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各出一半的钱,把公司做了起来。后来一谈预算就吵,一谈换人就僵,谁也不愿意让步。想退出的人找不到买家,想继续经营的人又不接受对方的条件。公司还有订单,股东却觉得自己被困在里面了。

这时提出“能不能让法院把公司解散”,并不奇怪。但需要查清的,不能只有两个人怎样闹翻,还包括矛盾是否已经让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长期失灵。

以下以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为假设,讨论当前发生的争议,不对应具体客户案件。涉及早年的解散事由,还需另行核对法律适用时间。

各持一半,先查是不是各有一半表决权

出资比例、表决权安排,以及谁负责日常经营,需要分开核对。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表决权另作安排。因此,登记持股各半,不能替代对章程的审查。

可以把现行章程、历次修订、股东名册、董事及经理任职文件放在一起看。哪些事需要股东会决定,哪些事属于董事或经理职权?所谓“什么都决定不了”,究竟是法律和章程要求的决策卡住了,还是双方习惯把所有事情都拿来争执?

假设经理原本有权处理日常采购,某股东只是口头反对,不能仅凭这次冲突就说公司已经失去管理能力。反过来,如果必须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反复搁置,现有人员和权限又无法解决,就需要继续查障碍的持续时间与后果。

把“开不成会”还原成具体记录

有时当事人说两年没有开会,实际是从来没人按程序发出通知;有时会议开了,议案却始终无法达到通过比例;还有时双方签过书面决定,只是后来不再愿意承认合作关系。这几种情况不能写成同一句话。

我更建议做一张决策时间表:何时提出什么议题,谁召集,通知怎样送达,谁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投了什么票,最终是否形成有效决定。记录有缺口,就如实标明,不要事后补造签到表和会议记录。

表格后面再对应经营材料。比如某项续租、融资或人员安排因决策停滞受到什么影响,有没有合同、往来邮件、付款通知或实际损失材料支持。只拿一组互相指责的聊天记录,往往很难说明公司层面的困难。

也要保留与自己判断不一致的材料。如果公司仍能形成其他有效决议,或者相关业务已有合法授权继续处理,这些事实同样需要放进分析里。筛掉不利材料,容易让诉讼方案建立在一个不完整的故事上。

有冲突,不等于已经达到司法解散条件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设置了相应门槛: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造成股东利益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并由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请求。持股各半,只可能解决其中的主体资格问题,不代表其他条件自动满足。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列举了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决议等情形,同时要求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它也涉及董事长期冲突及其他严重困难,并非所有案件都机械地等满两年就能解散。

所以,两年不是一个到了就自动生效的倒计时。需要说明的是:哪些公司机制长期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由此为什么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同样,公司还有营业收入,不宜直接推出不存在僵局;公司亏了钱,也不能单凭亏损推出应当司法解散。单纯查不到账、不分红、对经营结果不满意,需要判断是否应通过相应的股东权利救济处理,而不是把所有争议都放进解散诉讼。

“其他办法没有用”,也要说得具体

退出的一方说对方不肯买,留下的一方说价格太高。如果没有具体方案,双方可能一直在重复各自结论。

可以整理曾经提出的股权转让、管理机制调整或其他合法解决方案:方案内容是什么,价格怎样形成,对方回应了哪些条件,为什么未能推进。并非要求为诉讼制造一串形式上的拒绝记录,而是判断公司是否确实难以通过其他方式恢复运转。

如果核心障碍只是一笔资金去向未查清,可能应先考虑查账和相关责任请求;如果双方愿意转让,只是付款保障未谈拢,也值得继续评估具体安排。不同路径的成本、时间和对经营的影响,应当在同一张清单里比较。

解散诉讼中的调解,也可能促成合法的股权收购或减资安排,使公司继续存续。但不能把起诉当成一定能迫使对方按自己报价收购的工具。协议涉及公司付款、资本变动或债权人利益时,还需核查相应程序,不能只由两个股东签字就认为全部完成。

判决解散以后,资产不会直接一人一半

有人真正想要的是退出并拿回投入的钱,于是把“解散”理解成法院把账上的钱分开。这一步尤其容易产生误判。

依据现行公司法,司法解散之后还涉及清算。清理财产、核实债权债务,以及处理员工、税款等事项,都不能跳过;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才涉及股东分配。账面现金不是已经可以分给股东的净资产。

因此,准备解散方案时,也应列出应收款、库存、设备、未履行合同和债务。哪些资产可收回,哪些价值存在争议,是否有未查明的对外责任,这些都会影响退出后的实际结果。

当事人还应区分解散诉讼与清算程序。不能以为在起诉请求里加一句“立即分钱”,就能省去后续步骤。符合条件时如何组织或申请清算,需要另行安排。

股东争议发展到这一步,最值得先回答的不是“我们还能不能相处”,而是“公司还能不能依法形成决定、继续管理业务,以及是否还有可行的解决办法”。把决策障碍、经营影响和已尝试的方案查清,才能判断司法解散究竟是不是适合这家公司的路径。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公司股东之间的经营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至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第二、第五条。相关旧司法解释应结合现行公司法衔接适用,征求意见稿不作为本文依据。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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