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庆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网友的注意,上面写着一名16岁的少年,虽然无证驾驶摩托车撞死了人,却被判缓刑8个月,人名关天的大事,竟然只是缓刑,很多网友的第一反应就是不服,撞死了人凭什么不用进去?
事情要从2022年的一个早晨说起,重庆16岁的高中生张某,骑着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往学校赶,他没有驾驶证,这一点本身就不应该。
当车子行驶到某路段时,与一名横穿公路的行人李某撞上了,李某头部受了重伤,张某自己也是全身多处挫伤。
换作有些人,撞了人可能第一反应是慌,甚至想跑,张某没有,他掏出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跟着救护车一起去了医院,他在医院陪着李某,帮忙跑前跑后。
现场有路人看到事故后报了警,民警很快在医院找到了张某,告诉他身体检查完了自己去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照做了,检查完身体就去了公安机关,把事情的经过原原本本交代了。
李某最终还是没能救回来,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横穿公路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张某的家人垫付了医药费99337.35元,另外支付了赔偿款80000元。
一审法院判了张某拘役六个月,没有缓刑,意味着他要在里面待满六个月,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理由是一审没有认定他构成自首,这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改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关键在于“自首”这两个字怎么认定,按照通常的理解,自首就是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张某没有当场报警,也没有留在事故现场,人是跟着救护车走的。
一审法院不认定自首,逻辑就在这里,你人都离开现场了,是路人报的警,怎么能算主动投案呢?
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法院认为,交通肇事案件有一个特殊之处,被害人的抢救时间非常紧迫,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并随车陪同被害人去医院,是为了履行救助义务。
他没有当场报警,是因为急着救人,民警在医院找到他之后,他自愿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这同样说明他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还综合考虑了其他因素:张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是一名高中在读的未成年人,家属积极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张某本人认罪悔罪,这些情节叠加在一起,法院最终决定对他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这个判决出来之后,网上吵翻了,有网友直接说,撞死了一条人命,赔了点钱,做个好事送医院,就能不用坐牢了?
也有网友替张某说话,说他才16岁,出了事没跑,把人送医院,该赔的也赔了,还要他怎么样。
说实话,这两种声音都有各自的道理,站在受害者家属的角度,亲人没了,肇事者一天牢都不用坐,这种感受很难接受。
站在张某的角度,一个16岁的孩子,出了事第一时间想着救人而不是逃跑,法律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张某的家庭在事发后拿出了将近18万元用于垫付医药费和赔偿,这笔钱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不是小数目。
有相关媒体在报道中提到,张某亲属垫付医药费99337.35元,支付赔偿款80000元,这些经济上的付出被法院认定为悔罪表现的一部分。
但问题在于,赔偿和谅解并不能替代一切,无证驾驶本身就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16岁的孩子骑摩托车上路,家长知不知道,有没有制止过,这些问题在讨论中很少被提及,但可能比判决本身更值得想一想。
另一个值得琢磨的地方是,如果张某当时先打了报警电话再送人去医院,一审可能就直接认定自首了,根本不用走二审这道程序,但他没有。
一个16岁的孩子在那种慌乱的情况下,能想到打120送人去医院,已经算是不容易了,可法律对程序有要求,这个要求不会因为你是未成年人就降低。
一个16岁的少年,一次无证驾驶,一条人命,一份赔偿,一个自首认定,最终换来的是缓刑。
这个结果到底公不公平,每个人心里可能有不同的答案,法律给了少年一次改过的机会,可生命的代价难以用缓刑完全衡量。
比起争论判轻判重,更该追问的是,16岁的孩子为何能骑车上路,惩罚不是终点,让悲剧不再重演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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