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5日,江西赣州宁都高速收费站,一名摩托车骑手试图驶入高速。一名穿制服马甲的工作人员手持绿篱机上前拦截,将工具架在摩托车挡风玻璃上,要求骑手熄火。争执中,工作人员拧掉了骑手车头上的摄像头。
视频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公众的第一反应集中在那个工具上——它看起来像电锯。官方随后澄清,那是绿篱机,用于修剪树枝,未启动。但工具的性质,并不改变行为本身的法律定性。
地方禁令的合法性与执行边界
江西高速公路禁止摩托车通行,有明确的地方性法规依据。自2009年起施行的《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摩托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这一地方规定,与国家层面的法律并不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并未一刀切禁止摩托车上高速,但授权地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限制性规定。江西的禁令,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合法措施。
骑手试图驶入高速,确实违反了地方规定。收费站工作人员配合高速交警进行劝返,是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这一点在事件回应中被反复强调,也是事实基础。
但“劝返”和“强制拦截”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
一个没有执法权的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身份,是企业员工,不是公安民警。这一点决定了他的权力边界。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在分析中指出,收费站工作人员“不是公安民警,没有强制拦截的执法权”。面对试图闯卡的车辆,合规的处置方式只有口头劝阻、手势示意、拒绝抬杆放行,并报警交由高速交警处理。
手持绿篱机上前拦截,并将工具架在挡风玻璃上,已经超出了“劝返”的范畴。无论工具是否启动,这个动作本身传递的是一种强制力威胁。拧掉骑手的摄像头,则是对他人财物的直接损毁。
官方在回应中也承认了这一点。吉安东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涉事员工“处置方式不当”,正在处理。
张雪的“路权”论与法条的现实位置
机车领域博主“张雪”在10月7日发文称“摩托车上高速不违法”,为被拦车主发声,引发了更广泛的讨论。
张雪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准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摩托车上高速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第八十三条规定两轮摩托车不得载人。国家层面的法律确实为摩托车上高速预留了空间。安徽、湖北等省份也允许符合条件的摩托车上高速。
但“国家法律不禁止”不等于“所有地方都允许”。江西、山东、浙江、江苏等十余个省份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全域或部分禁止摩托车上高速。这种地方立法差异,源于各省对道路条件、交通安全和管理需求的判断。
张雪的观点在法理上有其依据,但评论区出现了大量反对声音。许多网友指出,现实中不少骑手在高速上超速、随意变道、占用应急车道,甚至冲卡逃费。讨论的焦点从“路权是否存在”转向了“路权是否被滥用”。
两条过错不能互相抵消
这起事件的特殊之处在于,争议双方都存在过错。
骑手试图驶入禁行路段,违反了江西地方规定。如果未被拦截,他可能面临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收费站工作人员手持工具拦车、架在挡风玻璃上、拧掉摄像头,则构成了处置方式的越界。即便骑手违规在先,这一事实也不能为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提供正当性。
法律评价的基本逻辑是:违规行为应当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置。 没有执法权的企业员工,不能以“制止违规”为名,采取带有威胁性质的手段。骑手的违规,由交警依法处罚;工作人员的越界,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等待调查结论
截至10月8日,高速交警和公安部门仍在调查处理中,尚无进一步的处理结果公布。
调查需要回答几个具体问题: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骑手人身安全的威胁;拧掉摄像头的行为是否涉及故意损毁财物;收费站管理方在员工培训和应急处置规范上是否存在缺失。
这些问题的答案,不取决于舆论的情绪强度,取决于事实和规则。绿篱机是什么工具,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拿着它去拦一辆摩托车,把工具架到别人车上的人,有没有这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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