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以下简称品种认定),促进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选育、推广,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我区品种认定实行目录制,并根据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我区品种认定作物范围。
第三条 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品种认定实行自愿原则。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均可提出申请,并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法设立的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品审委)负责品种认定工作。自治区品审委设主任委员会、专家库、办公室(以下简称品审办),品审办承担品种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品审委设立包含蔬菜、果树、食用菌、药用植物、杂粮和其他六类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库由从事对应作物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专家库3—5年更新一次。
专家主要职责:
(一)拟定品种认定目录、认定指南。
(二)指导品种认定试验。
(三)对拟申请认定的品种进行现场考察鉴定。
(四)提出品种推广应用、撤销认定建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拟申请认定品种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申请者可以向品审办提出认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九条 申请品种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品种认定申请表。包括申请者、育种者和品种权人信息及意见、品种信息、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来源、选育方法及过程、品种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和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报告。
(四)抗性鉴定报告。
(五)品质检测报告。
(六)转基因检测报告。
(七)专家现场考察鉴定报告。
(八)品种比较试验总结报告。
(九)品种标准图片:种子、花、果实、成株植株等实物典型彩色照片,食用菌品种的菌丝、菌落、子实体等实物典型彩色照片。
(十)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十一)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须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第十条 品审办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品种不在认定目录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品审办自受理品种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者提交品种标准样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进行品种比较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性及品质等进行鉴定。品种比较试验可由申请者自行开展或委托具备试验能力的单位开展。申请者须在开展试验前30日内,将品种比较试验方案报品审办备案。
一年生作物应当开展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每个生产周期不少于3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果树等多年生作物应当开展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两个盛果期、每个盛果期不少于3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食用菌等周年多茬栽培、工厂化栽培的作物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比较试验。
第十二条 品种DUS测试、抗性鉴定、品质检测和转基因检测,具备测试条件的单位可自行组织开展,不具备条件的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承担。
申请者自行开展DUS测试的,须在开展测试前30日内将DUS测试方案报品审办备案。DUS测试方案依据相应作物DUS测试指南制定,尚无DUS测试指南的作物,由申请者依据《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总则》(GB/T 19557.1)制定。测试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测试单位盖章。
无法开展抗性鉴定的作物,需提供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田间抗性观察总结报告;确因技术限制等因素无法提供转基因检测报告的,提供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
品种比较试验、自主DUS测试应当建立原始档案,保证可追溯。品审办对品种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
第五章 现场考察鉴定
第十三条 申请者须在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前15日提出现场考察鉴定申请,由品审办组织现场考察鉴定组进行现场考察鉴定。
在现场考察鉴定过程中,申请者须提供第九条第(一)至第(六)项材料供现场考察鉴定组查阅。(DUS测试报告尚未完成的,应提供DUS测试进展报告或结论摘要)
第十四条 现场考察鉴定组由品审办从专家库中抽取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3—7人)组成。对现场种植品种的特征特性进行鉴定,出具现场考察鉴定报告。现场考察鉴定组设组长1名,由参加现场考察鉴定的专家推举产生。参加现场鉴定的专家与申请认定的品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品种认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品审办于每年4月将通过审查并按要求提交品种标准样品的品种名称、品种来源、申请者、育种者等信息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品审办提交自治区品审委主任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自治区品审委主任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认定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对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品种进行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通过认定。
第十七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品审委编号、颁发认定证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告品种信息。认定编号格式为桂认+作物种类简称+年号+3位数字顺序号。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品种来源、申请者、育种者、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公告内容包括认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品种来源、申请者、育种者、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第十八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品审办申请复核。自治区品审委主任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认定会议期间对复核理由、原认定文件和原认定程序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品审委编号、颁发认定证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告品种信息。
第十九条 以种子为繁殖材料的农作物品种,申请者在提交认定材料并通过审查后向品审办指定机构提交品种标准样品。其余农作物和菌种(株)标准样品的提交,由自治区品审委视我区资源库(圃)情况再定。
认定材料通过品审办审查后,申请者两年内未按要求提交品种标准样品的,视为撤回认定申请。
第七章 撤销认定
第二十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标准样品或标准样品、申请文件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撤销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拟撤销认定的品种,由品审办征求申请者意见后提出拟撤销认定品种名单,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品审办提交自治区品审委主任委员会审核。自治区品审委主任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撤销认定,并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品审委委员、专家库专家、办公室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认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认定品种的种子样品或者谋取非法利益。在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专家库专家移出专家库,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品种认定目录、认定指南经自治区品审委主任委员会审核通过,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
第二十六条 品种试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者自行承担。自治区品审委会议和现场考察鉴定等品种认定工作经费列入自治区种子管理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种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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