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洛阳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明知是毒品仍然为犯罪分子窝藏。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洛阳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吗?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应当如何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洗钱罪?又应当如何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呢?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洛阳市看守所地址:洛阳市定鼎大道与邙岭大道交叉口向西10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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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洛阳站乘坐51路公交车到国花路公交停车场站下车,沿国花路向北200米转向东600米路北或者洛阳龙门站乘坐66路公交车到国花路公交停车场站下车,沿国花路向北200米转向东600米路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洛阳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窝藏毒品、毒赃行为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构成该罪。但是,该罪不能由单位和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应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特定人员犯本罪的,在处罚上要特别考虑,在定罪上应没有区分。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应当如何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洗钱罪呢?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洗钱罪,有的学者指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洗钱罪“在一定意义上,隐瞒毒赃罪与洗钱罪存在着竞合关系”“是包容关系,成立法条竞合”,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两个法律条文(罪名)不可能存在什么包含或交叉关系,完全如两条平行线,各有各的范围”与理论上的争议不同,刑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似乎更侧重于对犯罪的惩治,并力求淡化“在行为方式和行为性质上的差异”,而对刑法条文的内在关系则不甚关心。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容易混淆的情形,应注重予以区分。
1.犯罪对象范围不同
在犯罪对象的范围上,虽然“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洗钱罪两罪的共同对象,但是洗钱罪的对象不包括毒品本身,并且洗钱罪中毒品犯罪之外的其他法定六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不能成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对象。同时,“犯罪产生的收益”可以成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却未被列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犯罪对象之中,这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后罪的犯罪对象称为“毒赃”(而不是诸如刑法第312条中的“犯罪所得利益”)佐证。
2.行为方式不同
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洗钱罪不包括“窝藏”,即为犯罪对象提供隐蔽的处所,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则不包括“掩饰”。
3.行为目的不同
在行为目的上,洗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为了掩饰、隐瞒法定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从而达到“漂白”赃钱的目的,使之表面来源合法化,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则无目的要求,一般认为是行为人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或者从中牟利,并没有转换、改变毒赃的来源和性质之“漂白”意图。
4.主体不同
在犯罪主体方面,洗钱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在内。
另外,又应当如何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呢?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两种犯罪所指的对象都包含犯罪所得,主观方面也均表现为故意。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所得而实施窝藏、转移、隐瞒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由此可见,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只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泛指所有形式的犯罪所得。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窝藏、转移、隐瞒,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方式除此之外还包括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行为方式更为广泛。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毒赃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论处;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毒赃以外其他犯罪所得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洛阳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洛阳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洛阳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洛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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