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XX先后于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就职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1月至2026年8月就职广东日丰国际电工有限公司(系日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前述2公司目前正常在营且系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投诉人在公司空调端子连接线车间担任生产制造中心员工职务。其间分别于2016年4月和2023年1月遭受工伤拾级2次,至投诉人2026年8月13日离职公司未支付任何工伤待遇赔偿,另工作期间公司有拖欠未付包括但不限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高温补贴、常年工作日、休息日超长时间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及欠缴“五险一金”等欠薪行为和任意罚款及克扣工资等情形,合计欠薪高达Ⅹ余万元(部分现金罚款无书面凭证,金额暂无法完整统计在外)。
从“恶意欠薪罪”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恶意欠薪罪”并不是刑法正式罪名,只是民间俗称,该罪名没有被取消,正式法律名称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至今仍然有效。
一、罪名由来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该条(刑法第276条之一),把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事处罚;之后两高司法解释把正式罪名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罪”只是老百姓口语叫法。
二、构成犯罪条件(缺一不可)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经过人社等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然拒不支付。
法条量刑: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起公诉前付清工资、承担赔偿,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维权路径
先向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支付;
拒不执行的,由人社部门移送公安,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立案;
同时可以走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追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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