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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特别关注栏目第250期
原题:病历有瑕疵,医院赔付112万
《 检察日报 》(2026年9月2日 第08版)
一起因分娩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历经起诉、驳回、上诉、重审、再上诉……仍未了结。10年来,病童艰难求医,家人为讨回公道四处奔波。责任究竟该如何界定?
病历有瑕疵,医院赔付112万元
2015年出生的小宁(化名)本该在父母的期盼中长大,却一直被病痛缠身,被迫走上诉讼之路,历经起诉、驳回、上诉、重审、再上诉……经检察机关监督,河南省高级法院对小宁与平顶山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全面采纳河南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案涉医院未依法履行病历制作与保管义务,判令其向小宁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等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2.9万余元。
出生5天婴儿身体出现异常
2015年8月25日,怀胎41周的魏某入住案涉医院妇产科待产。次日,其子小宁平安降生。但是,小宁父母的喜悦尚未散尽,阴霾骤然降临——5天后,小宁身体出现异常,被紧急送入该医院儿科治疗。小宁的入院诊断显示,其有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肺炎、歪嘴哭综合征等病症。经过10天治疗,小宁出院,但出院诊断上新增的“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让全家人都倍感沉重。
此后,小宁的成长轨迹与医院紧密交织。随着年龄增长,小宁发育迟缓的症状日益明显,与同龄儿童差距越来越大。从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小宁先后14次住院,共计281天,花了住院费18.5万余元、门诊费2万余元、矫形康复支具费3000元。其间,医院诊断结果不断变化,从全面性发育落后、脑损伤综合征到精神发育迟缓、左侧肌性斜颈,小宁幼小的身影频繁穿梭于病房、诊室与康复中心,父母也极其疲惫痛苦。
2018年9月,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小宁患精神发育迟缓(中度),伤残程度为五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1人。之后小宁又被确诊患有癫痫,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这两份伤残鉴定书,让小宁父母陷入崩溃。他们想不明白,产前在案涉医院的各项检查都正常,分娩过程也很顺利,两边家族都没有相关基因缺陷,小宁怎么会遭遇这种不幸。
多轮诉讼 案件仍未了结
早在2017年8月,小宁父母就将案涉医院诉至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要求赔偿小宁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0.7万余元。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是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关键。为查清案涉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新华区法院先后5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均因送检的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存疑被鉴定机构退回,没有出具鉴定意见。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病历存在多处严重问题:病历上关键的胎心监护图缺失,部分病历无姓名、住院号,一份病历完全褪色无有效信息;小宁妈妈整个产程是无痛分娩,医院却无麻醉记录单,麻醉用药、时间、反应均无法查明;医院对小宁妈妈使用了催产素引产,却无静脉滴注观察表,关键过程无迹可查;病程记录与产程图关于胎心下降时间相差10分钟,直接影响胎儿窘迫救治时机认定;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多处不一致,签名、检查项目、记录内容均有出入。此外,还存在吸氧无医嘱、医嘱补录不规范、胎膜破裂时间记录矛盾等问题。
小宁父母认为,案涉医院伪造、篡改、隐匿病历。案涉医院却以口头医嘱、设备限制、纸张褪色、系统升级等理由辩解,否认主观过错。
真相,似乎在相互矛盾的陈述和残缺不全的纸张中迷失了方向。2019年10月,新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宁的诉讼请求。小宁提起上诉。2020年1月,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1年3月,新华区法院重审认定,案涉医院存在篡改、伪造病历行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案涉医院赔偿小宁28.4万余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提起上诉。2021年8月,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推定案涉医院存在过错,但以“分娩有风险、脑瘫成因复杂”为由,判决案涉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83万余元,同时以“缺乏正规票据”为由驳回小宁的院外康复费用诉求。小宁父母难以接受这个结果。
检察监督
适用过错推定追究医院责任
“病历问题明明是医院造成的,我们全程配合诊疗,没半点过错,凭啥要担20%的责任?”小宁父母认为,判决案涉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缺乏依据,院外康复费用已实际发生,法院也应该支持。他们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无奈之下,小宁父母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2024年8月,平顶山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开展全案审查,深挖案件症结。在河南省检察院的指导下,该院调取了卫健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卷宗并查实:2022年1月,因存在涂改病历、隐匿关键诊疗记录等违法情形,案涉医院及主治医生均被依规处罚。
办案检察官还走访了相关康复机构、核查银行交易明细,固定了院外康复费用实际发生的关键证据。经召开听证会、检委会,平顶山市检察院向河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5年2月,河南省检察院受理此案。望着厚重的卷宗,该院承办检察官郝姣百感交集:“哪怕付出再多的辛劳,也要查清是非曲直,依法维护患儿合法权益。”
在病历严重失实导致鉴定不能的前提下,案涉医院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际发生的合理康复费用能否因票据形式瑕疵而不予支持?河南省检察院办案组一方面邀请法学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把脉问诊”,另一方面专门组织召开听证会。2025年7月,7名来自民法学、医疗鉴定、妇产儿保领域的专家听证员,听取双方陈述和申辩后,均认可小宁的院外康复费用已实际发生,应当予以适当支持。
办案组通过梳理本案的复杂诉讼脉络,围绕病历瑕疵认定、责任比例划分、院外康复费用支持等核心争议焦点,对申请人监督理由及双方举证质证情况逐一核查、全面审查,最后认定案涉医院未依法履行病历制作与保管义务,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病历资料的情形,依法应当推定其存在过错。同时,办案组补充调取了与小宁母亲同期在案涉医院生产并采取同样分娩方式的5名产妇的病历,比对发现案涉医院隐匿与纠纷有关病历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
“全案并无证据证实小宁一方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并非‘多因一果’所致,二审法院酌定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郝姣告诉记者。另外,小宁父母提交的康复照片、签到表、转账记录等证据,结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情况,足以证实院外康复费用已实际发生,且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二审法院以“无正规票据”为由不予支持该项费用,判决驳回诉请时却又告知可另行主张,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也导致程序空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及时保障。
2025年10月,河南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经审理,河南省高级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院外康复费诉请,同时纠正案涉医院责任比例为全部责任,判令案涉医院赔偿小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1项损失共计112.9万余元。
脑瘫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据了解,除本次诉讼涉及的相关费用之外,小宁还有部分新发生的治疗康复费用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目前正在诉讼当中。
检察机关并未止步于个案办理。就办案中发现的民营康复机构管理不规范问题,河南省检察机关向相关部门通报并督促依法整改,推动行业规范治理,促进民营康复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推动河南省残联开展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专项排查,通过系统筛查与入户走访相结合,主动发现尚未纳入救助范围的残疾未成年人,建立台账,精准评估需求。截至目前,已累计为各类残疾未成年人实施康复救助2600余人次。
检察官说法
维护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河南省检察院 原丽玮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在维护残疾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权方面积极探索,为同类案件的办理起到了示范作用。
首先,以精准调查核实筑牢高质效办案根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较强的专业问题,残疾未成年人在证据掌握、信息获取及专业能力上处于明显弱势地位,极易出现“维权难、举证难、赔偿难”问题。承办检察官坚持亲历性审查,走出卷宗、走出办公室,聚焦两项诉争焦点,通过精准调查核实,将原判没有查透的因果关系、减责因素和康复情形,逐项用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其次,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检察办案“三个善于”有机融合。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以专业司法判断厘清医疗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界分,主张在患者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因医院过错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比例无法通过鉴定进行确定的不利后果全部由医院承担,对真实发生的合理院外康复费用应酌情支持,将残疾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从多年的诉累中彻底解脱出来,以检察监督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急难愁盼”。
最后,立足个案法律监督,强化涉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导向。承办检察官紧紧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开展法律监督,没有受制于原审鉴定不能的客观障碍,主动依职权补强证据,精准纠正原生效裁判在医患责任比例划分和院外康复费用认定上的法律适用错误。通过个案抗诉纠错,明晰医疗机构病历制作、保管的法定责任,揭示病历隐匿、篡改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依托检察听证、专家咨询等外部参与机制,提升法律监督的公开性与公信力,充分展现涉未成年人民事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特定群体民事权益的职能价值。“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写在检察机关抗诉书里的法治信仰,是落在未成年申请人身上的司法温度。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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