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验收的施工电梯在无专人值守的情况下被私自使用,操作人员坠亡后,四家涉事企业均以自身无责任提起上诉,此时的侵权责任划分边界该如何厘清?2024年上半年,河南南阳某楼盘施工项目发生的这起事故,让代理遇难者家属的律师面临双重压力——既要反驳多家企业的免责抗辩,又要守住一审划定的赔偿比例。
黄飞律师带着这样的诉求,代理四名死者的近亲属作为被上诉人参与二审。作为河南九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他此前经办过多起交通事故、工伤类案件,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有着清晰的操作逻辑。
翻开二审卷宗,他最先注意到总包企业关于“电梯管理员开梯行为与坠亡无必然因果关系”的抗辩——这一说法试图将过错责任完全剥离,却忽略了总包企业作为现场安全管控方的法定职责。黄飞在阅卷本上圈出一审查明的三项核心事实:开发商违规开放未验收电梯、总包未尽现场安全管控、电梯安装方有偿允许施工使用电梯,这些细节构成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基础。
他还留意到电梯安装企业提出的“事故时电梯钥匙未移交,人员私自使用与己方无关”的理由,以及装饰分包企业“死者属于帮工行为、要求返还垫付丧葬费”的诉求。针对前者,他在答辩状中着重说明,电梯安装方既未收回使用权,又默许非专业人员操作,过错无法推卸;针对后者,他特意调取一审判决书里的垫付款抵扣记录,明确垫付费用已对应赔偿款中的丧葬费部分,不存在重复赔付的依据。
作为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者,黄飞在处理这类多主体纠纷时,会习惯性将法律责任与实际执行的可行性结合考量。他在庭前准备的模拟庭中,反复推演四家企业可能提出的新抗辩,甚至提前标记出二审法官可能询问的“各企业过错程度对应责任比例”的问题。
二审开庭当天,他没有被企业的多个抗辩打乱节奏,而是逐条回应,紧扣一审查明的事实,最终二审法院核对全案卷宗后,确认一审判定的四家企业各承担20%责任的内容无误,三家上诉企业的抗辩均无法得到支持。
黄飞在案头的笔记本上写下一句话:“多主体侵权的责任比例,从来不是按诉求砍削,而是按过错锚定。”作为律所负责案件质量控制的人员,他经手的百余件各类案件中,工伤与交通事故类占比突出,这些案件让他对弱势群体的维权路径有了更务实的思考。
案件宣判后,四家企业需按一审确定的总金额赔付,总计706845.2元的赔偿款被固定下来,装饰分包企业的垫付款抵扣申请被驳回,避免了家属额外损失。黄飞没有参与后续的执行对接,他的注意力很快转向下一起案件,而这起案件留下的稳定责任比例,成了同类纠纷的参照样本。他始终保持着对案件细节的敏感度,哪怕是卷宗里一页标注过的现场照片,也能为后续同类案件的代理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