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啦!新增1786户!

广州10月新增发放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名单出炉

正在公示中~

申请了的小伙伴速查一查

另外,想申请的宝子也可来看

小编准备了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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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新增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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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PART.01新增数量

本月共新增1786户领取补贴的家庭

PART.02住房补贴发放期限

开始年月:2026-10

结束年月:2031-09

PART.03新增类型

其中包含新申请、期满审查、轮候转补贴

PART.04新增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名单查询入口

进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址:https://zfcj.gz.gov.cn/,点击“首页 > 住建业务 > 住房保障 > 政务信息 > 住房保障结果信息 > 新增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名单”,即可获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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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摄图网ID701590262

*仅作配图

广州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入口+指南

PART.01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支持户籍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元,住房租赁补贴各项构成及系数标准,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不足200元的,按照200元/月予以发放。

其中:(上下滑动查看)

一、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含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

二、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补贴标准:根据实施保障建筑面积按每月37元/平方米补贴。

四、收入补贴系数: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补贴系数为1.3;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9;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9952元的,补贴系数为0.5;

(五)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49952元、低于或等于59942元的,补贴系数为0.4。

五、区域补贴系数:

(一)户籍地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2;

(二)户籍地为白云、黄埔、番禺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0;

(三)户籍地为花都、南沙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四)户籍地为增城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7;

(五)户籍地为从化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6。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三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轮候期间可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轮候期间曾参加配租意向登记未获配租且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可申请在后续轮候期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s://zfcj.gz.gov.cn/gkmlpt/content/9/9518/post_9518141.html

PART.02补贴期限

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为5年

PART.03领取条件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监护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列入申请家庭住房、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计算范围。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家庭成员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可适当放宽。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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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申请家庭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符合以下情形的广州市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四)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四)申请家庭未享受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PART.04申请办理入口

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

PART.05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指定网站线上申请,或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线下申请,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收入、财产、住房以及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并签订履行住房保障权利义务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入口: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二)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将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推送至民政部门(核对机构),由其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对。经初审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

(三)复审。区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具体金额的审核结果;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并汇总区民政部门意见后,出具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

(四)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五)异议复核。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完成调查核实,出具异议复核意见。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公告。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家庭名单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告。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https://www.gz.gov.cn/gfxwj/szfgfxwj/gzsrmzfbgt/content/post_9795843.html

▌本文编辑:芋头(蔡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