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跟公司签了8万元和解协议,法院说金额太低显失公平,协议无效,该给的全得给

工伤后跟公司签了8万元和解协议,法院说金额太低显失公平,协议无效,该给的全得给

"受了工伤,公司拿8万块钱出来:签个和解协议,这事就算了了。"8万块,对工伤职工来说是一笔不少的钱,但法院一查法定工伤待遇是多少,说这协议显失公平,无效

深圳中院二审终审判决,对这份《和解协议书》作出了认定:王某在签订协议时未充分认识其法定权益,8万元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显失公平。

事情经过

事情经过

王某是深圳鑫某有限公司的机修工,2023年2月12日入职,双方签订了2023年2月12日至2024年2月11日的劳动合同。鑫某公司主要从事采砂及运输业务,王某在沙场负责修理公司故障机器。

2023年4月16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后,鑫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补偿王某80000元。

王某对这份和解协议不满意,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鑫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2052.5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71.0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882.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529.84元。

鑫某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需履行8万元和解协议即可。

一审法院判决:鑫某公司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鑫某公司全部诉请,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约170835.88元。

鑫某公司上诉至深圳中院。

法院是怎么判的

法院是怎么判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独任审判员审理,终审判决。

法院从三个层面来认定:

第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鑫某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但法院认为:王某在鑫某公司沙场从事机修工作,受鑫某公司管理,从事鑫某公司安排的工作,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鑫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

第二,王某工资标准如何认定。

根据双方认可的《报酬支付凭证及收据》,王某2023年2月12日至4月15日期间领取的工资分别为7286元、9290元、4400元,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9941.23元。

鑫某公司主张按400元/天乘以21.75天等于8700元/月计算,但法院认为:该计算方法忽略了王某实际出勤天数和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未能全面反映实际收入情况。

第三,《和解协议书》是否有效。

法院认定:鑫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虽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王某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充分认识到其法定权益,该协议书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存在显著差异,其中约定的80000元补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显失公平,未能充分体现王某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和解协议书》显失公平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鑫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2052.5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71.0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882.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529.84元。

法院观点原文

法院观点原文

鑫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虽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王某在签订《和解协议书》时并未充分认识到其法定权益,该协议书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存在显著差异,其中约定的80000元补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显失公平,未能充分体现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和解协议书》显失公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说几句实在话

说几句实在话

这个判决给所有工伤职工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保护:签了工伤和解协议,并不代表权益就此锁死。

本案中8万元和解协议为什么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关键有三点:

  1. 补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待遇。王某法定工伤待遇合计约170835.88元,而和解协议只约定了80000元,不足法定待遇的一半。
  2. 签订时劳动者对法定权益没有充分认识。工伤职工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项目往往不了解,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职工签低价协议,这种做法不被法院认可。
  3. 协议内容与法定待遇存在显著差异。法院会拿法定标准来对照,如果相差悬殊,就会认定为显失公平。
  4. 工伤后不要轻易签和解协议。签之前,最好先了解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大概是多少,心里有底再签。
  5. 即使签了和解协议,如果事后发现补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仍然可以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要求重新核算。
  6. 本案中鑫某公司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试图逃避工伤责任,法院结合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管理关系等证据,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提醒用人单位,不能以"辅助性岗位"为由否定劳动关系。

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专注劳动法15年,在深圳、广州等地代理过多起劳动争议案件。

全程陪同维权:从仲裁、一审到二审,全程出庭,累计为3000+劳动者解决劳动法律问题。

案件相关信息

案件相关信息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工伤后和解协议是否有效;工伤待遇补偿金额是否显失公平;劳动关系认定

案件事实:王某系深圳鑫某公司机修工,2023年2月入职。2023年4月16日工作中受伤。鑫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补偿80000元。王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各项工伤待遇合计约170835.88元。鑫某公司起诉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只需履行和解协议。

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王某签订和解协议时未充分认识法定权益,8万元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显失公平,协议无效。鑫某公司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9941.23元,各项工伤待遇以该工资标准核算。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鑫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2052.5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71.0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882.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529.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