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背景下,汽配回收、翻新再制造行业迎来发展机遇,但废旧配件改造销售的知识产权风险不容忽视。
日前,上海奉贤法院审结一起汽配再制造商标侵权纠纷案,厘清了废旧产品翻新销售与商标保护的法律边界。
案件概况
合法回收≠可以保留原有商标销售
A 公司是国内知名汽配企业,持有近千件注册商标,部分商标为驰名商标,享有较高市场商誉。B 公司具备报废配件回收翻新资质,从正规物资回收企业购入 A 公司的报废尿素箱、催化箱等汽配产品,按照行业标准完成修理翻新,改造后产品核心参数、功能发生实质变化,环保性能进一步提升。
但 B 公司对外销售时,没有清除产品原有商标与厂家信息,也未显著标注 “再制造产品”。A 公司遂提起诉讼,主张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B 公司抗辩,自身采购渠道合法,翻新属于对取得商品的处置,应当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不存在侵权主观故意,请求驳回全部诉求。
法院裁判
实质性改造后,权利用尽原则不再适用
法院审理指出,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仅适用于商品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情形。商标权人将商品合法投放市场后,买受人可以转售该原有商品,但如果商品核心功能、参数被根本改造,商品本身已经发生质变,该原则便不再适用。
本案中,案涉配件经过深度再制造,已经脱离原商标对应的产品形态,继续附着原商标对外销售,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 A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考虑到 B 公司早已停止涉案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已作出处罚,且没有证据证明造成品牌商誉重大损害,法院未支持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诉求,酌情判决 B 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3000 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启示
平衡循环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边界
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是循环经济重要方向,但绿色发展不能逾越知识产权保护红线。
简单理解 “买得合法就卖得合法” 是行业常见误区。
二手转售、轻微维修复原与实质性再制造,法律评价完全不同。仅简单修复、商品本质未变,可适用权利用尽;一旦核心性能发生实质改造,就不能继续沿用原权利人商标。
中细软建议
第一、从事汽配等产品再制造翻新企业,完成实质性改造后,务必清除原有商标标识;确需标注产品历史来源,应当采取客观描述方式,严禁直接沿用原品牌商标。
第二、再制造产品销售阶段,需要在产品醒目位置标注再制造属性,明确区分原厂新品,规避消费者混淆风险。
第三、企业开展回收翻新业务前,做好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厘清商标、专利权利边界,必要时取得权利人许可,避免陷入侵权诉讼。
第四、品牌方也应当关注废旧产品再流通市场,建立监控机制,及时固定证据,维护自身商标商誉。
▼ 往期热文推荐 ▼
【温馨提示】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