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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五督导组刚走,河南省委书记刘宁刚强调“以脱贫攻坚精神大纵深推进集中整治”,郑州市委书记安伟刚要求“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郑州经开区春岗村却曝出:村干部非法买卖宅基地,30余万款项一年不入账,纪委查出27万,最终仅以政务处分结案。举报人至今只拿到口头告知,无任何书面文书。老百姓花钱买了个“违法”,干部背个处分继续上班。这笔钱到底还了谁的“陈年旧账”?体外循环一年,流水在哪?谁为老百姓发声?
一、政策东风劲吹,基层却刮“微风”
2026年8月17日,河南全省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决战工作推进会召开。省委书记刘宁出席并讲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五督导组组长王荣军到会指导。规格之高、措辞之严,前所未有。
刘宁书记明确提出六项“强力推进”,其中第二项直指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整治:“深化党建引领基层高效能治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8月20日,郑州市委书记安伟在全市推进会上强调:“围绕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攻坚突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筑牢乡村振兴基础。”“以决战决胜之势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
9月3日,郑州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在扩大会上要求:“扎实推进‘三资’清查、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领域问题整改,定期‘回头看’‘再过筛’,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
政策信号再明确不过:农村集体“三资”是红线,谁碰谁栽。
然而,就在这一片“决战决胜”的号角声中,郑州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的一起实名举报案件,却呈现出另一番景象。
2026年10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治理效能》一文,明确指出集中整治以来,各地“追回侵吞、挪用、截留、套取集体资金18.52亿元,有力推动一批长期游离在监管视野之外的集体资产回到农民群众手中”。中央纪委连抓三年的全国性整治项目,到了春岗村,却似乎按下了“静音键”。
二、案件回放:30余万宅基地款“体外循环”一年有余
据举报材料显示,2024年10月至11月,春岗村委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给本村村民。单价约3万余元一处,总金额约30余万元。
这笔钱自始至终未进入村集体账户,而是由本村信贷员处存放。
2024年10月左右事发,2025年11月左右纪委查处剩余涉案资金——一年有余的资金体外循环。
经开区纪委审查出27万。村干部称: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少部分被纪委查收。
最终处理结果:涉事人员仅以政务处分结案。
举报人至今仅获经开区纪委田主任口头告知办案情况,无任何文书告知材料。
三、五问春岗村宅基地案:谁在糊弄谁?
第一问:违法资金还“陈年旧账”,村干部想还谁还谁?
村干部称27万中“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请问:还了谁的账?经过村委干部会议研究了吗?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了吗?有会议记录吗?有还款凭证吗?债权人是谁?债务怎么形成的?有没有虚列债务、以还账为名中饱私囊?
村集体的钱,不是村干部的私房钱。想还谁还谁,这是哪门子规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明确规定,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事项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明确要求,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售及费用的收缴使用,属于村级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
春岗村村干部绕开的,正是这套制度设计的全部环节。
更关键的是,“陈年旧账”四个字,恰恰是财务黑洞最典型的遮挡。谁欠的账?欠了多少年?有没有欠条?有没有经过村委会议研究?如果没有完整的债务凭证、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偿还决议、没有可审计的资金流水,那么所谓“还旧账”就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通道。
第二问:一年体外循环,钱到底流向了哪里?
2024年10月至2025年11月,整整一年有余,30余万资金在信贷员处存放。这一年里,这笔钱有没有被挪用?有没有流入其他用途?有没有产生利息?利息归谁?有没有完整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资金完整动向?信贷员是谁?和村干部什么关系?为什么钱放他那里?
一年时间,足够资金转手无数次。没有完整流水,凭什么认定“大部分还了旧账”?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满足“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即达到立案标准。一年有余的“体外循环”,经开区纪委是否调取了完整的银行流水?是否核查了资金的全部去向?
第三问:非法买卖宅基地,行政处分就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
春岗村案涉案金额30余万元,虽未达到“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一数额标准,但十余处集体土地被非法处置,是否达到“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入罪门槛?办案机关是否对此进行了全面核查?
从程序层面看,村干部的行为至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春岗村干部绕开村民代表大会,绕开公开招投标,以“一言堂”方式处置集体土地,程序的合法性基础已然坍塌。
从行政定性层面看,郑姚管理区向购房村民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认定相关行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建房”,并依据《土地管理法》要求限期拆除。这份盖有公章的行政文书,实际上已经从行政层面认定了该交易的违法性质。既然管理区自己都认定违法,为何纪委却定性为“违纪不违法”?
从财务层面看,30余万元集体资金存放在信贷员个人处长达一年有余,属于典型的“坐收坐支”和账外资金问题。《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七条明确禁止“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
政务处分是纪律责任,不能替代法律责任。 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构建了“纪律约束前置、法律追责兜底”的双层规制体系,明确“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同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追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监察法》关于“法法衔接”的规定。
第四问:27万与30余万之间的差额去了哪里?
举报总额30余万元,纪委审查认定27万元。差额部分是否已查清?是否存在未认定的资金流向?这些问题需要纪委给出明确说明。
如果连总额都未能完全认定,案件就不能轻言“结案”。
第五问:举报人的书面反馈权去哪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对实名检举控告,承办部门应当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核查处理。
举报人至今仅获口头告知,无任何书面文书。这不是工作疏忽,而是程序违规。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法处理信访举报,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反馈是刚性制度要求,口头告知替代书面反馈,于规无据。
如果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上热下冷”:三级会议精神的“最后一公里”梗阻
从省到区,三级会议的调门一次比一次高,要求一次比一次具体。但春岗村的老百姓,从2024年10月等到2026年9月,等来的是一句口头告知的“政务处分结案”,没有书面文书,没有资金流水,没有民主程序的恢复。
三级会议的要求与一个村庄的处理结果之间,横亘着一道刺眼的落差。
这不是春岗村一村的问题,而是基层“三资”治理中“上热下冷”的典型切片。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年10月8日的文章明确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构建整改整治工作闭环,严防纸面整改、虚假整改,深挖严查问题背后优亲厚友、权力寻租、贪污侵占等基层微腐败,切实守好群众‘钱袋子’”。春岗村的处理方式——政务处分代替全面追责、口头告知代替书面反馈——恰恰是“纸面整改”的典型表现。
更值得追问的是:一边给处分,一边返还涉案剩余资金到春岗村,经开区纪委这操作属实令人摸不透。如果资金已被查处认定为涉案款项,为何又返还到村?返还的依据是什么?经过什么程序?返还后由谁监管?这笔钱是否又回到了“体外循环”的老路?
纪检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返还方面,通常坚持“优先保障群众权益”原则,在立案伊始就同步会商涉案财物返还工作,对返还的必要性、方式等进行综合研判,确保有据可依、程序规范、措施得当。春岗村的“返还”,是否经过了这些程序?是否向群众公示?是否建立了台账?如果没有,那就不是“返还”,而是另一种形式的“体外循环”。
五、“干部犯错、群众买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哪?
案件审理期间,郑姚管理区曾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这折射出一个更加尖锐的问题:村干部违纪被处分,老百姓却要为购买行为承担“违法”后果。
干部背了个行政处分,老百姓花钱买了个“违法”! 这是举报人最朴素也最刺耳的质问。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村干部违规处置集体土地造成群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应依法稳妥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还钱款、赔偿损失,并追究村干部赔偿责任。不能“干部犯错、群众买单”。
村民花钱买违法,责任不能让群众独自承担。干部违规在先,购房群众基于对基层组织的信任参与交易,板子不能只打在群众身上。
六、建设性监督:让会议精神落地,让群众看到实效
省委书记刘宁在8月19日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着力推动基层工作提质提效。”他特别指出,要“以脱贫攻坚精神大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真正把基层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做到群众心坎上”——春岗村的老百姓,心坎上的那块石头,至今没有落地。
从省委书记到区委书记三级会议喊完“三资”整治,会议开了一箩筐,春岗村的事,是看不见?不想管?不敢管?还是管不动?
我们认为,从建设性监督的角度,春岗村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破局:
一是依法重新审视案件定性。 组织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村干部行为是否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是否存在“以纪代刑”问题。
二是全面核查资金去向。 调取2024年10月至2025年11月期间涉案资金的全部银行流水,查明每一笔资金的流向,核实所谓“偿还陈年旧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举报人和社会公开核查结果。
三是严格落实实名举报反馈制度。 向举报人提供书面处理结论,告知其申诉复查权利和渠道。举报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四是追究购房群众的合理权益保障。 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依法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同时追究村干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是启动对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倒查。 对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压案不查、以纪代刑等问题进行核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文章说得好:“政之所兴,在顺民心。”从“糊涂账”到“明白账”,从“被啃食”到“严守护”,从“当下改”到“长久治”,农村集体“三资”治理效能的全面提升,不能只是一句口号。
春岗村的事,需要一个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群众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答案。
老百姓在等,全省人民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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