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张旭光“傻子共振”等公开言论,以及他起诉邱韬元名誉侵权一案的背景,可以从艺术观念、大众观感、法律边界三个层面分析。同时,这组言论也可作为邱韬元庭审抗辩的辅助材料,用以说明原告社会评价本就存在争议、公众人物对网络评论负有更高容忍义务。
一、言论原文与舆论观感
张旭光在公开演讲谈及网络评论现象时称:“网上有一个词叫‘傻子共振’。本来这一个词就有一个傻子,结果网上北京又出个傻子,让昆明人看见了,他好像挺带劲,我也上来弄一把。就这样,全国的所有傻子都集合一块了,这叫‘傻子共振’。”
其相关表述还包括:大众喜欢的往往是初级审美;作品批评者越多,反而代表创作探索越成功;一片赞美之声,则说明创作趋于保守、走向失败;大众普遍缺少草书专业认知;并提出“不懂草书者,就不是一个完整意义的君子”。
在普通观众看来,这套表达容易形成强烈观感:凡是网络上聚集起来批评其作品的网友群体,被概括归入“傻子”之列;大众的审美趣味被定性为初级;不懂草书,则人格层面有所缺憾。很多人由此提出质疑:这并非单纯艺术观点之争,而是站在行业高位俯视普通受众,贬低大众审美、蔑视普通评论者。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作为公众人物,能否使用群体性贬损词汇概括批评自己的网友,同时又起诉他人对自己书法作品的尖锐批评。
二、法律层面:“傻子共振”是否构成对大众的民事侮辱?
名誉侵权的核心要件,是针对特定自然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降低该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
1. 名誉权保护对象是特定个人,不包括笼统“大众群体”
《民法典》第1024条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如果言论指向的是“网络上一类盲从现象”或者某一类群体,而没有锁定具体、可识别的个人,通常难以认定构成对某一个自然人的民事名誉侵权。法律并不保护“全体大众”这一抽象群体的名誉。普通网友无法仅凭“傻子共振”这句话单独起诉,主张自身被侮辱。
2. 艺术观点批评与人格侮辱应当区分
主张“大众审美多为初级”“普通观者难以读懂草书”,属于艺术审美判断,带有精英化的艺术立场,性质上属于观点表达。即便大众难以认同,一般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侮辱。
而“傻子共振”借用“傻子”一词概括网络讨论群体,带有浓厚的人格贬低色彩。但因为没有指向特定个体,法院一般不会据此认定构成对某一具体自然人的民事侮辱侵权。
简言之:这句话在道德观感上,极易被解读为对网络批评群体的贬低;但在法律层面,因未指向特定个人,较难认定构成民事侮辱。
三、该言论在张旭光诉邱韬元案中的抗辩价值
这是最关键的一环。虽然普通网友难以单独就“傻子共振”起诉张旭光,但邱韬元可以在庭审中提交这组言论作为抗辩证据,用于支撑两项核心主张:
1. 原告社会评价本就存在巨大争议
在涉案直播视频发布之前,张旭光“傻子共振”“大众审美初级”“不懂草书者不是完整意义的君子”等言论,已在书法圈与网络广泛传播,并持续引发大量负面评价。据此邱韬元一方可以主张:即便邱韬元的言论存在争议,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并非由该场直播单独造成,以此削弱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后果基础。
2. 书法网络论战语境本就言辞激烈
张旭光作为书法领域公众人物(公开资料显示其为中国书协草书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书协第四届、第五届副秘书长),在公开演讲中使用极具攻击性词汇概括批评者群体,说明书法领域的网络审美论战,本身就存在言辞激烈的现象。该证据有助于法庭理解书法评论的行业语境,辅助判断邱韬元那句比喻,是否属于文艺评论语境下的夸张修辞。
重要提示:这份证据不能直接洗白邱韬元的言论。即便张旭光曾发表“傻子共振”,也不等于他人可以使用污秽比喻评价张旭光本人。法律上双方过激言论不能互相抵消侵权责任;该证据仅用于说明行业舆论环境、原告原有社会评价分歧,进而影响损害后果与赔偿数额的认定,不能直接免除邱韬元言论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
四、“不懂草书非完整君子”的观念辨析
“不懂草书者,就不是一个完整意义的君子”这一表述争议极强。楷书、行书、隶书、篆书,均为中华书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书体门类本身,不能和人格高低挂钩。传统儒学语境里,“君子”评判的核心标准,在于品德修养、仁义担当,而非是否具备草书鉴赏能力。
该观点属于艺术领域一家之言,是带有精英色彩的审美建构。张旭光有权在讲座中提出这一理念,大众也有权不认同、批判该观点。但从法律评价看,它仅仅属于艺术观点表达,一般不直接构成对特定个人的侮辱。
五、延伸思考:古今书法家的舆论尺度
网友提出的古今对比颇具启发:王羲之、颜真卿、柳公权等古代书法大家所处时代并无互联网。古代文人之间的书法品评虽有褒贬交锋,但极少使用群体性贬损词汇,将普通观者一概斥为愚钝。
艺术创作者当然可以坚守自己的审美主张;但当公众人物面向全网公开发言时,应当守住边界:可以批评审美认知,不宜直接贬损群体人格。艺术批评具备双向性:公众人物有权阐释自身艺术理念,普通网友同样拥有对作品发表批评意见的权利。
六、总结
1. “傻子共振”在道德观感上,容易被解读为对网络批评群体的贬低;但在法律上,因未指向特定个人,较难认定构成民事侮辱侵权。
2. 该系列言论可作为邱韬元的抗辩证据提交法庭,用于证明原告在涉案视频之前社会评价已存在巨大争议,从而削弱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后果要件;但不能直接免除邱韬元言论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
3. 艺术观点可以尖锐,但人格贬损应守住边界。书法审美讨论应当区分:评价作品,与贬低人、贬低群体,不能混为一谈。公众人物既享有表达艺术理念的自由,也需承受来自大众的艺术批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