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调整高额违约金,维护境外主播合法权益
——小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香港居民蔡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8日,小某文化传媒公司(甲方)与香港居民蔡某(乙方)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开展网络直播合作,合作期限为三年,协议对乙方直播有效天数、有效时长进行了详细约定。若乙方根本违约,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应退金额外,仍可一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已自提收益、补发的分成收益和短视频收益以及甲方的前期实际投入费用。此外,双方还在协议中对直播打赏分成、资金扶持、违约金计算方式、法律适用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小某公司向蔡某支付签约金共计5万元。蔡某自2023年6月起直播有效天数未达到合同约定,并自2023年10月起停播。小某公司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蔡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签约金5万元及维权支出等费用。
【裁判结果】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认为,蔡某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该案系涉港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直播合作协议》的约定适用内地法律为审理的准据法。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蔡某未能按照约定期间进行网络直播,且自2023年10月起停播,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综合考虑小某公司对网络直播扶持投入(包括签约金)、蔡某的直播情况、过错程度及其停播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蔡某应赔偿的违约金为9万元。关于小某公司返还签约金的诉请,因返还签约金包含在主播违约责任中,在酌定蔡某应承担的违约金时已一并考虑,故不再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是一种新业态,直播合作协议纠纷时有发生。经纪公司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设定远超合理范围的违约金。在认定主播构成根本违约时,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经纪公司的网络直播扶持投入(包括签约金)、实际直播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各方损失等因素,合理确定主播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案裁判结果既支持守约方合理的诉求,又限制其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的高额违约金,为此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裁判思路。本案彰显司法助力规范并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引导网络直播行业构建更加公平、健康、可持续的合作关系。
转自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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