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一文,精选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四件案例。

据介绍,这是继最高法院2023年制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于2024年、2025年先后发布两批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后,最新一批发布的案件提级管辖案例。

这四个典型案例,分别是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提级管辖+示范审理”,实现民营上市企业产业拯救、某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通过提级管辖明确相关领域平台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某畜牧养殖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提级管辖+集中管辖”,依法维护永久基本农田安全、新疆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通过提级管辖明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案件类型的总结是,“这些案例中,有的作为标杆性案件统一了辖区内多发、易发类型化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的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的有效维护了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有力支撑和服务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时间,有媒体评论称,案件提级管辖,可以避免“诉讼主客场”现象、地域裁判尺度差异。通过审级上移,将案件从复杂的地方关系网络中剥离,依托上级法院的中立性与统筹能力,能够防范外部因素干扰,既回应了社会对司法公信的关切,又以标杆裁判统一了法律适用规则。

也有自媒体开始传授,如何通过申请的方式,让自己的案件可以提级管辖,进而获得提级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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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案件可以提级管辖?当事人可以申请不?

根据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目的是,推动将具有指导意义、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受到干预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聚焦提审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典型案件。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提级管辖,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将所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包括上级人民法院依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级管辖,二是再审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并有必要提审的,裁定由本院再审。

具体到一审案件的提级管辖条件,只限于以下六类: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的;(四)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五)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六)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具体的操作流程是,下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不宜由本院审理的,经本院院长或者分管院领导批准,以书面形式请示的方式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经本院院长或者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根据本意见所附诉讼文书样式,作出提级管辖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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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一审案件的提级管辖,并没有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将案件进行提级管辖。

最高法院发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中,无一例外的都有类似的,“该案最初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该案最初由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法院认为......”,“本案最初由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等等表述。

可见,究竟什么案件会被提级管辖,需要下级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而研究认定,并不是当事人申请就会触发的。

事实上,《人民司法杂志社》在2023年7月发表的《广东高院课题组:案件提级管辖的实证研究》一文显示,试点地区法院提级管辖案件存在范围不明确、标准不清晰、程序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建议进一步明确需提级管辖案件的范围,并从建立依职权提级管辖案件的识别发现机制、构建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的审查机制等具体制度配套措施。

从构建上级法院提级管辖下级法院一审案件的制度设计上看,目的是排除来自地方上对于法院一审案件的干预和影响,因此,将案件的移送权授予了下级法院,或是上级法院主动要求的内部案件流转。

可是,在很多人的理解中,提级管辖制度的设立,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要求案件提级管辖,可以解决自己对一审法院审理案件公正性的怀疑。因此,通过当事人申请的方式启动提级管辖的希望,微乎其微,且没有制度上的保障,也没有公开资料看到有人成功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