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新闻通报会,全面梳理2021年以来审结的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总结此类案件特点、审理难点及概况,并发布法官建议及典型案例。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国际联程机票因不可抗力取消后续航段,航司安排替代航班要求旅客补差价。最终顺义法院明确,缔约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不可抗力产生的额外运输成本不得转嫁旅客。
杜先生在某航空公司官网购买深圳经北京至德国某机场的联程机票,票价6000余元,第二航段由其他航空公司实际承运。第二航段航班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杜先生联系某航空公司要求另行安排,某航空公司提供换乘其他航班方案,但要求补差价12000元,杜先生在途中进退两难,不得已支付该款项后成行。杜先生认为某航空公司中途胁迫加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退还12000元及利息。
顺义法院认为,本案属《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应优先适用该公约。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某航空公司作为全程航段的缔约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向旅客承担责任。航班因不可抗力导致原合同部分履行不能,某航空公司作为缔约承运人,负有帮助旅客安排替代运输的合同义务。某航空公司为杜先生提供了同日换乘其他航班的替代方案,履行了协助义务,但替代运输所产生的额外费用12000元属于因履行不能而增加的必要支出,该费用不应转嫁给旅客承担。某航空公司安排替代航班系履行运输合同义务的延续,并非为杜先生提供额外增值服务,故不应额外收取差价费用。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航空公司退还杜先生机票费用120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法官表示,本案明确了《蒙特利尔公约》在国际航空运输纠纷中优先适用原则及缔约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的规则。航班因不可抗力取消后,承运人负有协助旅客安排替代运输的合同义务,由此产生的合理差价损失不应由旅客承担。承运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作为缔约承运人应尽的改签协助义务,更不能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运输成本转嫁给旅客。该案厘清了国际航空运输中缔约承运人的责任边界,纠正了航班取消后强制旅客承担改签差价的不当做法,倡导航空公司恪守诚信原则,妥善处置行程突发问题。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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