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和通力电梯两个品牌因一个项目同时各自授权给两个代理商,并被放到了投标文件中,而被招标单位废标。就是这样一篇文章遭到了被其中废标企业湖北宜昌城更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一天内多次投诉。不过文章是基于客观事实写就的,最终这些恶意投诉都未能成立。
三菱和通力电梯“珠峰撞车”,宜昌亿元更新电梯项目四份授权
不过不出意外,这个标最终还是复评了。根据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显示“2026年9月24日,依据该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2026年宜昌市西陵区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开展复评的复函》,在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九楼封闭评标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复评。”
项目原中标人为:
现中标人为:
其中宜昌菱重电梯有限公司这次没有入选中标名单。取而代之的是“湖北宜昌城更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和湖北立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也就是第一次开标因为电梯制造企业授权书有两份且与另一投标人湖北宏振机电有限公司授权书相同,湖北宏振也有制造商通力电梯和三菱电梯同一项目授权书。但是第二次复评说的很明确电梯制造企业通力电梯和上海三菱电梯都针对此项目出具了对“湖北宜昌城更供应链服务公司”的唯一授权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授权书属于资格性、实质性证明材料我们先来了解几条法规:
1)《招标投标法》第29条:补充、修改、撤回只能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进行 。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 。
3)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能做的只有“澄清、说明”,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4)工程货物类(含电梯采购安装)直接适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本项目证明了被废标的湖北宏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通力电梯和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授权函是伪造的。这样的话,那湖北宏振就涉嫌违法了,涉嫌“伪造公章”、“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这需要有权力调查机构调查确定。二次复评公示没有说明,也没有作出具体处理通报。
而这里还存在两个不同制造商对同一项目不同型号产品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的问题。招标单位并没有否决这样的情况,但是是不是合规也需要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讨论公平性以及是否符合法规。
最后我们祝贺湖北宜昌成更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创历史纪录”成功入选中标名单,获得8306万元项目中标资格。同时上海三菱电梯和通力电梯则创造了中国招投标市场的新历史,“通过唯一授权”证明材料,成功恢复了被废标投标单位的资格,并最终入围中标名单。根据老鱼的知识和对行业20多年的了解,这是历史首次!我们必须祝贺这些伟大的外资企业,它们再一次为中国电梯行业创造了历史,它们必定被永久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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