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号文件说“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治理”,河南省委书记说“强力推进三资问题整治,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郑州市委书记说“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经开区党工委书记说“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四道令牌下去了,春岗村的老百姓等来的,是一句口头告知的“政务处分结案”。
这不是一句气话,是一道需要正面回答的算术题。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据举报材料及多家媒体报道,2024年10月至11月,郑州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村委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给本村村民,单价约3万余元一处,总金额约30余万元。该笔资金自始至终未进入村集体账户,由本村信贷员处存放。
经开区纪委介入审查后认定涉案金额27万元,涉事村干部称“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最终仅以政务处分结案。案件审理期间,郑姚管理区曾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依据《土地管理法》要求限期拆除。
举报人至今未收到任何书面文书,仅获经开区纪委田主任口头告知办案情况。
结果就是一句话:村干部背了个政务处分,老百姓花钱买了个“违法”。
二、程序违法不是“瑕疵”,是违法
春岗村村干部的行为,首先撞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该条明确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属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春岗村干部既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更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要求宅基地使用方案、集体土地出售及费用收缴使用必须经民主程序决议。春岗村村干部绕开的,正是这套制度的全部环节。
2025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七条更是白纸黑字: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明确不准“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及“违法违规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程序违法不是“程序瑕疵”,法律说得很清楚——经过法定程序,是决定合法性的前提。前提没了,决定本身就不合法。
三、27万“体外循环”一年,流水在哪?
这是全案最应该被追问、却被一句“政务处分”轻轻带过的问题。
30余万元卖地款存放在信贷员个人处,长达一年有余。这期间,钱在谁手里?产生了多少利息?有没有被短期挪用?有没有流入其他用途?
村干部的说法是“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但偿债这件事,同样不是村干部能自己说了算的。偿还集体债务,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必须公开、留痕、可审计。谁欠的账?欠了多少年?有没有欠条?债权人是谁?这些基本问题,举报人至今没有拿到任何书面回答。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明确禁止“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集体资金不入账、存放于个人处,是典型的“坐收坐支”和账外资金问题。更关键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达到立案标准。一年有余的“体外循环”,纪委是否调取了完整的银行流水?是否核查了资金的全部去向?
没有流水,就谈不上“查清”。没有查清,就谈不上“结案”。
四、纪委一边给处分,一边返还涉案资金,逻辑上怎么自洽?
据郑姚管理区某领导透露,经开区纪委查处剩余涉案资金后又返回到春岗村。这个操作令人费解。
纪委返还涉案资金到村集体,本身有制度依据。多地纪委监委在办理“三资”案件时,确实会依规将追缴的涉案资金返还村集体,做到“应返尽返”。但问题在于——返还的前提,是资金权属清晰、去向已查清、案件定性明确。
如果认定这27万元属于村集体资金、村干部只是“违纪”而未构成犯罪,那么返还村集体是合理的处置方式。但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既然资金应当返还村集体,那当初村干部将这笔钱用于“偿还陈年旧账”的行为,是否经过了合法程序?如果未经程序,纪委是否应当追回全部被“还出去”的款项,而不仅仅是“剩余”部分?
如果认定村干部的行为构成违法甚至犯罪,那27万元就是涉案赃款,处置方式应当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或返还受害方,而不是简单地“返还村集体”。返还与处分并行,说明纪委内部对案件定性可能本身就存在模糊地带——既不完全认可村干部“没违法”的说辞,又不愿或不敢将案件推向刑事追责。
这种“两头都占”的处理方式,恰恰是群众最不满的地方。要么查清说透,要么移送司法。不能用一句“政务处分”把程序违法、财务违规、资金去向不明三件事打包封存。
五、实名举报只给口头告知,程序合规吗?
举报人至今只收到口头告知,无任何书面文书。这一做法与制度规定存在明显出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对实名检举控告,承办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反馈方式虽然“可以采取电话、当面等适当方式进行”,但反馈本身是法定义务,记录反馈情况也是刚性要求。
口头告知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但问题在于: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如何向上级反映?依据什么文书提出申诉?没有书面文书,异议的程序入口在哪里?
这不是形式主义,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一份书面反馈,是举报人启动后续救济的前提。 没有这个前提,所谓“有异议可以向上反映”就变成了一句空话。
六、法律上,“违纪不违法”站得住脚吗?
办案人员称此案“违纪不违法”,以政务处分结案。这个定性值得仔细推敲。
“不违法”如果仅指不构成刑事犯罪,尚可讨论。但郑姚管理区已经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认定相关行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建房”,依据《土地管理法》要求限期拆除。这份盖有公章的行政文书,实际上已经从行政层面认定了该交易的违法性质。 村干部主导了这次土地出售,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春岗村涉案十余处土地、金额30余万元,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结合土地性质和具体情节综合判断,但这个判断本身就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而不是由纪委以“违纪不违法”一句话替代。
更关键的是,《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构建的是“纪律约束前置、法律追责兜底”的双层规制体系,明确“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同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政务处分是纪律责任,不能替代法律责任。 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追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七、三级会议精神到了春岗村,为什么就“断了线”?
2026年8月17日,河南省委书记刘宁在全省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决战工作推进会上,将“强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整治”列为六大攻坚任务之一,明确要求“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8月20日,郑州市委书记安伟要求“围绕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攻坚突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9月3日,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强调“扎实推进'三资'清查,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
三级会议,三道令牌。春岗村的问题,恰恰就是省委书记点名要整治的“村级老大难问题”。
从省委到区委,会议精神不可谓不明确。但到了春岗村,30万卖地款体外循环一年,纪委查处27万,村干部一个政务处分,老百姓一纸限期拆除通知书——会议精神在文件上是“攻坚决战”,落到春岗村却变成了“点到为止”。
这不是春岗村一村的问题,而是基层“三资”治理中“上热下冷”的典型切片。省市区三级会议的部署能不能穿透到最基层,春岗村就是一个试金石。如果这样一个案情清晰、事实明确、涉及省委书记直接点名领域的案件,都可以用一纸政务处分“结案”,那“攻坚决战”四个字,在基层群众心里还能剩下多少分量?
建设性追问:七个问题,请经开区纪委正面回答
以党性人民性统一为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以下追问:
第一, 30余万元与纪委认定的27万元之间,差额部分是否已查清?是否存在未认定的资金流向?
第二, 27万元体外循环超过一年,完整的银行流水是否已调取?资金是否产生孳息?孳息归谁?
第三, 所谓“偿还村委陈年旧账”,债权人是谁?债务凭证在哪?是否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是否经过村务公开和审计核实?
第四, 郑姚管理区已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交易违法,经开区纪委为何仍以“违纪不违法”定性?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五, 案件是否经过法制审核?是否评估过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如果评估过,不移送的依据是什么?
第六, 实名举报人至今未收到书面反馈,是否符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五条关于反馈的规定?举报人如有异议,通过什么程序向上级纪委反映?
第七, 纪委将剩余涉案资金返还春岗村,依据的是什么处置意见?返还决定是否经过合规审查?返还后如何确保资金进入村集体账户而非再次“体外循环”?
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治理”,省委书记要求“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这不是写在纸上的口号,是要在每一个村庄落地的。
春岗村的27万元,不是一笔大钱,但它是一面镜子。这面镜子照出的是:程序违法能不能用政务处分代替法律责任,资金去向不明能不能用“陈年旧账”一笔勾销,群众的实名举报能不能只给一句口头答复就打发了。
“党性人民性统一”,说到底就是一句话: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村干部,程序正义面前没有可以省略的环节。 群众要的不是“处分了”,是“查清楚了”。要的不是“返还了”,是“每一分钱去哪了说明白了”。
三级会议开完了,春岗村的这道题,该有人来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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