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涉航空旅客运输纠纷典型案例。旅客因自身时间安排失误错过国际航班,以航司及代理商未尽提醒义务为由主张改期费损失。法院明确,值机关闭时限属公开公示信息,旅客负有审慎知悉航班规则、合理规划行程的核心义务,误机损失自行承担。

卢先生通过某旅行社购买某航空公司往返澳大利亚的国际机票。该航班自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起飞,为国际航班,按照机场公示规则,值机手续于航班起飞前60-75分钟关闭。航班计划于14时起飞,卢先生在当日12时40分行至机场高速附近时,察觉时间紧张,致电某航空公司客服,请求电话代办值机、申请宽限10分钟办理登机手续。客服告知无法电话办理值机,必须本人现场办理或通过手机APP线上办理。卢先生抵达航站楼下车点时间较晚,到达值机柜台时已经超过值机关闭时限,未能搭乘原定航班。后卢先生将航班改签并为此支付改期费,后续实际乘坐改签后的航班出行。卢先生认为,某航空公司、某旅行社没有尽到登机事项提前提醒义务,且客服未能成功联系机场工作人员协助办理手续,应当承担改期损失,遂诉至法院。

顺义法院认为,国际航班值机关闭时间属于机场公开公示信息。卢先生到达值机柜台时已经超出值机截止时间,错过航班系自身未预留充足出行时间所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卢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本案系旅客因自身时间安排失误错过国际航班,向航空公司、机票代理商主张改期费损失的典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该案判决明确厘清了航空出行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具有司法指引与社会规范价值。在航空旅客运输法律关系中,旅客作为出行行为的主导方,负有审慎知悉航班规则、合理规划出行行程、预留充足候机时间的核心主义务,国际航班值机关闭时限、乘机流程等关键信息均由机场公开公示,属于公众可便捷查询的通用规则,旅客购票后理应主动核实确认,因自身时间预估不足、路途安排不当引发的误机风险及衍生的改期损失,依法应当由旅客自行承担,不得随意转嫁至航空公司或机票代理商。同时,本案明确界定了航空公司与机票代理商的义务性质,对旅客的登机提醒、出行告知义务仅为辅助性、附随义务,并非全覆盖的兜底保障责任,该辅助义务的履行以旅客预留真实有效的个人联络方式为前提,不能替代旅客自身的审慎注意义务,即便未收到相关提醒,亦不能成为旅客规避自身责任、主张赔偿的合法依据。该案裁判结果清晰划分了航空服务提供者与旅客的责任范围,既规范了航空服务行业的义务边界,也纠正了部分消费者将个人出行风险转嫁服务方的认知误区,引导广大航空旅客树立审慎履约、自行担责的法治意识,对化解同类航空运输纠纷、规范航空出行市场秩序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