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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发文:2026‑01‑30;执行期:2026‑01‑01至2027‑12‑31

定位:增值税法落地配套衔接文件,简易计税实行正列举!不在清单内的旧简易政策全部废止,直接重塑一般纳税人计税选择。

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大批老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次性清理。2026年10号公告最大变化:简易计税不再是默认可选项,只有文件列明项目,才能选择简易计税。

建筑、物业、劳务派遣、砂石建材、仓储物流的一般纳税人,务必逐条核对,很多沿用多年的老政策,2026年起直接取消。

一、一般纳税人|3%征收率简易计税(2026.1.1–2027.12.31限期保留)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业务,可自主选择简易计税3%,一旦选定,36个月不能变更

1. 自产砂、土、石料;自产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 装机≤5万千瓦小型水电站,自产电力销售

3. 销售自来水

4. 寄售代销物品、典当销售死当物品

5. 公共交通运输(公交、地铁、班车、长途客运、出租车)

6. 清包工建筑服务

7. 建筑工程老项目(合同开工2016‑04‑30前)

8. 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服务

9. 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

10. 契约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合伙制资管不在此列)

重点:甲供工程新项目简易计税政策2026年起停止执行

✅ 2026年前已经选用简易计税的甲供老项目,可继续按简易计税执行;

❌ 2026‑01‑01之后新签甲供项目,不再允许简易计税,统一一般计税9%。

二、一般纳税人|5%征收率简易计税(2026.1.1–2027.12.31限期保留)

全部锚定营改增2016‑04‑30前老资产/老项目:

1. 销售2016‑04‑30前取得的不动产

2. 出租2016‑04‑30前取得的不动产

3. 老不动产融资租赁

4. 转让2016‑04‑30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5. 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销售房产

提示:不动产简易计税,差额扣除土地价款/购置原价,按5%计税。

三、长期保留征收率优惠(无截止期)

1. 销售自己使用过、购进时进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3%减按2%征收

注意:如果当年购入时进项已经抵扣,处置固定资产只能按适用税率正常计税,不能享受2%优惠。

2. 个人(不含一般纳税人个体户)出租住房:3%减按1.5%

四、重大政策取消|一般纳税人必看踩坑清单

1. 甲供工程新项目简易计税废止:2026年新签甲供工程,只能一般计税9%;存量老项目简易可延续。

2. 劳务派遣不再有5%简易计税

✅ 现行规则: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适用6%税率;代付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可以差额扣除销售额(优惠延续至2027年底)

❌ 旧政策的劳务派遣5%简易计税,2026年起取消。保安服务同口径比照执行。

3. 自产生物制品3%简易计税政策不再延续,2026年起废止。

4. 营改增前购入固定资产(不属于“不得抵扣、未抵扣进项”情形),旧简易政策不再适用,需要结合业务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口径。

五、计税方法锁定规则(硬性征管条款)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旦切换回一般计税,36个月内不能再次选择简易计税。

实务提醒:同一个主体,不同项目可以分别选择计税方式(例如建筑企业,A老项目简易,新项目一般计税),但单个项目选定后不能随意切换。

六、补充:文件边界区分

本10号公告只负责增值税优惠衔接;

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七、企业实操自查清单(财务直接复制使用)

✅ 梳理存量项目:建筑老项目、老不动产租赁,确认是否属于可简易范围

✅ 新项目预判:甲供新项目,不能再按简易计税报价,调整报价测算模型

✅ 劳务派遣公司:税率改为6%,保留差额扣除,调整开票模板

✅ 资产处置:区分固定资产进项是否抵扣,判断能否适用3%减按2%

✅ 台账管理:简易计税项目单独台账,36个月锁定期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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