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既包括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也包括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我们在专题三中对被执行人追加程序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本专题将对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程序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主要包括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机关法人被撤销后,承继职能主体能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中,大量作为执行权利人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划转。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时,原机关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债权归属与执行主体变更极易产生争议。

核心实务问题:原申请执行的机关法人被撤销,无明确书面债权划转文件时,继续承继其行政职能的主体,是否有权申请变更为新的申请执行人?现行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统一明确:职能承继主体可依法变更,无需单独债权转让协议,职权承继即等同于权利义务概括承受。

裁判要旨

1. 以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执行存续期间,原机关法人因区划调整、机构改革被撤销的,承继其行政管理职能、民事职权的主体,法定概括承受原机关法人的债权债务;

2. 无其他法定权利承受主体的,职能承继主体可直接申请变更为新的申请执行人,法院依法应予准许;

3. 多层级划转、多次机构调整的,只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职权、债权承继链条,最终承继主体即具备变更资格。

案情简介

1. 执行立案:某乡镇政府作为申请执行人,对某实业公司立案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 终本结案:经法院核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 机构第一次调整:市区政府发布行政区划调整文件,撤销案涉乡镇政府,新设街道办承继辖区职能及对应债权债务。

4. 机构第二次调整:后续区域规划调整,该街道办案涉债权、债务被整体划转至另一街道办。

5. 机构第三次调整:再次行政区划改革,后设立的街道办被撤销,全部行政区域及职能划归某镇政府承继。

6. 变更申请:最终承继职能的镇政府,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

案件来源: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执异105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案涉原申请执行人乡镇政府,因行政区划调整被依法撤销,其案涉执行债权经多轮职能划转、机构调整,最终由申请变更的镇政府承继,完整延续原机关法人的行政及民事职能。依据执行变更追加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机关法人撤销后,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依法承受对应权利义务,其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支持。

1. 机关法人、行政事业单位因改革、区划调整被撤销 →职能承继主体=法定权利承受人;

2. 可直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无需债权转让协议、无需原主体确认;

3. 无承继主体的,由撤销决定机关承接权利、申请变更;

4. 商事主体、分支机构不适用本条特殊优待规则,严格区分主体性质。

实务要点总结

1. 机关法人撤销后的两类法定承继规则

一是有继任履职主体的:由继续行使原机关职能的主体概括承受债权,可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二是无继任主体、权利归属不明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上级机关作为权利承受主体,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2. 严格区分机关法人与普通商事主体、分支机构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八条仅适用于机关法人、行政职能机构,不适用于银行、企业等商事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商事分支机构注销、撤销的,应当适用法人权利承受、债权转让相关规则,不得适用机关法人特殊承继条款,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3. 多层级机构调整无需单独债权转让协议

行政划转、机构改革属于法定权利义务概括承受,无需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无需原主体书面认可。只要提交政府区划调整文件、机构改革批复、职能划转通知,即可形成完整承继证据链。

4. 实务举证核心材料清单

机关撤销批复文件、职能划转通知、行政区划调整公告、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上下级职权承继说明、历次机构调整衔接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案例1:事业单位撤销、职能划转的,承继单位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裁判观点: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被撤销,编制、职能整体划转至新单位的,新单位法定承受原单位民事权利,符合执行主体变更条件,法院应予支持变更申请执行人。

案例2:行政职能整体划转,职权承继即视为权利承继

裁判观点:原行政机关撤销、全部职责划入新行政机关的,对应的执行债权一并法定划转,新机关无需其他债权确认文件,即可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案例3:体制改革权利义务概括承继,内部划转不得对抗外部执行权利

裁判观点:行政机构改革、职能整合属于法定概括承受,是否完成内部财产移交、账目划转,属于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得作为阻碍外部执行主体变更、拒绝履行债务的理由。

案例4:商事分支机构职能调整,不适用机关法人承继规则

裁判观点:银行、企业等商事分支机构不属于机关法人范畴,其职能调整、部门撤销不适用第八条机关法人特殊条款,应当适用商事主体注销、法人权利承受及债权转让规则审查处理。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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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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