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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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担保行业司法实务中,员工与借款人、中介、反担保人内外勾结,虚构贷款需求、伪造经营材料、空设反担保措施、违规出具担保函,是高发刑事风险场景。

那么,融资担保公司员工内外勾结虚假担保,涉嫌哪些刑事犯罪?

核心罪名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担保员工最高发罪名)

这是融资担保虚假担保案件中适用最多、定罪最稳的核心罪名。依据《刑法》第188条,担保公司保函、担保承诺书属于法定金融资信证明,属于本罪规制范畴。

入罪逻辑:担保公司员工明知借款人资料虚假、无真实经营、反担保不足、不具备担保条件,仍违反公司制度与金融监管规定,违规审批、出具担保函,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

入罪情形(满足其一即立案):

  • 违规出具担保函金额巨大;
  • 造成担保公司代偿、银行坏账等直接经济损失;
  • 多次违规虚假担保、为多人空放担保;
  • 引发重大金融风险、恶劣行业影响。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务要点:本罪不要求员工个人牟利,即便员工未收受贿赂,仅因徇私、懈怠、人情违规出函,造成损失即可定罪。

核心罪名二:骗取贷款罪(外部借款人+共犯员工)

依据《刑法》第175条之一,借款人虚构贷款用途、经营状况,借助虚假担保套取银行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而内部员工协助造假、规避风控、配合骗贷,属于共犯追责。

入罪关键:员工明知贷款资料全系虚构、无真实借款需求,仍主动配合审批通过、出具担保,帮助借款人成功获取银行信贷资金,属于典型帮助犯。

实务裁判规则:若案件最终形成代偿、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员工会以骗取贷款罪共犯一并起诉,与其他罪名择一重处罚。

核心罪名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益输送型勾结)

内外勾结的核心动因多为利益输送。根据《刑法》第163条,担保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为借款人违规提供虚假担保、绕过风控审批,收受借款人、中介回扣、好处费、茶水费,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受贿数额6万元以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实务特点:几乎所有虚假担保窝案,都会同步查实受贿事实,最终形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核心罪名四:职务侵占罪(资金挪用、侵占型虚假担保)

若内外勾结模式中,员工不仅违规出函,还参与截留、侵占贷款资金、代偿资金、保证金,将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典型情形:虚构客户担保业务、空走流程,套取资金后个人占有;利用虚假担保代偿漏洞,侵占公司赔付资金。

立案标准:侵占金额6万元以上立案,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将升格刑期。

核心罪名五: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企、政策性担保专属)

针对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机构员工,适用特殊渎职罪名。依据刑法及纪委监委裁判口径,国有担保人员明知项目虚假、风险极大,仍滥用审批职权违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核心区别:民营担保员工适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国有担保员工可同时触发渎职类犯罪+金融犯罪双重追责,追责更严、量刑更重。

核心罪名六:虚假诉讼罪(后续追偿阶段延伸风险)

部分案件中,员工与外部人员串通,在虚假担保、贷款逾期后,为转移资产、平账、规避追责,虚构担保债权、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仲裁,借助司法文书掩盖违法事实、侵占资产、逃避债务,将触发虚假诉讼罪。

即便前期虚假担保未被追责,一旦出现恶意虚假维权、虚假诉讼行为,依然可单独定罪处罚。

周军律师提醒,融资担保公司员工内外勾结虚假担保,绝非简单的内部违规,而是典型金融刑事犯罪。从业者必须摒弃“小事化了、工作失误”的侥幸心理,担保企业需筑牢风控与廉洁防线,杜绝虚假担保、内外勾结,防范刑事追责与巨额资产损失双重风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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