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投资与并购交易的谈判中,除了估值和对赌条款,最容易被忽视却又最容易引发后续纠纷的,往往是“税费承担”条款。很多投资人在签署协议时,习惯性地认为税费是“谁卖谁交,各税各缴”,但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严谨,往往会给后续的工商变更、资金结算以及税务合规埋下隐患。
股权转让中的税费承担条款,到底该怎么写才稳妥?
明确“法定税收义务”与“合同约定”的区别
在起草条款前,必须厘清一个核心原则:法律上的纳税/扣缴义务与合同约定的税款实际承担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维度。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股权转让交易涉及的税种及法定主体如下:
个人所得税:若转让方为个人,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让方(买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买方在向卖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时,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所得税:若转让方为境内居民企业,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买方无境内法定扣缴义务;若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买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买方应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股权转让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买卖双方均为纳税义务人,应分别持合同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
2. 合同约定的民事效力与局限性
在民事合同层面,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税款的实际承担者。司法实践中,若合同约定由非法定纳税人(如买方)实际承担税款,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认定为有效,属于当事人对交易价格的自由处分。
风险提示:这种约定仅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民事约束力,不能免除法定的纳税与扣缴义务,亦不得对抗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例如,在个人股权转让中,若买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除向卖方追缴税款外,仍有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扣缴义务人(买方)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协议中不仅要约定“谁实际承担”,更要妥善设计“如何申报扣缴”及“违约责任”。
协议条款的“避坑”写法
在撰写条款时,建议遵循“全面覆盖、责任明确、操作可行”的原则。
1. 明确税费范围
避免使用“一切税费由某方承担”等笼统表述,应采用列举与兜底相结合的方式:
明确税种:逐项列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含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印花税等。
明确杂费:明确因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产生的评估费、审计费、公证费、工商登记规费等由哪一方实际承担。
2. 厘清“税前价格”与“税后价格”的计算口径
税前价格(含税价):协议约定转让款为1000万元,税费由卖方自行承担。卖方实际到手金额为1000万元扣除其应缴税款后的余额。买方仅需履行法定扣缴义务,从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税款并代为缴纳。
税后价格(净得价):协议约定卖方净到手金额为1000万元,所有税费由买方实际承担。在此模式下,买方实际支付的交易成本为“1000万元 + 税款”。
特别注意:在“税后价格”约定下,税务机关在核定征税时,通常会将买方实际承担的税款视作转让收入的一部分,进行“含税化”倒推计算(即以“净得价 ÷ (1 - 税率)”作为计税依据)。如果直接以净得价作为申报收入,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申报价格偏低,从而面临补税及滞纳金风险。因此,若约定税后价格,务必在协议中明确:“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为卖方净得价。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买方实际承担,双方同意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含税价格进行纳税申报,因倒推计税产生的差额税款由买方予以补足。”
3. 设定“代扣代缴”与“协助配合”义务
鉴于买方在特定交易中负有法定扣缴义务,协议中应明确:
卖方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向买方提供其取得该股权的原始出资凭证、前次转让税单等用以证明股权原值的合格材料。若因卖方未能及时提供凭证导致买方无法准确扣缴或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由此产生的额外税款及滞纳金由卖方承担。
买方在扣缴税款后,应在法定限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在取得完税凭证后[X]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提供给卖方,以便卖方办理后续合规手续。
警惕税务核定与“阴阳合同”的法律红线
在股权转让中,税务机关有权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交易进行核定征收(如采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等)。
部分交易各方为了规避税收,企图通过签订价格较低的“阳合同”用于工商变更和税务申报,另签真实价格的“阴合同”用于实际结算。这种做法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
民事合同效力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用于登记申报的“阳合同”因系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而隐藏的“阴合同”若涉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价格条款或整份合同亦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导致交易各方在民事履行上陷入纠纷。
行政与刑事责任风险: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收的行为属于偷税(逃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达到法定标准且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将面临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刑事风险。
实务建议:交易定价应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支撑(如参考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合理的净资产份额)。若因亲属间转让、内部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定正当理由导致价格偏低,应提前整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切勿通过“阴阳合同”规避监管。
资深律师的操作建议
事前税负测算:在签署协议前,应由专业财务或税务顾问针对转让方身份(个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进行专项税负测算,明确适用税种、税率及预计税额,避免因税负超出预期导致交易流产。
条款精细化拟定:摒弃模板化的税费条款。建议采用如下表述:“因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印花税,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因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卖方作为纳税义务人承担,买方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有权且应当从应付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该等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产生的行政规费由买方承担。”
严格履行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若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务必在合同中约定“扣缴后净额支付”条款,并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结清税款,避免因迟延申报产生滞纳金及行政处罚。
合规补救与留痕:妥善保管每一笔税费的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将其作为股权转让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在合规审查中发现历史申报存在瑕疵,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正申报并补缴税款、滞纳金,以争取免予行政处罚,切忌采取隐匿、补造或倒签合同等非法手段进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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