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在校大学生男友花了11万多,分手后起诉要求男友全部返还,还要外加5000块精神抚慰金。法院会怎么判呢?经常看到恋人分手后要求还钱的案子,但以前看到的主要是男的起诉女的,现在女的起诉男的会有什么不同吗?
新疆巩留县法院公布一起案件,在校大学生祖某课余时间做直播,2023年底在直播平台主动私信联系女子李某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以情侣身份交往。在恋爱期间,李某曾为祖某购置衣物、零食、数码产品、情侣饰品等,同时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还承担了双方异地见面、共同出游产生的全部费用,累计支出11万余元。这期间,祖某也有给女方的转账记录,存在双向财物往来的情况。2025年底双方因琐事产生分歧分手。
2026年7月,李某到法院起诉,说祖某以家庭困难博取同情,并承诺过到合适的年龄就结婚,自己基于结婚的期待进行了大额支出,属于附结婚条件赠与,现在双方分手,要求祖某全额返还款项,并支付5000元精神抚慰金。
这是一般恋爱财物纠纷,不是侵权案件,5000元精神抚慰金肯定不会支持,不多说了。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财物和开销支出分手后要求返还的,一般哪些会支持,哪些不支持呢?
以往这类案件,该不该还不是简单的看总额,而是看每笔转账或开销的原因和数额,具体判断该不该还。
通常,恋爱期间吃喝玩乐的开销、日常赠送的礼物,还有520、1314之类的有特殊含义的红包或转账,不支持返还。
价值特别贵重或有特殊家族传承意义的礼物,有可能视为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要还。还有大额的购房款、购车款可能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分手可能支持返还。
至于恋爱期间的其他大额转账,在实践中有三种可能,一是以恋爱为目的的赠与或无条件的赠与,原则上不还。二是借款,要还。三是以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分手应视情况返还。
大额转账或贵重礼物具体认定为哪种情况,有明确书面约定或聊天记录的好判断,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
至于本案法院完全驳回了女子李某的诉求,因为虽然两年期间她花了11万,但除了恋爱期间的开销以外,转账主要是小额的,且聊天记录中有“支付宝转了300留着吃饭”“小荷包有1000元留着吃饭”等表述。
法院认为李某主张的款项多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小额转账及情侣共同支出,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因此,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简单总结一下这类案子:不管起诉的是男是女,小额的转账和恋爱开销,一般是要不回来的。至于贵重的礼物或大额转账,除非根本就不想要了,否则给的时候最好明确一下性质是借款还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并保留证据,书面的最好,聊天记录、录音也可以!真到打官司的时候,自己手里没证据,那结果如何的决定权就不在自己手里了!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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