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假期前夕,苏州阳澄半岛乐园的“冒险小径”项目前,一块提示牌格外醒目——“无人员监管、游玩风险自担”。牌子不大,却像一道无形的界线,把经营者的责任和游客的安全隔在了两边。现场多位小朋友正在游玩,而周围没有工作人员的身影。这一幕被记者记录了下来。

这块提示牌,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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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自担”四个字,为什么无效?

提示牌其实包含了两层意思:前半句“无人员监管”是对客观事实的告知,后半句“游玩风险自担”则是经营者试图把责任全部转嫁给游客。

问题恰恰出在后半句。

《民法典》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换句话说,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是一块牌子就能“告”没的。你可以提醒游客“这里没有工作人员”,但你不能因此说“出了事我不负责”。这两者之间有本质区别。

二、被忽略的关键细节:监护人去哪儿了?

事件引发关注后,讨论大多集中在乐园的责任上。但有一个细节值得多想一层:现场游玩的是小朋友,而“冒险小径”明确“无人员监管”。这里涉及一个容易被混淆的法律概念——监护人的职责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两条并行且不能互相替代的责任线。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监护人明知项目无人员监管,仍放任孩子独自游玩,一旦发生损害,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而不是简单地由一方“全包”。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谁该负全责”,而是“各自的责任边界在哪里”。乐园不能靠一块牌子免责,监护人也不能把孩子的安全完全托付给一块牌子。

三、“自甘风险”不是万能挡箭牌

有人可能会问:游客自己选择去玩,不就是“自甘风险”吗?

这是一个常见的理解偏差。“自甘风险”在《民法典》中有明确适用场景,通常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它并不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经营者提供的是商业服务,安全保障是法定义务,不因消费者“自愿参与”而免除。

打个比方:你去游泳馆游泳,你自愿下水,但游泳馆不能因此说“溺水风险自担”。它必须配备救生员、设置水深标识、保持水质安全。同样,乐园开放一个游玩项目,就必须提供与之匹配的安全保障。这是经营行为的内在要求,不是额外恩赐。

四、一块提示牌背后,是管理思维的偏差

从更广的视角看,“风险自担”提示牌的出现,反映的不仅是个别乐园的法律意识问题,更是一种管理思维的偏差——把安全成本视为负担,把免责声明当作管理工具。

但真正有远见的经营者会算另一笔账:安全投入不是成本,而是信任资产。一个让家长放心让孩子玩耍的乐园,口碑本身就是最好的广告。相反,一块试图撇清关系的提示牌,省下的是人力成本,透支的却是公众信任。

值得肯定的是,事件曝光后引发了公众对游乐园安全管理和免责条款合法性的广泛关注。这种关注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它提醒所有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选项,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五、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怎么做?

对于普通消费者,我的建议很实用:保留相关证据,如提示牌照片、现场视频等。若发生损害,可依法向经营者主张赔偿。具体来说,如果与乐园协商无果,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涉及旅游服务质量问题,也可向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投诉。这些渠道都是公开可查的。

但比事后维权更重要的是事前判断。当你看到“无人员监管、风险自担”这样的提示时,不妨多问一句:这个项目的安全措施到位吗?孩子适合独自游玩吗?如果答案不确定,暂时离开或许是最稳妥的选择。

一块提示牌,折射的是责任与信任的博弈。法律已经给出了清晰的答案:安全保障义务不可推卸,“风险自担”不能成为经营者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