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旅客购买特价机票后因自身原因退票,被扣除高额手续费,以格式条款未充分提示为由诉请确认条款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航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说明,条款应成为合同内容,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高先生通过在线购票平台购买某航空公司当晚起飞的经济舱折扣客票,支付票款及税费合计1800元。三小时后,高先生因选错航班,在购票平台申请退票,页面显示需扣除退票费1587元,仅退款213元。高先生认为航空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旅客注意退票规则这一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退票规则条款不成为双方客运合同的内容,并由航空公司退还票款。某航空公司辩称,退改签规则已在购票页面多处展示,购票和退票过程中均多次提示,高先生须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后方可完成支付或退票操作,退票规则公平合理且已充分提示。

顺义法院认为,某航空公司单方制定的自愿退票规则系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应属格式条款。自愿退票规则条款虽与高先生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但某航空公司及购票平台在购票页面以“退改¥**起”字样就退改费用单独列明、重点提示,点击后可查看以表格形式详细列明的各退票时间节点对应的手续费金额,购票过程中多处设置规则链接,选择退票时亦对需支付的费用进行标注提示,应视为航空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予以提示说明;且高先生自认其在购票和退票时多次注意到退票规则,仅是象征性勾选同意并未查看。因此,案涉退票规则应当成为合同内容,高先生因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票,航空公司按约扣除退票手续费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本案明确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对同类纠纷具有参考价值。航空公司为满足不同旅客需求,提供不同舱位、不同价格、不同退改签规则的客票,票价优惠往往伴随相应的权利限制,旅客经自主选择后应承担相应的合同后果。旅客购票时应仔细阅读退改签规则等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根据出行需求选择合适舱位,购票后恪守合同约定;同时,也提示航空公司应以足以引起旅客注意的方式提示格式条款,并留存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从源头减少条款争议,促进航空运输服务纠纷的源头治理与行业健康发展。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