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二年(255年),曹魏镇东将军毌丘俭在寿春起兵,讨伐司马师。

兵败后,毌丘俭在逃亡途中被平民张属射杀,首级送到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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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师下令,夷毌丘俭三族。

毌丘俭是曹魏名将。

正始五年(244年),他率军远征高句丽,攻破丸都城,刻石纪功。

明末清初姜宸英在《湛园未定稿》中曾评价,曹魏忠臣中,毌丘俭一人而已。

这样一个人,起兵反抗司马氏,失败后落得族灭的下场,在当时并不罕见。

高平陵之变后,曹爽、何晏、邓飏等曹氏集团的家族,一家接一家被族诛,已有很多先例。

毌丘俭的案子,意外地触及了一个法律问题。

曹魏的夷三族,范围是父、子、孙。

毌丘俭的儿子毌丘甸、毌丘宗,都在诛杀之列。

毌丘甸的夫人荀氏,也在连坐范围内。

案子里还有一个更麻烦的问题。

曹魏法律有一条明确规定,犯大逆罪者,诛及已出嫁的女儿。这条规定见于《晋书·刑法志》所引程咸奏议。

也就是说,一个女子嫁出去之后,如果她的父亲或祖父犯了谋反罪,她仍然要被处死。

毌丘俭的长子毌丘甸,有一个女儿叫毌丘芝。

毌丘芝已经嫁给了颍川太守刘子元。

按照法律,毌丘芝在连坐范围内。

她被关进廷尉狱中等待处决,但当时她有孕在身,处决暂缓执行。

荀氏是重臣荀顗的族妹,荀顗与司马师有姻亲关系。

靠着这层关系,荀氏通过族人向司马师求情,最终被没入为官婢,得以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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毌丘芝不一样。

她已经嫁给了刘子元,按当时的礼法,她已经是刘家的人了。

法律上,她仍然被当作毌丘家的女儿来处置。

荀氏不甘心女儿就这样死掉。

她通过族人,找到司隶校尉何曾,求他救女儿毌丘芝的命。

何曾当时正急于树立自己的名望。

帮荀氏这个忙,对他来说是个扭转形象的机会。

他派主簿程咸上奏,为毌丘芝辩护。

程咸的奏议,从法、礼、情三个角度展开。

从法的角度,他说立法应当轻重适中。

秦代以来奉行重刑政策,汉代虽有改易,仍承其弊,所以才保留了追戮已嫁之女的峻法。

但法律贵在适中,刑罚应慎用超出制度规定的严苛手段,这样的条文应当修改。

从礼的角度,他说女子有三从之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既已嫁为夫家之人,就应当从夫不从父。

权责应当相应,不能既要求她服从夫家,又用父家的罪来杀她。

从情的角度,他说得最直接,父母有罪,追戮已嫁之女,夫家被诛,又受随姓之戮。

一个女人,同时受父家和夫家两边的连坐,这是不合常情的。

程咸的奏议,没有停留在为毌丘芝一个人求情。

他提出的是一个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未出嫁的女儿,跟着父家连坐,已经出嫁的妇人,跟着夫家连坐。

一个人只承担一边的责任,不两边都罚。

当时毌丘俭、文钦之乱已经被平定,司马氏正需要安抚人心。

程咸的奏议情理兼备,切中要害,司马氏也乐得做个顺水人情。

朝廷采纳了建议,下诏修改律条。

这条改革并非废除连坐,而是明确了连坐的归属。

修改后的律条,核心就是程咸提出的那句话,未出嫁的女儿,从父母之诛,已出嫁的妇人,从夫家之罚。

这不等于出嫁女就完全安全了。

如果夫家犯了谋反罪,她仍然要跟着夫家连坐。

改革改变的只是,出嫁女不再因为父家的罪而被处死。

她只受一边的连坐,不再同时受两边的连坐。

毌丘芝因为这个改革,保住了性命。

她后来生下了孩子,回到刘家。

毌丘芝作为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她的遭遇催生了一条新的法律。

这一改革在曹魏末年被写入律令。

到了西晋,晋武帝司马炎命贾充等人修订《泰始律》,泰始四年(268年)颁行。

泰始律在删减曹魏旧律时,明确,除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

这句话的意思是,谋反罪中,若母亲已被休弃、或女儿已经出嫁,都不再因父亲之罪被处死。

程咸提出的原则,被西晋律法确认下来。

此后,连坐的范围继续缩小。

晋明帝时,夷三族已不及妇人,从坐的母、妻、姐妹改为没入官府为奴婢,不再处死。

南朝梁武帝时,进一步免除老幼连坐。

毌丘俭本人不会想到这个结果。

他起兵反抗司马师,兵败族灭,孙女的性命悬于一线。

正是这个案子,暴露了诛及已出之女这条法律的荒谬之处。一个女人嫁出去之后,在礼法上已经是夫家的人,在刑法上却仍然被当作父家的人来杀。

程咸的奏议之所以被采纳,不是因为司马氏突然变得仁慈,而是因为这条法律在法理上确实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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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谋反案的余波,变成了一条法律的修改。

毌丘俭的三族被诛,但在他被诛之后,曹魏的律法向前走了一步。

他起兵是为了曹魏,最终为曹魏的律法留下了一个进步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