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全力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百色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处涉及虚假宣传(帮助他人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违法违规行为。现选取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全力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百色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处涉及虚假宣传(帮助他人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违法违规行为。现选取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西林县杨某某虚假宣传、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西林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杨某某在同一个经营场所内注册4本营业执照、1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和3本小餐饮登记证,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实际为单一经营主体,却利用多本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在外卖平台开设了11家网络餐饮店铺,以此虚构多个经营主体对外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西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和罚款人民币3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网络餐饮领域食品安全违法与不正当竞争交织的典型案件,具有强烈的警示震慑意义。一是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直接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执行原料保质期管理;二是进货查验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食品经营者必须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三是“一址多证、一店多铺”本质上是虚构经营主体、误导消费者选择,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秩序;四是本案对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定性和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震慑与规范并重,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应以此为戒,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恪守诚信经营义务,共同维护网络餐饮市场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案例二 右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网络餐饮虚假经营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右江区市场监管局经查发现,2025年10月9日至2026年2月7日期间,当事人对外悬挂“某柳州螺蛳粉”招牌的餐饮店,利用单一实体门店及一部经营手机,在网络平台先后注册开设了16家名称、招牌、经营品类各异的网络餐饮门店。上述16家网络门店系当事人使用不同商家的招牌及其他商家实体门店的实景图片,虚构出的多个独立经营主体,但事实上所有外卖订单实际均由该涉案实体门店统一加工、出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等规定。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和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2000元,责令当事人下线关闭全部16家网络餐饮门店。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餐饮领域“借证入网、一铺多号、虚设主体”的典型新型违法案件,区别于普通无证经营、证照过期等常规违法情形,隐蔽性、欺骗性极强。当事人利用单一实体门店在外卖平台上多账号布局,通过冒用他人资质、套用外部店铺图片、虚构多主体经营模式的方式规避监管,本案精准穿透线上虚假经营伪装,锁定真实经营主体,坚守“线上线下一致、资质真实公示”监管底线,有效打击了网络餐饮变相规避监管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 百色市田阳区某配送服务部提交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未依法履行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审查及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的法定义务、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经查明,当事人作为美团在田阳县的线下实际运营机构,承担商家资质初审、巡检等管理职责。其工作人员为完成平台商家拓店任务及个人业绩考核指标,在未取得门店经营者授权许可的情形下,擅自使用其门店门头照片注册线上店铺,并冒用其他市场主体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店铺食品安全档案,违规完成店铺上线备案,向美团第三方平台提交两家(“烤野烤吧”“悦鲜海鲜餐吧)虚假经营资质信息。此外,原业务经理梁某拜访“某某炒饭餐饮馆”时,明知该店家线上公示证照所载经营地址与线下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未如实记录核查异常、未按工作流程上报地址不符问题,违规在店家实际经营门店门口拍摄照片作为核验凭证上传平台,且事后未对美团平台系统内该店家错误经营地址信息进行更正、更新。致使该店持续经营获单2139笔,经营额26874.9元,当事人收取服务费5912.48元。另2025年10月27日至30日,梁某为完成考核,联系“某某美食坊”虚构外卖订单29单,金额272.83元,当事人获利服务费60.02元。当事人存在提交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未履行资质审查更新义务、组织虚假交易帮助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田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严格依法惩戒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违法履职行为,压实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倒逼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入网资质审核、线下实地巡检、信息动态核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等管理制度,从源头堵塞监管漏洞,有效防范无证经营、违规入网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四 凌云县某经营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凌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入网餐饮店开展线上检查时,发现该店公示上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不一致,在对该入网餐饮店开展核查过程中,发现某经营部(某外卖平台合作商)为达成业务考核指标,擅自将他人许可证资质上传至该入网餐饮店铺后台,帮助其在平台展示虚假的经营主体资质证件。
该经营部帮助其他入网餐饮店在平台展示虚假的经营主体资质证件、并通过虚假交易,为入驻平台的商户提高店铺销量,提高店铺的知名度及竞争力,以达到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的最终目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凌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对该经营部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线上巡查-问题处置-溯源倒查”的全链条执法模式,通过对线上门店违法线索的深挖,反向推动平台补齐内部管理短板,打破“仅查处线下商户违法、平台免责”的惯性执法逻辑。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的治理效果。
材料:食品餐饮科
日期:202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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