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后约定月薪7500元、公司每月只发6000元、你照领没提异议——这三点凑在一起,不构成一次合法的降薪。能追回来。
只要合同或调薪文件里写明了7500这个数,公司又拿不出你同意改成6000的证据,离职后主张差额,法院基本会支持。
光"没反对",换不来一次合法的降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写得很直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从7500降到6000,就是一次合同变更——没有你的同意,这次变更根本没成立。
"我每月都在领钱,也没吭声"能不能算同意?司法实践的答案是不能。北京一中院今年审结的一起案子里,公司开全员会议解读新的绩效管理办法,职工签到参会、全程没提异议,之后公司按新办法发工资,职工也照领。
法院认定这套流程不构成劳动者同意降薪,判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等共计865523.93元。安徽合肥中院在廖某案里说得更直接: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降薪,劳动者没提异议不能视为默认。
道理不复杂。沉默和有意识的同意是两回事。员工没当场翻脸,可能是怕丢工作、可能想再谈谈、也可能压根没细看工资条——法律不能把这些可能一律解读成"他愿意降薪"。
真到仲裁庭上,输的多半是公司
这类案子还有一个对劳动者特别有利的地方:举证责任不在你这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引发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单位不提供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要求单位把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翻译过来就是:你不用证明"我没同意降薪",公司得证明"你同意了"。而实践中,能拿出书面协商记录的降薪少之又少。上面那起北京案子里,公司拿了会议签到表、企业微信公示截图,法院照样不认——那只能证明"告知过",证明不了"协商一致"。
哪些情况会打折,钱怎么追回来
也不是所有"低发工资"都能翻案。
- 你确实签过字。北京一中院通报的一起案例里,公司因经营困难开会公示降薪方案,员工签字表示同意,之后又反悔解约,法院认定公司不构成欠薪,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签字同意过的降薪,回头再要差额就难了。
- 拖太久,过了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江苏的规定更宽松:工资支付争议中,单位没有明确拒付的,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离职后别拖,越早主张越稳。
至于用人单位最常拿出来的那条抗辩——"口头变更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就算数"(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它管的前提仍然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内容还得合法。它救不了"单方降薪+员工没吭声"这种情形。
更何况江苏还有一条反向规定:劳动者收到变更要求后十五天内不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
金额本身不难算:约定7500元减去实发6000元,每月差额1500元,乘以在职月数就是主张总额。公司若把工资拆成"基本工资+绩效"来压低总数,同样要证明拆分和考核扣发有合法依据,否则差额照补。
如果离职的原因是公司欠薪,你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差额,还能一并主张经济补偿。但如果是自己主动辞职走人,那就只有差额这一项。
最后一句实在话:别指望"我不提异议,公司就该自觉补"。这笔钱要靠自己去主张。合同、调薪表、银行流水、和HR的沟通记录,能留的都留着——特别是那份写着7500元的劳动合同,它是整件事的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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