通知单、银行交易流水,能够清晰区分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欠缴衍生的利息,垫付金额可以准确核算。

第三,法律层面支持劳动者追偿垫付损失。依据《社会保险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强制性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劳动者先行代为垫付之后,就代付部分形成财产损失,有权通过诉讼向单位追偿该笔损失,法院认可该类诉求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第四,法院没有采纳时效及机构改革的抗辩意见。法院经审查,对被告提出超过仲裁时效、属于行政部门处理范畴的答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某某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宋某某支付 23139.05 元。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也由被告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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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遇到单位拒不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向社保征收部门投诉要求补缴;如果现实条件下只能由个人先行全额垫付社保,务必完整留存缴费票据、银行转账流水、劳动关系证明,后续可通过仲裁、诉讼,向单位追回本该由单位承担的社保本金以及因单位欠缴产生的利息、滞纳金。

案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6)内 0521 民初 2295 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