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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8年12月30日,周某入职重庆某机械公司。2017年12月14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自2017年12月30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年10月28日,周某手写《检讨书》,载明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严重性,绝不再犯,尊重他人隐私。同日,周某手写《承诺书》,载明若再有此类情况发生,请领导直接扭送公安机关,接受一切处罚。

2024年10月31日,周某手写《辞职书》,载明因生病需要长时间休养,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故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工作人员在该辞职书上签字确认。

同日,公司与周某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24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因周某本人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双方结清所有债权债务,周某承诺不再就劳动合同项下事宜主张任何权利。

同日,周某签署《员工离职申请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工作及物品移交清单》,前述材料均载明离职原因为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同日中午,周某前往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检查。该中心出具《门诊诊断证明书》,载明周某经诊断为:强迫状态,重度焦虑、抑郁状态,建议休假两周。

周某主张其系在患有严重抑郁症、焦虑症且遭受公司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提起仲裁和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协议书及证明书,并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4340元。

【争议焦点】

周某在重度焦虑、抑郁状态下签署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劳动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能证明存在胁迫,离职协议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主张其系受公司胁迫签订的案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周某应当对其主张的受胁迫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周某举示的证据可知,周某未能举示公司对其进行了胁迫的相关证据,周某对此应承担未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此外,案涉协议书系由周某本人签名确认,尽管周某具有焦虑、抑郁等症状,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周某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所签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周某诉请撤销案涉协议书及证明书,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签署协议时患有重度抑郁焦虑且遭公司胁迫,应撤销离职协议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周某患有重度焦虑、抑郁状态,在他人施压下会出现无法理智作出决定的状态。签署离职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周某任职长达26年,无协商自愿离职与常理相悖且显失公平,案涉协议应予撤销,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审判决:门诊病历不足以推翻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不能证明存在胁迫则协议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关于案涉协议应否被撤销。第一,公司并未实施胁迫行为。胁迫行为是指以被胁迫本人或者亲人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周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公司实施了前述行为。

第二,周某签署材料并非基于胁迫产生的恐惧心理而作出意思表示。周某在签署离职协议前已出具《检讨书》《承诺书》,周某系基于其过错行为而签署离职材料,并非基于受胁迫产生恐惧心理。

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订协议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周某提交的通话录音形成于签署协议之后,无法核实相对方,亦无法看出公司存在胁迫行为,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周某主张患有强迫症、抑郁症及焦虑症导致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作出认定。

周某仅凭相关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主张其签署文件时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否认前述文件效力,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据此也不足以认定周某在签署文件时不具备认知能力。

关于违法解除问题。周某签署辞职书、离职申请表、解除协议书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因周某提出离职而解除,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7月17日

案号:(2025)渝01民终5815号

【实务要点】

一、仅凭抑郁症或焦虑症门诊诊断证明不足以否定劳动者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法律推定原则。劳动者主张在签署离职协议、辞职申请等法律文书时因患有抑郁、焦虑等精神心理疾病导致认知受限、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能仅凭医院出具的门诊诊断证明书或病历予以认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经过法定宣告程序并由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在无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其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签字确认的法律文书具有完全约束力。

二、以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离职协议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的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情形。但受胁迫方主张撤销的,负有严格的举证证明责任。胁迫在法律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以损害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相要挟的不法行为,且受要挟人因该行为陷入恐惧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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