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和平已经认不出任何人了。2021年,他突发脑血管意外,变成植物人,至今躺在床上靠鼻饲管维持生命。2026年9月20日上午,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重审黄卫平诉他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周和平对这场官司毫无感知,他的妻子阳美丽作为监护人坐在原告对面,指称这场持续数年的诉讼,是黄卫平利用公职身份、勾结司法人员,甚至动用黑恶势力,对她丈夫进行的“强取豪夺”。

周和平蜷缩在床上,已成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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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和平蜷缩在床上,已成植物人

公职身份与利益纠葛

公职身份与利益纠葛

黄卫平今年六十二岁,已经退休。他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进的机关,靠工龄一步步熬出来的老体制人。早年当过原祁阳县委宣传部出纳,后来升到县广电局副局长。

阳美丽指控,黄卫平为谋取副局长职位,分两次从周和平处拿走6万元、8万元,合计14万元,用于疏通当时的相关领导。14万元,在二十多年前不是小数目。这一说法目前仅是单方陈述,尚无司法认定,但它将一条线索串联起来:黄卫平和周和平之间,有借贷,有工程资金往来,关系远非黄卫平在庭审中所称的“清清爽爽的合作伙伴”。

两人相识于工程承包。周和平长期在祁阳从事建筑工程,在承包祁阳县委宣传部工程时与黄卫平熟络,对外以兄弟相称。而真正将双方利益捆绑的,是计生站综合大楼项目。

2000年10月26日,祁阳县计生站综合大楼招标。因计生站资金不足,招标条件要求投标方先交12.8万元保证金,再以70万元购买计生站老站土地房产,两项合计82.8万元。周和平中标,并于当日交清全款。次日,即10月27日,周和平挂靠祁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乙方名义与计生站签订《基建承包合同书》;随后,祁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桂益民与周和平又签订内部承包责任合同。10月28日,周和平向信用社贷款82.8万元,并投入自有资金,进场施工。

工程初期,周和平并非独自运作。最早与周和平搭伙的是桂益民,双方约定工程总押金102.8万元,相关票据虽写桂益民名字,但实际出资均为周和平;桂益民真实出资仅18160元。2001年3月31日,双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桂益民退伙,周和平支付其劳务费2.2万元。桂益民退伙后,计生站综合大楼工程完全由周和平独立经营。黄卫平后来借款给周和平时,面对的正是这样一个已清退合伙人的独立项目。

祁阳县计生站综合大楼已改名长虹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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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计生站综合大楼已改名长虹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阳美丽称,2001年新楼建设期间,黄卫平尚为宣传部出纳,拿出12.85万元借给周和平,收取利息,后周和平连本带利还清。阳美丽进一步指控,该笔借款系黄卫平挪用的公款。按此说法,黄卫平早期在工程中的角色是“放贷吃息的机关干部”,而非出资合伙人。

更引人注目的是那份信贷承诺书。2000年,周和平向信用社贷款82.8万元,信贷员刘某某因违规放贷受到处分。2001年6月8日,黄卫平写下《承诺书》,与周和平共同签字,承诺花10万元活动经费将刘某某调进城区,工程完工后再给予经济补偿。2021年,刘某某手写说明称,黄卫平当时是“国家干部”,自己相信其身份和能量,黄只是“帮忙心态”,两人并非合伙,承诺书内容违法,早要求撕毁,不知被黄卫平收藏。

一名公务员,既向工程方放贷收息,又为违规信贷员的工作调动做承诺、牟利,其行为已触碰《公务员法》及当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红线;若涉及挪用公款,则另涉刑事问题。这些合规性疑云,是本案绕不开的背景。

2003年,为了少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周和平和计生站签了《抵作基建工程款的协议》,把老站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土地逐渐增值,老站估值从70万跃升到千万级别。而此时黄卫平自身嗜赌欠债、婚姻破裂,开始盯上这块肥肉。

黑社会威胁与诡异诉讼

为了让周和平就范,黄卫平找了原祁阳黑社会头目周湘某(已被判刑)出面谈判。2013年12月15日,黄指使社会人员威胁周和平,周全家被迫外出躲了一年多。2018年12月19日,七八个人闯进周家;2019年1月16日又闯了一次;2019年2月10日,周和平在农贸市场被人打了头。当时周和平被吓住了,没报案,也没答应黄的无理要求。

威胁没用,黄卫平又换路子。阳美丽称,2020年前后一位老板曾有意投资1600万元与周和平合作开发,但该老板意外车祸身亡,合作未能成行。此后,找上门谈土地合作的人络绎不绝,其中也有黄卫平派来的探子。见私下运作都没成功,黄卫平干脆叫人在当地地产圈散播谣言,说那块地皮是他的,不是周和平的。

软硬兼施之下,黄卫平最终转向了司法途径。阳美丽说,黄卫平和祁阳市法院时任院长田光耀、法官聂强民这些人关系很铁,经常一起喝酒打牌。经田光耀、聂强民一点拨,黄卫平就开始起诉夺产。而早在2016年,他就往国土档案里埋下钉子。

当年3月21日,黄卫平未经周和平同意,向祁阳县国土局递交《关于共有产权的声明》,单方面主张案涉土地使用权为两人共有。该声明无周和平签字确认,无共有协议,也非土地登记必备资料。周和平方称对此一直不知情,直到2020年黄卫平起诉确权,才在国土档案中发现这份声明。

2020年12月,黄卫平第一次起诉,要求确认老站共有50%,被驳回。2021年开始,他改打合伙关系,前三次均主动撤诉:2021年6月8日首次起诉(案号1839号)后,周和平承受巨大压力。其代理律师回忆,周和平常凌晨一两点还打电话交流案子问题。当年6月18日,周和平突发脑血管意外,从此失去意识,当年被法院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妻阳美丽为其监护人。9月2日,黄卫平撤诉;同年10月19日再次起诉(案号3274号),2022年9月22日撤诉;2022年11月1日第三次起诉(案号4069号),2023年11月7日撤诉。每次黄卫平从田光耀那里听说形势不利便撤诉,择机再来。大多数人的意见是不构成合伙。2023年12月29日第四次起诉(案号4664号),主审法官聂强民改了口,上报审委会。

祁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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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法院

一扇门打不开就换把钥匙,黄卫平转而另辟蹊径。这套走法里最值得细看的是审委会那一转。知情人士向风雷财经透露,在合伙纠纷案一审中,祁阳市法院审委会为这起案件先后召开了6次会议。前5次,半数以上委员认为合伙关系不成立。到了最后一次,院长田光耀在会上先大骂一通持反对意见的委员,骂完之后,有人改变了意见。后来按改变意见的人数统计,支持合伙成立的意见终于过半,田光耀才宣布通过审委会意见,判决支持黄卫平诉讼请求。后永州中院二审维持。

阳美丽至今疑惑不解的是,多数意见原本认为不构成合伙,后来拍板构成,中间到底换了什么事实、添了什么新证据、调整了什么汇报口径,“合议笔录与审委会纪要应该比当庭辩论更能说明问题”。同时,《公务员法》和当时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经商,法院判决黄卫平与周和平成立合伙关系,不是在保护黄卫平的违法行为吗?

拿着这份合伙判决,黄卫平回头去要房子。2025年4月22日,他起诉主张老站50%份额,一审祁阳法院驳回。黄上诉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29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值得注意的是,祁阳法院原院长田光耀,已于2025年1月升任永州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证据对撞下的合伙财产之争

证据对撞下的合伙财产之争

尽管黄卫平被指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了合伙份额判决,但法律上,这份判决能否直接转化为物权,仍是重审法院必须独立判断的问题。这也正是防止“程序套利”的关键。

2026年9月20日,祁阳市法院重审开庭。黄卫平说,房管局档案里有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和减免税费批复,房子是合伙财产,他该占50%。被告周和平的代理律师围着四个问题——款项性质、以房抵款成不成立、贷款还贷算谁的、有没有共同合意,一条条拆解了原告的证据。

先说那70万元到底是老站转让款还是工程押金。代理律师指出,首先,合同里明确载明70万元是“老计生服务站房地产转让现金”,这也完全符合原计生服务站因资金欠缺而同时出售老计生站房地产以筹集资金的事实。原县计生站站长也向法院说明70万元是房地产转让款,不可能作为基金押金退回。其次,领条上原计生站负责人虽批注写的是“按基建合同规定,同意付款(从乙方基建押金中给付)”,但领条用的是“给付”不是“退还”,用途也写着“综合大楼工程材料款”,说到底就是支付的是工程款,而不是退还押金。

再次,《基建承包合同书》第六条第2项写明了82.8万作基建款专用,主体验收后拨100万,交付后付承包费60%(含老站折款70万),前后口径一致:卖老站,筹钱建新楼。卷宗里只看到2005年退了12.8万元保证金的记录,没有一分钱70万元的退款凭证。计生站缺钱才卖老站筹资,不可能先退巨款导致自己没钱付工程款,然后再以老站抵工程款,这岂不是多此一举。

老祁阳计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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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祁阳计生站

再说以房抵款。代理律师认为,要成立“以房抵款”,前提是“先退70万、再抵房产”,计生站退不出这笔钱,原告也拿不出任何退款凭证。法院调取的审计报告显示,计生站已经现金付清了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钱需要用房子抵工程款的情况。档案里那份备案协议虽然有审批材料,但本质是过户减税用的阳合同,真实关系还是前期附随买卖,不能拿备案文本反推真实意思。

工程款还贷款的事,黄卫平在2020年第一次诉讼里就用过这个理由,输了之后改口说“以房抵工程款”,庭上发现这条路走不通,又退回来说周和平用贷款买老站,后用工程款还了贷款。代理律师反驳称:贷款人是周和平个人,黄卫平当时还没参与;就算挪了工程款去还贷,原告有的也只是债权,不能直接主张物权。还款单据显示,2001年6月30日第一笔工程款到账时,周和平已经还了43万。而且钱是非特定物,原告没法证明还贷的钱来自合伙工程款。

最后是共同合意。律师援引《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反驳,从合伙财产可以是出资而来,或以合伙名义取得,或者双方明确约定好,原告黄卫平主张涉案房产是合伙财产在本案哪条理由都不占:双方事前没说一起买房,事中没说一起还贷,事后没说登记共有。原告证明不了共同出资或共同购房的意思,就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特别提到,原告提出的涉案房产是以工程款抵偿而来,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常理、常识。县计生站本来就是缺资金才卖老站筹集工程款,为何还要将卖老站的钱作为押金退给周和平,况且证据中也没有显示有退回70万元的相关凭证;按照合同的约定,当时合同造价约218万元左右,如果70万元属于押金,连同另外的押金12.8万元,则押金占到了工程款的38%,远超5-10%的工程押金惯例,这完全不符合工程承包的一般常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的根本依据,原告要推翻登记,得拿出过硬的反证。现有的基建合同、记账凭证、退款记录、工程款支付凭证和证人证言,已经形成了一个闭环,证明涉案房产是周和平个人买卖得来,而不是以工程款抵偿得来。按优势证据规则,原告的举证差得太远。

合伙份额为何撬不动不动产登记

合伙份额为何撬不动不动产登记

那份合伙判决确认黄卫平和周和平存在事实合伙,各占50%份额。就其本身而言,它是生效裁判,具有法定的既判力和执行力,任何当事人都应尊重其效力,不能因为主张对自己不利就简单否定。该判决解决的是基建承包项目的收益分配身份,不等于直接把登记在周和平名下的老站切出一半。从法律上说,合伙份额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的核心,两者处在不同的权利层次上。黄卫平想拿合伙份额判决当"尚方宝剑",直接戳穿登记公信力,在实体法上并不容易成立,但判决的既判力也不容置喙。

打个比方,两人合伙干工程,结算时一方分了一半利润,不等于工地旁边那套另一方单独出钱买的房子,就自动变成共有的。要分房子,得满足三个条件之一:买房钱是合伙出的、双方明确说好以合伙名义买房、或者事后达成了共有合意。本案卷宗显示,黄卫平2001年才插进来,70万老站转让款2000年就已经是周和平个人贷款交的;两人从没写过共同买房的协议,黄卫平那点12.85万的存单,连两成都不到,而且早就连本带利收回去了。拿后来才生效的合伙份额判决,去倒推二十年前的不动产归属,等于拿结论当前提。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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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黄卫平手里的“合伙证据”证明力确实有限。几个证人陈谟伟、唐建军、刘继明、桂水森,虽然都说“合伙各占50%”,但都是事后多年(2010年到2014年)补写的证言,没有一个人亲历过出资环节,按证据规则属于传来证据和事后追认性质的陈述,其真实性需要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单独使用确实偏弱。反过来看,被告一方主张老站是周和平个人受让,也主要靠合同文本、领条和资金流向的间接证明,同样存在孤证风险:仅凭票据上写谁的名字,并不能当然排除另一方实际出资的可能,特别是本案中黄卫平自称12.85万元借款已经收回,却没有提供完整的还款流水,双方的资金往来始终没算清。

从举证责任看,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分配“谁主张、谁举证”的负担。原告主张老站是合伙财产,至少要证明三项中的一项:购房款来自合伙资金、双方明确约定以合伙名义购房、事后达成了共有合意。目前卷宗中,前两项缺乏直接书证,第三项只有事后补写的证言,原告的举证链条确实存在缺口。这不意味着被告一方可以免于举证:既然周和平方主张“70万元是购房款,以房抵工程款合同只是过户减税需要”,就必须对82.8万元贷款的来龙去脉、计生站的工程款支付情况、以及过户环节的真实意思作出前后一致的说明。任何一方的陈述出现反复,都应成为法庭查明事实的重点,而不能预设某一方天然可信。

就本案的现实走向而言,即便合伙关系被生效判决确认,老站登记能否据此变更仍是另一个问题。合伙份额确认的是分配权,具体落地还需经过清算:核对投入、核算盈亏、确定应得份额。本案应以查明资金真相为根基,而不是在"份额"与"登记"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这正是重审程序的价值所在,也是避免任何一方通过诉讼技巧而非事实证据获益的关键。

疑云如何消散?

疑云如何消散?

这案子早就超出了普通民事纠纷的范围,像一面多棱镜,折射出基层司法、公职监管和黑恶防治的多重隐患。要让真相浮出水面,民事、纪律、刑事三头都得推进,只走一条线,容易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泥潭。

民事重审是当下的焦点,法庭不能就案办案。合议庭得直面三个核心疑点:第一,2000年收据和2003年抵工程款协议是真是假,不能光凭不出庭的证人证言就否定国家机关公文,应该通过司法审计还原82.8万的资金流向,查清70万是不是原路退回了;第二,黄卫平在周和平丧失行为能力后密集起诉,是不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该考虑这一点;第三,合伙份额判决的预决效力边界,必须明确“份额”不等于“物权”,防止借合伙之名,行夺产之实。

除三大疑点外,卷宗中一份黄卫平提供的复印件也暴露出明显的举证悖论。这份落款为2002年5月17日的手写调解记录记载:周和平与桂益民合伙承建计生大楼产生矛盾,桂益民退股并由周和平退还投资款及补偿款,其股份由黄卫平顶替,约定黄投资20万至30万元和周和平合伙继续承建,周、黄分别占股52%、48%。该材料完整讲述了黄卫平参与合伙的过程,本应是证明合伙关系成立的极好证据,然而黄卫平明确向法院表示“参考使用,不作证据”。这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秘密?代理律师质疑,此复印件或许恰恰能证明黄卫平涉嫌伪造证据,从而试图影响法官对法律事实的判断。

黄卫平向法院提供的“参考使用,不作证据”的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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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平向法院提供的“参考使用,不作证据”的一份复印件

纪律核查也得同步启动。黄卫平作为公职人员,深度介入工程融资,跟信贷员签违规调动承诺书,离婚协议里写共同承建,已经踩踏《公务员法》红线。纪检机关应该调取黄卫平任职期间的银行流水、工程账目,核查他有没有挪用公款、违规放贷牟利,还有向周和平借的14万是不是涉及行贿。一旦查实,不光要给党纪政务处分,他通过诉讼拿到的合伙份额,也得重新评估合法性。

刑事举报线索也不能悬置。阳美丽指控黄卫平指使黑社会人员威胁、殴打周和平,还干预司法审判,虽然目前没有官方结论,但细节具体、时间明确。公安机关应该就涉黑威胁这部分立案侦查,调取当年的出警记录、医疗证明、证人线索;上级法院纪检组应该就审委会异常拍板、三次撤诉又起诉的异常时间线,核查黄卫平跟田光耀等人是不是有不正当交往,以及田光耀在永州中院2026年6月29日发回重审裁定里有没有施加影响。这些核查结果,应该依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到发稿时,黄卫平没有回应风雷财经的采访。周和平躺在床上,鼻饲管微微晃动,他已经不可能知道,这场因为他而起的二十多年拉锯战,正在法治与制度的审视下走向终局。永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祁阳法院重审开庭后会怎么认定,纪检、公安会不会立案,将决定这案子成为法治进步的注脚,还是留下权力寻租的暗角。风雷财经将继续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