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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事后与配偶离婚,债权人能否要求前配偶共同偿还,是实践中争议极大的问题。尤其是借款用于经营活动时,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往往决定了债权人的债权能否最终实现。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经济类民商事纠纷和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本文结合一起一审、二审结论不同的民间借贷案件,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及离婚协议对抗债权人的边界。

林女士与赵先生原系同事关系。2020年3月,赵先生因修建民宿需要资金,向林女士提出借款。双方协商后,林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向赵先生个人账户转款100万元,赵先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每年8万元。此后赵先生按约支付了两年利息。

2023年初,林女士告知赵先生原借条丢失,赵先生在微信中明确确认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并表示可以补写借条。2024年6月,赵先生向林女士补写借条一份,载明因修民宿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分五年还清,如到期未还清,借款人愿意承担出借人通过诉讼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2024年底,林女士催促赵先生按约偿还首期20万元,赵先生仅偿还了10万元,此后再未还款。林女士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先生、度假民宿以及赵先生的前妻周女士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万元。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针对本案借款人已离婚、借款用途涉及经营、分期还款首期即违约等复杂情况,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

第一步是证据归集与事实复原。整理原始转账记录、丢失借条后的微信确认记录、补写的借条、催款聊天记录、还款凭证等全部材料,重点固定借款合意形成、款项实际交付、分期还款约定以及首期违约等核心事实,同时调取借款人银行账户流水,追踪借款资金的实际流向和用途。

第二步是法律关系定性。结合借条中明确记载的借款用途为修民宿、资金实际流入借款人个人账户后部分用于家庭开支、民宿经营收支与家庭日常收支混同等事实,论证该笔借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前配偶不能因离婚而免除还款责任。

第三步是设计诉讼请求。针对分期还款协议中首期即违约且借款人在诉讼前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情况,主张全部剩余债务加速到期,要求一次性偿还90万元本金;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依据借条中的律师费约定,主张3万元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步是评估其他责任主体的诉讼地位。将借款人和民宿个体工商户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将已离婚的前配偶列为被告,主张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民宿经营者在诉讼前变更为子女的情况,论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不影响经营实体的债务承担,防止通过变更经营者逃避债务。

赵先生抗辩称,借款用于民宿建设,而民宿由某客栈有限公司经营,并非家庭运营;其前妻周女士对借款自始至终不知情,从未参与借款也未提供担保,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周女士则书面答辩称,其对赵先生私自举债坚决反对,从未参与民宿经营管理,也未从中获取任何收益,借款全部用于赵先生个人投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未按分期还款约定偿还首期款项,且在诉讼前通过离婚协议将名下四套写字楼和一套商品房全部分割给前妻,自身仅保留民宿并承担全部债务,该行为显著削弱了其偿债能力,构成预期违约,全部剩余债务加速到期。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周女士未在借条上签名,也无证据证明其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民宿债务由赵先生个人承担,故周女士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民宿作为个体工商户,借款用途明确为修民宿,应在其经营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改判。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从银行流水来看,借款100万元转入赵先生账户后,除用于民宿修建外,还用于偿还房贷、车贷、信用卡以及向周女士多次转账支付生活费,民宿经营收支与家庭日常收支高度混同。从离婚协议来看,周女士分得了家庭大部分高价值房产,而赵先生承担了绝大部分债务,财产债务分配明显不对等,说明周女士实际取得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此外,周女士的微信视频号长期发布推广民宿的视频,标题中称"自家修建的民宿",说明其实际参与了民宿的宣传经营。综合以上因素,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女士应对9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律师费系赵先生在补写借条中单方便承诺承担的费用,周女士未对此作出追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结合本案,黄钊律师为大家提供几点法律实务提示:

第一,出借大额款项时,应尽量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共债共签"是最直接、最无争议的认定标准。如果借款时只有一方签字,事后再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第二,要关注借款人的婚姻状况和财产变动情况。本案中借款人在诉讼前通过离婚协议将高价值房产转移给前妻,自身保留亏损的民宿和全部债务,这种财产债务分割明显不对等的安排,是债权人需要高度警惕的信号。发现借款人有转移财产迹象时,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第三,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二人内部有效,不能以此对抗外部债权人。只要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另一方偿还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对方追偿。

第四,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借款资金流向、经营收益是否用于家庭生活、配偶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或宣传推广、家庭财产与经营财产是否混同等因素。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注意留存配偶知情、参与或受益的相关证据。

第五,分期还款协议中一期违约,可主张全部债务加速到期。如果借款人未按分期约定还款,且存在转移财产、丧失偿债能力等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要求全部剩余债务提前到期,不必等到每一期都到期后再起诉,以最大限度保护债权安全。

本案折射出民间借贷中一个共性风险:借款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经营,事后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困境。普通当事人在大额借款时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尽量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财产变动,纠纷发生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合理设计诉讼请求和保全措施,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经济类民商事纠纷和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长期在武汉市武昌、洪区、江汉、汉阳等区人民法院代理案件。自2011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执业理念:不只追求一纸胜诉判决,更着眼于诉讼目的实现。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