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新闻通报会,全面梳理2021年以来审结的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总结此类案件特点、审理难点及概况,并发布法官建议及典型案例。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旅客在航班飞行途中因自身基础疾病突发昏迷,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以机组未尽救助义务为由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航司已履行尽力救助义务,旅客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与航空运输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张先生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出行,飞行途中出现身体异常,飞机落地后邻座旅客发现他昏迷、呼叫无应答,随即告知乘务员。机组实施打开通风口、广播寻找医生、吸氧、呼叫机场急救等救助措施,急救人员上机将张先生送医抢救。后张先生经救治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脑梗死、气体栓塞,经病历分析死亡根源系死者自身患有的既往基础疾病。家属称乘务人员在飞行途中已经发现张先生抽搐,没有第一时间开展救助,错失最佳救治时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航空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50000元。某航空公司辩称,旅客异常系飞机落地后才被邻座旅客发现,机组第一时间落实全部救助流程;且张先生的死亡系其自身多年基础疾病引发,即使该损害后果发生在乘机期间,航空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顺义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急病旅客承担的是“尽力救助”义务,不要求乘务人员达到专业医师诊疗水平。现有病历资料证实张先生死亡是自身肺部基础疾病引发气体栓塞、脑梗死,没有证据证明死亡结果与航班飞行或者机组处置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旅客发病过程中未向机组呼救,落地发现异常后航空公司及时开展救助、呼叫急救,已经尽到尽力救助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本案明确了航空运输中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原则及适用规则,对同类纠纷处理具有参考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运输中,旅客只要已经上了飞机,或者在上、下飞机的过程中产生了伤害,均可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旅客因自身健康原因受到伤害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组对机上突发疾病旅客应承担尽力救助义务,但不能对乘务人员苛以专业医护人员的诊疗责任。若旅客本身患有严重基础疾病,建议乘机时提前告知机组,便于乘务人员重点关注;机上身体不适应当第一时间呼叫乘务员,及时获得客舱救助。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