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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还安全吗:北京43万元AI合成人脸盗刷案,照出了资金防护的真实短板

北京警方通报的这起案件,把一个问题推到了台前:银行卡贴身、手机未离身、没有点击陌生链接,钱为什么仍能在凌晨被转走?答案并不在“密码被偷看”,而在于“人脸”这一生物验证要素被AI合成攻击利用。

根据通报,2026年5月15日,北京警方破获利用AI合成人脸技术盗刷信用卡案,11名嫌疑人被抓获,涉案金额43.2万元;18名受害者的资金在凌晨2点至4点被拆分转走。犯罪链条包括虚假APP植入病毒、窃取身份信息和银行卡数据、后台静默录制人脸视频、利用AI合成持卡人动态人脸视频,再冒充持卡人通过银行人脸识别验证并完成盗刷。

这类案件真正需要被重新理解的,不是“人脸识别还能不能用”,而是单一人脸识别已经不足以承担资金安全的最后一道闸门。人脸能够被复制,密码能够被撞库,验证码能够被截获,真正可行的防护,必须把身份核验、设备环境、交易行为、额度控制和事后止付放在同一条链路里判断。

一、凌晨消失的43万元:攻击点不是“偷卡”,而是“复刻身份”

从通报的作案过程看,受害者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点了钓鱼链接”或“把卡交给别人”。他们睡前手机、银行卡贴身存放,也没有明显的异常操作,但资金仍然在凌晨被拆分转走。这说明攻击者拿到的不是单一信息,而是一组能够模拟本人身份的关键数据。

犯罪团伙通常先在社交平台、短信、群聊中投放“低息贷款”“信用卡提额”“快速审批”等广告,诱导用户下载虚假APP。这类APP表面看是贷款工具、额度优化工具或身份核验工具,实际可能携带恶意程序。用户一旦安装,并按照页面要求完成所谓“实名认证”“活体检测”,犯罪团伙就开始获取两类核心资源:一类是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账户信息;另一类是人脸动态特征。

所谓“活体检测”,原本是为了确认摄像头前是真人,而不是照片或视频,常见动作包括眨眼、摇头、张嘴、读数。问题在于,当用户在不明APP中做这些动作时,后台可能正在静默录制高清视频。对攻击者来说,这不再是一张静态照片,而是可用于训练模型的人脸动态样本。

拿到样本后,犯罪团伙会利用AI技术合成持卡人的动态人脸视频,再通过两种方式攻击支付验证系统。

一种是动态视频合成攻击。攻击者用少量人脸照片或视频训练模型,生成能够完成眨眼、摇头等动作的视频,使系统误认为摄像头前有真人。

另一种是视频流注入攻击。所谓视频流注入,是指攻击者不经过手机物理摄像头,而是通过Hook等技术手段,把伪造好的视频流直接送入人脸识别验证流程。通俗地说,系统以为自己正在读取摄像头画面,实际上读取到的是攻击者提前准备好的假画面。

这也是本案最值得警惕的地方:风险不只是“脸被拍到了”,而是人脸动态特征、身份信息、银行卡数据、设备控制权被整体击穿。一旦这些要素被打包控制,攻击者就能够在线上支付环境中模拟“本人操作”,从而绕过依赖人脸识别的交易验证。

二、AI合成人脸进入犯罪链条后,刑事责任会沿着四条线展开

这类案件在刑法评价上通常不是单一罪名,而是围绕数据窃取、技术工具、盗刷行为、资金转移分别展开。不同层级的参与者,可能对应不同罪名;同一行为也可能因主观明知、分工方式和获利模式不同,被认定为不同犯罪。

1. 窃取人脸和银行卡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所列的敏感个人信息。犯罪团伙通过虚假APP窃取人脸视频、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信息,首先可能构成《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规制的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或者信息被用于犯罪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人脸信息不同于普通昵称或邮箱,它直接关联身份核验和资金安全。一旦信息被用于盗刷,司法机关通常会更严格地评价其危害性。

2. 虚假APP、病毒和视频流注入:可能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通报中提到的虚假APP植入病毒、后台静默录制、利用Hook技术绕过手机摄像头等手法,并不只是普通的信息窃取。若恶意程序未经授权获取手机系统权限、读取数据、控制验证流程,可能触及《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开发、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还可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这里的关键在于,攻击对象不是“一张脸”,而是支付验证所依赖的终端环境。视频流注入的本质,是让验证系统读取到并非来自真实摄像头的图像数据。若这种手段被用于突破金融APP的安全验证,就不再只是民事意义上的身份冒用,而可能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评价范围。

3. 提供AI合成人脸工具:帮信罪只是起点,未必是终点

为犯罪团伙制作、提供AI换脸、视频合成、绕过活体检测工具的人,常见争议是“技术中立”。但刑法评价并不只看技术本身是否中立,而要看提供者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技术支持。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明知”往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例如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交付方式刻意隐蔽、工具专门用于绕过金融风控、提供方明知用途仍反复测试优化、收到风险提示后仍继续提供等。

如果技术提供方不是单纯卖工具,而是与盗刷团伙事前通谋、按盗刷金额分成、定向开发绕过特定银行人脸识别的方案,或者深度参与实施流程,那么其责任可能不再停留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的共犯。技术提供者不能以“我只写代码”作为当然免责理由。

4. 冒充持卡人完成盗刷:信用卡诈骗罪

案件通报指向信用卡盗刷,核心罪名通常落在《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该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不限于拿着实体卡去柜台或POS机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本案中,攻击者获取银行卡信息、人脸信息、验证码等要素后,通过线上渠道冒充持卡人完成交易验证并转走资金,符合网络环境下“冒用”的典型形态。涉案43.2万元,若按信用卡诈骗罪评价,通常会落在“数额巨大”区间,对应法定刑一般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然,最终定罪量刑仍取决于各被告人的参与程度、违法所得、退赔情况以及法院对罪名竞合、共同犯罪的认定。

5. 转移和洗白资金: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盗刷成功后,资金往往会被迅速拆分、转移、套现。若转移资金的行为用于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可能构成《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范畴,为掩饰、隐瞒其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均可能落入洗钱罪的规制范围。

若行为人事先没有参与盗刷,只是事后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套现,也可能构成《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属于“自洗钱”,即上游犯罪行为人本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也可能根据具体行为方式被单独评价。资金清洗环节的加入,使案件从单次盗刷扩展为链条化犯罪,也增加了追赃难度。

三、钱能否追回:刑事追赃、银行责任与证据固定要同时推进

受害者最关心的问题通常是:钱还能不能追回来?答案不能简单化为“能”或“不能”,而要看三条线是否同时推进:刑事追赃、民事责任、证据固定。

刑事追赃是第一层。发现异常后,应当立即报警,并提供被盗刷账户、交易时间、金额、收款方、短信提醒、银行APP记录等信息。公安机关在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通常有紧急止付、冻结账户等机制,越早介入,越有可能截留尚未转移的资金。案件进入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后,被害人损失可通过追缴、责令退赔等方式处理。

但刑事追赃并不当然替代民事救济。很多受害者会误以为“只要立案了,银行就会自动赔”,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刑事程序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责任和赃款去向,民事程序解决的是银行、支付机构、持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在银行卡纠纷中,持卡人并非当然自担损失。《商业银行法》第6条明确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合同编也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更直接的规则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生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基于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如果主张持卡人对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或者在交易验证中存在过错,能够请求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

这意味着,银行不能仅凭“交易通过了人脸识别”就当然免责。法院会进一步审查:所谓人脸识别是否被伪造视频绕过?银行验证系统是否具备恰当的活体防护和注入攻击检测能力?交易是否存在凌晨高频、拆分转账、新设备登录、异地环境、异常金额等风险特征?银行是否触发二次核验、电话回访、延迟支付、临时限制或人工审核?如果银行风控系统对明显异常的交易未作拦截或核验,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就可能受到质疑。

持卡人一方也需要完成初步举证。常见证据包括:银行卡未离身、手机未离身、交易发生时本人处于睡眠状态、交易设备陌生、交易地点异常、短信提醒异常、报案记录及时等。若能够证明交易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银行就需要进一步证明其验证系统和风控措施达到合理安全标准,或者证明持卡人存在明显过错。

这里还涉及证据控制问题。人脸识别日志、活体检测记录、设备指纹、IP地址、登录环境、交易链路、风控命中规则等关键数据,通常掌握在银行或支付机构手中。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控制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法院能够结合案件情况作出不利推定。因此,发现盗刷后,持卡人不应只等待刑事侦查,还应尽快向银行提出书面争议,要求保全相关验证记录和交易数据。

若涉及支付机构,还要关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要求。该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识别出的风险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中止有关业务等防范措施。若机构未依法履行风险监测和处置义务,除可能面临监管责任外,也可能在民事赔偿中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从时间维度看,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银行卡盗刷案件越早处理,证据越完整,止付可能性越高。不要等到刑事程序走完才考虑民事主张,否则可能错失最佳止损和取证窗口。

四、个人资金防护的重点,不是“把脸藏起来”,而是“把交易链路关紧”

人脸识别具有唯一性和不可逆性。密码泄露能够修改,手机丢失能够挂失,但人脸生物特征一旦泄露,无法像重置密码一样“重置自己的脸”。因此,个人防范的第一层是降低不必要的人脸暴露。

不要在不明APP中完成所谓“实名认证”“活体检测”“刷脸提额”“刷脸贷款”。尤其要警惕以低息贷款、信用卡提额、兼职认证、红包返利、解冻资金为名要求用户做眨眼、摇头、读数动作的应用。金融类APP应尽量通过官方应用商店或机构官网下载,不安装来路不明的企业证书、描述文件或二维码安装包。对摄像头、相册、屏幕共享、短信读取等敏感权限,应保持最小授权。

但仅靠“少刷脸”还不够。资金安全的核心是把损失可能性和交易链路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账户分层是很重要的一道闸门。日常消费账户不必存放大量资金,工资卡、储蓄卡、信用卡、支付账户之间应形成隔离。常用卡可设置较低的单笔和单日交易限额,大额资金账户尽量不开通过多无卡支付或免密支付。若银行提供夜间锁卡、线上交易开关、境外交易开关、大额交易延迟到账等功能,应结合自身使用习惯开启。这样即使部分信息被突破,单次损失也能被限制在较小范围内。

验证方式也不能只依赖人脸。人脸识别能够作为便捷核验手段,但不应成为大额资金转移的唯一确认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叠加短信验证码、动态口令、设备绑定、交易确认、人工核验等多重机制。对陌生设备登录、异地登录、夜间大额交易、连续失败后突然成功等异常情形,银行和支付机构通常会提供风险提示,用户自身也应开启账户异常提醒。

手机本身已经成为资金账户的钥匙。不要随意越狱、Root,不安装不明配置文件,不向陌生人开启屏幕共享,不在通话中按照所谓“客服”要求关闭安全设置、转移资金或进行人脸验证。很多案件中,受害者并非主动“借钱给骗子”,而是在恶意软件或诱导操作下,把自己的设备控制权和身份验证要素交了出去。

发现异常后的反应顺序也很关键。发现资金异常时,第一步不是慢慢查找原因,而是立即联系银行或支付机构冻结账户、挂失银行卡、暂停相关交易。随后修改密码、解除可疑设备登录、关闭异常授权,必要时对手机进行安全检测或恢复出厂设置。同时保存交易明细、短信提醒、APP截图、权限设置、下载记录,并尽快报警取得受案回执。止损、固证、报案、争议申请,应当尽可能同步进行。

五、金融机构不能把“用户刷过脸”当成当然免责理由

AI合成人脸攻击对金融机构提出的要求,已经不再是“有没有活体检测”,而是“是否建立了与深度伪造风险相匹配的综合风控体系”。

从技术趋势看,仅依赖客户端活体检测的验证方式正在暴露短板。客户端活体检测主要判断手机端是否出现真人动作,但视频流注入攻击的目标恰恰是让系统读取到并非来自真实摄像头的画面。因此,防护重点需要向服务端风控转移,包括设备指纹、环境检测、注入攻击识别、行为序列分析、多模态生物特征校验、历史交易习惯比对、异常设备拦截、跨机构风险信息共享等。

通报之外,行业层面已经开始回应这种攻击形态。2026年5月,由马上消费金融牵头起草的全球首个《生物特征识别深度伪造攻击检测》国际标准在ISO正式立项,说明深度伪造攻击检测正在从单点技术走向标准化。北京银行“护盾”反欺诈平台整合1500多个维度的风险画像,对可疑交易实现毫秒级拦截,累计挽回损失近5亿元,也反映出金融机构正在把风险判断从“用户是否完成动作”转向“这笔交易是否符合本人真实行为模式”。

监管规则同样在强化机构责任。《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设置了更严格的条件,包括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单独同意、告知影响、加密和去标识化等安全措施。金融机构收集人脸信息,不能只为了方便,更不能长期无序存储、超范围使用。

在交易安全层面,《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加强异常账户与可疑交易监测,并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中止有关业务等措施。如果机构仅以“人脸识别通过”作为抗辩,却无法证明其系统能够识别伪造视频、无法解释异常交易为何未被拦截,其责任认定将更难避免。

人脸识别仍然是高效的身份核验工具,但它的法律意义和技术边界都要求它不能被孤立使用。真正需要担心的不是“人脸会不会被AI复制”,而是当人脸被复制后,银行、支付机构和个人是否还有第二道、第三道闸门。

对个人而言,少交人脸、控制额度、开启多重验证,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最可行的自我保护;对金融机构而言,能否证明已经建立并运行了与AI伪造风险相匹配的风控体系,将越来越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若已经遭遇异常刷脸或资金转出,应尽快冻结账户、固定证据、报警并启动争议处理,不要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事后破案上。

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责任划分,仍需结合交易验证记录、风控日志、证据保全和司法程序综合判断。

*责任编辑:锦坤律所 | 出品:锦坤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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