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天工智研
摘要
传统生产力叙事多聚焦设备、材料、算力、专利等硬要素,制度往往被视作外生约束条件,并未纳入生产力的直接考察范畴。在新质生产力建设进程中,制度供给、规则设计、风险分配、权益界定本身具备激活要素、降低交易成本、释放创新潜能的能动作用,制度即是重要的软性生产力。法学成果作为制度建构的前置智力产品,是制度生产力的知识源头。
当前成果转化制度设计总体以理工科硬科技为模板,以专利、技术转让、经济收益作为核心评价标尺,人文社科尤其是法学类成果的制度生产力价值长期被低估、被遮蔽,出现价值认知偏差、转化体系错配、激励机制缺位、价值难以量化等现实矛盾。大量能够优化营商环境、厘清创新边界、化解社会风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法学智库成果,停留在论文、报告文本层面,其生产力效能得不到释放。
本文立足人文社科研究内在属性,重新阐释“制度作为生产力”的理论内涵,查摆法学成果转化实践中的深层堵点,辨析硬科技转化与法学软成果转化的范式差异,构建一套面向制度生产力释放的转化框架与制度改革路径,为完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体系、以法治制度创新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智库层面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制度生产力;法学成果转化;人文社科;软科学;新质生产力;价值重估
一、引言:被遮蔽的维度——重新理解制度的生产力属性
长期以来,生产力的讨论更多围绕物质生产要素展开:机器设备、自然资源、技术专利、人力资本构成生产力的主流叙事。制度常常被定位为上层建筑,扮演“规范、约束、保障”的配角,制度本身能不能直接形成生产力,在科研评价与成果转化政策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承认。
但从现实运行逻辑观察,良好的制度可以激活闲置要素、降低交易摩擦、稳定创新预期、划定权责边界,进而直接提升整体社会生产效率。反之,规则模糊、权责错配、制度供给滞后,则会抬高创新成本,抑制要素流动,抵消技术进步带来的红利。由此可见,制度不是外在于生产活动的被动约束,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软性生产力。
法学研究与智库产出,正是生产制度知识的重要环节。立法论证、制度方案、风险研判、合规框架、纠纷治理机制,并不直接生产实物产品,却能够塑造制度环境,改善生产关系,为技术创新、产业发展、要素流通提供制度底座。这就是法学成果独特的生产力效能。
然而,我国现行科技成果转化整套制度框架,起源于理工科科技产业化需求。政策工具、统计口径、考核指标、激励模式,大多围绕专利、样机、技术许可、技术合同收入设计。当这套范式直接平移到法学等人文社科领域,就会出现严重水土不服:能够释放制度生产力的咨政报告、风险研判、立法建议、行业治理方案,因为没有专利、没有技术转让收入,就容易被判定为“转化不足”。法学成果真正的价值——制度生产力,长期处在被低估、被忽视的境地。
在此背景下,需要跳出硬科技转化的思维定势,站在人文社科的立场对法学成果转化进行一次系统性价值重估:厘清法学成果何以生成制度生产力,剖析当前体系阻碍制度生产力释放的现实堵点,探索适配软知识产品的转化路径,让法学研究从书斋文本转化为现实制度效能,服务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
二、理论阐释:法学成果何以生成“制度生产力”
制度生产力,区别于机器、算力这类物质生产力,它的作用方式不是直接制造商品,而是通过规则重构改变社会生产运行的底层条件。法学成果向制度生产力转化,主要通过四条路径实现。
第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产权界定、数据规则、合同制度、纠纷化解机制,源自大量法学科研研判。清晰的规则减少谈判成本、信息成本、维权成本,减少不确定性带来的资源耗散,把更多社会资源配置到创新生产环节。这是制度生产力最直接的体现。
第二,稳定创新预期,释放创新活力。数字科创、人工智能、数据要素等新兴领域,市场主体最核心的诉求之一是规则确定性。法学成果转化形成的监管指引、风险边界、合规框架,能够告诉创新主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减少“创新的制度恐慌”,降低试错成本,鼓励资本、人才向新兴产业集聚。
第三,风险前置分配,防范系统性损耗。技术创新伴随新型风险:算法歧视、数据泄露、AI侵权、平台无序扩张等。优质法学智库成果,通过制度设计实现风险的合理分配、前置防控,避免风险爆发之后带来产业震荡、社会损失。制度生产力体现为“减少损失”,也就是负向收益,避免社会财富的非必要耗散。
第四,重构要素配置,激活潜在生产要素。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要素化过程,离不开数据产权、数据流通、数据安全一整套法学制度建构。正是法学研究提供的规则方案,让原本零散的数据资源,转变为可流通、可利用的生产要素,直接拓展社会生产力的边界。
综上,法学成果的生产力,是一套以规则为载体的软生产力。它不产生实物产出,但可以放大硬科技的效能;它不直接产生货币收益,但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总收益。这一特性,恰恰是当前成果转化评价体系未能充分接纳的根源。
三、现实查摆:阻碍法学成果释放制度生产力的四大结构性堵点
(一)范式移植误区:直接套用硬科技转化逻辑,价值标尺发生系统性偏移
现行成果转化政策,把“专利—许可—货币收益”的链条作为标准模板,简单套用到法学人文社科成果之上。在这一标尺之下,只有横向咨询项目、付费法律服务才算作“转化成效”。立法咨询报告、公共风险研判、行业自律规则研究,即便被采纳落地、释放显著制度生产力,由于没有合同收入、没有专利,常常不计入转化绩效。
由此形成一种悖论:越是面向公共利益、面向国家制度建构的优质法学成果,越难满足硬科技转化的考核标准;而部分面向商业客户的定制咨询,即便公共价值有限,却更容易被认定为转化成功。价值评判标准颠倒,制度生产力被货币指标遮蔽。
(二)价值形态困境:制度生产力多为间接收益,难以量化、难以举证
硬科技成果的生产力可以通过产值、许可费、新增就业等指标统计。而法学成果带来的制度生产力,大多是间接、弥散、公共化的收益。营商环境改善、交易成本下降、风险事故减少,是多重政策、实践、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很难剥离出某一份法学报告的单独贡献。
“收益看得见,贡献难拆分,成效难统计”,造成制度生产力在科研考核、成果统计中处于弱势地位。很多研究实实在在改变制度实践,却拿不出一套可以量化填报的考核数据,制度生产力“有实效、无凭证”。
(三)转化链条残缺:重产出,重发表,缺少面向制度落地的熟化与闭环机制
从法学学术成果到现实制度生产力,中间存在必要的转化加工环节:学术观点需要改写为政策语言,理论命题需要转化为制度条文,学理论证需要对接实务部门现实约束。
当前高校与智库普遍把重点放在课题立项、论文发表、报告结项。成果输出即视为工作完成,缺少专门的成果熟化、需求对接、跟踪回访、成效归档机制。大量高质量的法学研究止步于文本,观点无法进入立法、监管、行业治理实践,制度生产力被锁在报告与期刊之中,无法向外释放。
同时,软科学缺少类似技术转移中心的专业中介服务,实务部门看不懂过于学术化的文本,科研人员不熟悉制度落地的实务流程,供需两端存在明显的沟通壁垒。
(四)激励评价错配:制度生产力产出得不到制度层面的正向激励
科研人员的行为选择,受评价指挥棒引导。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课题评优,主要看重期刊论文、专著、纵向课题等级。能够产出制度生产力的咨政研判、行业指引、风险快报,大多处于评价体系边缘。
开展公共导向的法学转化研究,往往任务重、周期不可控、成果不计分。相比之下,发表论文、承接商业横向项目回报更加确定。长此以往,科研资源向传统学术产出、商业咨询倾斜,面向公共治理、制度建构的研究供给不足,制度生产力的源头供给受到抑制。
此外还存在异化风险:部分机构为了满足“转化指标”,片面推动法学智库走向商业化,公共智库立场被商业诉求裹挟,制度生产力服务于特定市场主体,损害公共利益,背离法学成果服务社会治理的本源。
四、路径建构:以释放制度生产力为目标,重塑法学成果转化体系
认识到制度即是生产力,不是否定硬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而是要承认人文社科软成果的独特逻辑,建立双轨并行、分类评价的成果转化制度,打通“法学研究—制度供给—制度生产力释放”完整链条。
(一)更新顶层认知:将制度生产力纳入成果转化的官方内涵界定
在社科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文件层面,跳出“唯专利、唯技术合同、唯货币收益”。明确:人文社科尤其是法学成果的转化,既包括市场化咨询服务,也包括立法修法采纳、监管规则吸收、行业自律规范落地、公共风险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完善等非市场化转化形式。
承认制度优化、交易成本降低、风险防控、要素激活都属于成果转化成效。明确区分“商业经济产出”和“制度‑社会生产力产出”两套价值维度,不再把货币收益作为判断法学成果转化成功与否的必要条件。
(二)建立适配软成果的成效取证机制,破解制度生产力“难以举证”难题
针对制度生产力间接化、弥散化的特点,放弃简单产值式量化,建立证据导向的质性+半量化台账制度。
建立法学智库成果全生命周期档案,记录成果报送对象、采纳情况、条文引用、实务部门反馈、行业实践变化。收集采纳函件、规范性文件参考线索、司法实践反馈、行业调研反馈材料。
不强行测算这份报告创造多少亿元产值,而是留存“观点被吸纳、规则得到优化、风险得到预警、行业共识形成”的客观证据,以证据链证明制度生产力已经释放,把隐性的制度效能变成可归档、可用于考核评价的凭证。
(三)补齐中间转化环节,建设法学软成果的“制度熟化”中介载体
借鉴理工科技术转移机构的思路,设立面向人文社科软成果的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承担制度熟化职能。
一是需求对接:收集立法机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在制度建设层面的现实需求,反向引导法学研究选题,减少研究与实务脱节。
二是成果熟化:将学术论文、长篇研究报告,改写为政策简报、制度草案要点、风险清单、合规指引,完成学术话语向制度话语的转译。
三是跟踪闭环:负责成果报送、回访反馈、成效材料归集,形成从研究产出到落地跟踪的完整闭环,解决“报告一交,工作结束”的痛点。
(四)改革科研评价与激励体系,对制度生产力产出予以制度性承认
重构人文社科科研评价的指标池,把能够释放制度生产力的各类成果正式纳入职称评审、绩效考核、智库评奖的有效成果目录。
实行分类评价:基础法理研究以学术发表为主要标尺;面向制度实践转化的智库研究,以制度采纳、治理实效、制度生产力释放程度作为核心标尺,设置独立评价赛道,不与期刊论文简单对标。
完善激励的双轨机制:面向特定主体的市场化法律服务,可以按照现有横向项目机制运行;面向公共治理的制度建构类成果,不以商业付费为回报来源,通过专项社科奖励、绩效认定、课题资源倾斜、荣誉表彰实现补偿,实现“公益产出,制度计酬”。同时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防范公共智库过度商业化异化。
(五)构建多元分层转化通路,拓宽制度生产力释放出口
法学成果释放制度生产力,不能仅仅依赖立法修改这一条高门槛通道,构建多层次转化出口。
1.顶层制度通道:为立法、修法、重大政策修订提供学理支撑,直接推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完善;
2.柔性规则通道:转化为监管指引、监管沙盒规则、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以软规则快速填补制度空白;
3.司法实务通道:形成裁判参考、证据规则、新型纠纷处置方案,通过司法适用释放制度效能;
4.产业赋能通道:面向科创主体输出风险清单、合规工具,稳定创新预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5.观念共识通道:通过研究产出推动社会法理共识形成,为后续制度变革铺垫思想基础。
多重通道并行,使得不同成熟度的法学成果,都能够在对应层级释放制度生产力,不必等待漫长立法程序。
(六)建立风险纠偏机制,防范制度生产力的异化
制度生产力同样存在被扭曲的风险。一方面要防范为冲“转化指标”,强制公共法学智库全面商业化,使得制度设计偏向部分市场主体,损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防范“纸面转化”,仅仅获得收文回执,观点并未真正吸纳,制造虚假的制度生产力。
确立两条底线:第一,公共属性法学成果转化,成效以观点吸纳与实践改变为标准,拒绝“报送即转化”的形式主义;第二,公共智库开展市场化项目必须执行完整的利益冲突披露与回避制度,保证制度知识生产的公共立场。
五、结语
在新质生产力建设的时代语境下,生产力的内涵正在拓展,不再局限于物质技术要素。制度作为软性生产力的价值日益凸显。法学成果作为制度知识的重要源头,其生产力价值长期被硬科技导向的转化范式所遮蔽。
法学成果不生产机器、不产出专利,却可以通过产权界定、风险分配、规则供给,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稳定创新预期、激活新型生产要素、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社会总财富的增益。重估法学成果的价值,不是否定硬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意义,而是纠正范式简单移植带来的价值错位,承认人文社科软成果独特的生产力逻辑。
释放法学成果蕴含的制度生产力,需要从认知更新、取证机制、中介熟化平台、评价激励、多元转化通道、风险纠偏多维度系统改革。让法学研究走出仅仅发表论文的闭环,真正对接国家制度建设、数字科创治理、营商环境优化的现实需求。技术硬创新与制度软创新双向协同,才能充分解放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智力支撑。
本文系天工智研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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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ng national strategies, focusing on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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