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卢律说传承】,用专业守护财富!
作者:卢桂任律师|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个很现实的场景:老人在国内生活,子女在国外定居。某天凌晨,老人突发急症被送进医院,医生说需要马上手术,但老人已经意识不清,无法自己签字。
医院打电话给国外的子女:“你父亲需要手术,你能来签字吗?”
子女说:“我在国外,最快也要十几个小时才能到。”
医生问:“那有没有其他家属能来?”
子女说:“国内没有别的亲戚了。”
手术同意书就摆在那里,等一个签字。这个字,谁来签?
PART 01
法律规定的签字顺序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翻译成大白话,签字的优先级是这样的:
第一顺位:患者本人。 只要老人意识清醒、能理解手术风险, 他本人签字就是最有效的 。医院不要求家属必须到场。这一点在实践中经常被误解——很多人以为手术必须家属签字,其实患者自己的签字才是第一位的。
第二顺位:近亲属。 如果老人无法表达意见(昏迷、不宜告知),医院会找 近亲属 签字。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国外的子女当然属于“近亲属”,但 “有资格签”和“能到场签”是两回事 。
第三顺位:关系人。 如果近亲属都不在场,医院也可能接受其他“关系人”(如朋友、同事)签字,但医院对此通常非常谨慎。
PART 02
国外子女赶不回来,医院会一直等吗?
不会。
法律对“紧急情况”有明确授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通俗地说, 只要病情危急、又联系不上家属或家属无法及时赶到签字,医院可以走内部审批程序,直接手术 。这不是“违规”,而是法律明确赋予医院的紧急处置权。现实中,医院通常会同时尝试联系家属,电话、短信、微信录音都可能被作为“已尽力沟通”的证据保留,但 不会因为家属在国外就无限期拖延救治 。
但这里有一个前提: 病情必须达到“即刻危及生命”的程度。 如果医院评估认为病情尚未达到这个紧急阈值,可能会先采取保守治疗稳住体征,同时启动院内应急程序,等待家属或关系人签字。
PART 03
一个真实的困境:侄子的“不敢签”
近期有报道提到一个案例。65岁的张先生独居,突发急症送医需要手术。他离异无子女,母亲90岁且患阿尔茨海默病晚期,完全失智失能。唯一能赶到的是远房侄子李浩。
李浩反复犹豫,不敢签字。 原因很现实:侄子不属于法律严格界定的“近亲属”范围,他担心“万一手术失败了,其他亲属会怎么想?这个责任我能不能承担?”
医院评估后认为病情尚未达到“即刻危及生命”的程度,采取了紧急保守治疗稳住体征,同时启动院内应急审批程序。最终,在医生多次沟通后,李浩以亲属身份签署了同意书, 签字前拿出手机录了音 。
这个案例的警示是: 如果老人的“签字人”本身法律地位模糊,医院和签字人都会陷入两难。 侄子不敢签,医院不能强迫;医院如果直接走紧急程序,又可能因为“病情未达紧急阈值”而面临合规风险。 手术可能因此延误。
PART 04
核心问题:不要等到手术台上才想“谁签字”
国外子女赶不回来, 法律上医院可以不等,但现实中“有人能合法、及时地签字”才是对老人最安全的保障。
如果老人有国内亲属(兄弟姐妹、侄子侄女等),可以提前了解:该亲属是否愿意在紧急时出面签字?关系是否足以让医院认可?但如前所述,侄子侄女不属于“近亲属”,医院认可度有限,签字人自己也顾虑重重。
更稳妥的方案是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顺位。 也就是说,老人可以在清醒时,通过公证协议指定一位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将来老人失能后,这位监护人就有权以“监护人”身份签署手术同意书,医院对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认可度较高。
深圳有真实案例:一位独居女性手术无人签字,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公证,让朋友成为合法监护人,赶在医生限定的时限前拿到了签字权。张先生在经历那次“签字危机”后,与一家专业监护机构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并完成公证。此后他再次突发疾病入院时, 机构代为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办理了缴费,出院后安排了康复护工 。
PART 05
意定监护的“激活难题”与实操建议
意定监护有一个现实问题需要了解: 协议的正式生效需经人民法院认定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这一程序在实践中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及时响应。
但对于医疗签字场景,这通常不构成实质障碍。因为 紧急情况下,医院本来就可以走紧急程序直接手术 。意定监护的价值在于:当病情“未达紧急阈值”、医院要求家属签字时,意定监护人能够合法、及时地到场签字,避免手术延误。
卢律师的实操建议:
第一,趁老人清醒时尽早办。 意定监护必须在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签订。一旦出现认知障碍,就无法再办理了。
第二,公证是关键。 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医院认可度远高于普通书面协议。上海市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也建议“优先采用公证方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第三,协议中写清楚医疗决策权限。 不要只写“担任监护人”五个字。明确约定:监护人有权代为签署手术同意书、选择医疗机构、决定治疗方案等。
第四,如果暂时办不了意定监护,至少做一件事:让老人本人签一份“医疗委托授权书”。 授权一位国内信任的人,在老人无法表达意见时,代为做出医疗决定。这份授权虽然不如意定监护法律效力强,但在很多医院可以被接受。
第五,国外子女提前办好授权委托书。 如果子女需要在紧急时远程授权国内的人签字,提前办理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别等到需要的时候再跨国寄文件,时间耗不起。
一句话总结 :紧急情况下,医院有权“先救人”;但“谁签字”这件事,最好在老人还清醒、还来得及的时候,就安排明白。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卢桂任律师,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与跨境财富传承领域16年。
关注【卢律说传承】,用专业守护财富!
点击下方,查看历史文章: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