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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魏春亮

为青海祁连县“拿学生的床,去暖游客的心”的行为辩护的角度,“海边的西塞罗”算一个(但他那个角度巧设“虚假两难”,再诉诸道德,很多人都已经驳斥过了。我也写了一小段文章→《大V的辩护逻辑,感人至深》)。

今天我又看到另一个。

大报的文章中,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司林波,在回答“将游客安置到学校宿舍,是否征得学生同意,是否侵犯学生相关权益?”这个问题时,给出了下面这样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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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看到教授这番辩解,我都惊呆了。

“海边的西塞罗”的辩护,基本上是无视科学和逻辑,被驳斥得体无完肤后,又抛开事实不谈,去讲“善意”了。这种手段,很容易识别。

相比之下,西北大学教授的辩护理由,就显得高端大气上档次很多,既有法理(“合法性基础”),又有事实(“减免住宿费”),似乎更有说服力。

但只要细究一下,就不难发现,这种说法看似有理,实则根本站不住脚。

而且,西北大学这位教授的说法,也代表了很大一部分人的观点,所以很值得研究和反驳。

我一句一句拆。

01

第一句:“在学生离校期间,对宿舍出于公共利益的临时调度征用具有合法性基础,不直接侵犯使用权。”

这句话最有迷惑性,因为我国确实有征用制度。

《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写着: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也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更加具体: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所以“出于公共利益的征用”这个概念,法律上确实存在。

但请注意法条里的两个字——“依照”。

征用不是一句口号,它有一整套法定程序,根据以上法规,我们不难看出其中就包括四点:

1、主体限制;

2、事由限制;

3、程序限制;

4、补偿义务;

征用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这一点上,媒体前后报道有好几种说法,现在我们只能采信最新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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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这个决定是县级政府做的,仍然不满足《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所说的“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

这个“等”指的是能和“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同类紧急事件,不能无限扩大到旅游旺季接待游客。

游客短时间大量涌入、酒店床位不足,属于旅游市场的供需矛盾,是常态的市场问题,不属于法律上可以启动征用的紧急公共利益。

当夜叠加下雪降温,高寒环境露宿的风险确实存在,但同样需要论证,这种“旅游旺季游客住宿危机”是否属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

而这一点,项栋梁在《写时事评论还是要懂点科学与逻辑,不然丢人丢到祁连山去了》一文中,反驳“海边的西塞罗”的时候,已经论证以祁连县的条件,有很多方式可以安置游客,根本不存在500人有生命危险的风险。有兴趣的可以去读读,我就不赘述了。

不过有一个细节值得补充,《潇湘晨报》采访到陕西游客王先生,他和家人自驾来祁连县,提前两天看酒店基本上没有房间,即使有也十分昂贵。10月3日他们抵达县城,逛了逛没找到空房,本打算住在车里。在网上刷到了当地文旅公告,联系后当晚便被安排住进了中学的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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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有一部分人,甚至本来打算自己在车里住的,他们并不是无处可去的灾民,但却因为当地的文旅公告,才入住学生宿舍的。

这和“海边的西塞罗”极力渲染的“不住学生宿舍就会冻死人”的“紧急避险”相差甚远,也不符合法律意义上需要启动征用的“紧急需要”的条件。

另外,就算县政府想启动征用,也得走正规的法定程序,要明确告知被征用权利人(也就是学生,宿舍的使用权人),作出正式书面征用文书,登记清点财物,并明确返还、补偿方案。

而纵观这次事件的报道,我们没有看到提前征求学生本人同意,没看到谁出具了正式的征用文书,只看到事后给学生发了一个不痛不痒的文创礼包。

这样不符合流程的“征用”,正当性何在呢?如果连正当性都存疑,那“不直接侵犯使用权”,又从何说起呢?

学生在校期间对宿舍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这是住宿合同的核心内容。学生“离校”不等于“放弃使用权”,寒暑假离校是正常的使用状态中断,不是权利的让渡。

就像你出差离家一个月,你的房子不会因为空着,就变成公共客房,对吧?

未经学生同意让人住进去,就是对使用权的侵犯。没有什么“直接”和“不直接”的中间地带。

02

第二句:“学生宿舍具有公共资源属性,不同于私人住宅。”

这句话又是真假参半。

宿舍的产权归学校,管理上有公共属性,学校会安排宿管,会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宿舍,它不是完全封闭的私人空间,这和自己拥有产权的私人住宅确实有区别。

但教授之所以要指出“学生宿舍”和“私人住宅”的区别,是为了强调“学生宿舍”有公共资源属性,所以可以随意调度征用。

但教授似乎忘了一个事实,“学生宿舍”和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认为的“公共资源”如图书馆、博物馆有一个本质的不同:

学生宿舍有使用的主体。

换句话说,公共资源不等于无主物,“有公共资源属性”也不等于“可以随意调度征用”。

打个比方,公租房和廉租房也是公共资源,但政府不能因为房源紧张,就把租客正在使用的房子临时征用给别人住。

即使是公共资源,承租人的占用权和使用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共资源的“公共”,指的是产权归属和用途定位的公共性,不是处置上的随意性。这里的“公共”,是管理意义上的,不是处分意义上的。

而且,公共资源也是有成本的,就算动用公共资源,也要考虑“比例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也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做到科学、精准、有效。”

翻译一下:有多大的突发事件,就动用多大的资源;如果非要动,也要挑损害最小的那个动。

很多网友和作者都在说,可以开放党校和剧院等公共资源,既发挥了公共资源的价值,也没有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失,说的也就是这个意思。

无论如何,学生宿舍,应该是最后无奈的选择,而不该是最顺手的一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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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第三句:“叠加两所学校对学生有减免住宿费情况,学生对宿舍拥有有限使用权。”

这一句更是错得离谱。

减免住宿费,是“付多少钱”的问题,属于合同里的对价。所谓“对价”,就是双方给出的、用来交换的东西或利益,你给我一点好处,我给你一点好处,这就是“对价”。

学生住宿舍,付出的“对价”就是住宿费,学校付出的对价是在约定时间内,把宿舍交给学生使用。

学校减免住宿费,意味着学生的对价变少,甚至不用出钱,但交换到的东西本身并没有变。

换句话说,减免住宿费是学校给予学生的政策福利,和使用权的范围没有关系。

打个比方,商家打折卖你一件衣服,你对价变少了,但是衣服的使用权依然是完整的,商家不能因为打折,就随时上门把你买的衣服拿给别人临时穿。

当然,学生的对价因为减免住宿费变少了,条件也可能降低。原先你把钱交足了,学校给你四人间;费用减免了,学校也许会给你八人间。

但无论住几人间,你对这张床有完完整整的使用权:你可以住,可以放东西,可以不让别人碰,只要你住在这里,这张床如何正常使用,都由你说了算。

如果学校真想保留“假期可以临时调度宿舍”的权利,那这不是小条款,这是对学生使用权的重大限制。它应该在入学时的住宿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清楚,加粗,单独签字确认。

就算没有这么正式,也需要在学生入住时,清晰明确地告知,并征得同意。

拿“我给你减免了费用”当理由,事后主张学生的使用权本来就“有限”,这已经是属于改写合同了,这背后有一种居高临下的恩赐心态。

04

第四句:“是否侵犯隐私权,需要依据学生私人物品有没有被违规占用、使用、破坏来判断。”

这句话最为要命,因为教授把隐私权,偷换成了财产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这里有两处细节需要注意:

第一,“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这个“等”字,是开放式列举,学生宿舍作为学生长期生活、存放私人物品的地方,完全可以纳入“私密空间”的解释范围。

第二,法条明令禁止的是“进入”这个行为。

只要未经允许“进入”他人的私密空间,就已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了,而不是“进入并占用、使用、破坏物品”才算侵权。

有人未经同意进了你家,什么都没碰,站了一会儿就走了,同样侵犯了住宅安宁和隐私,不能因为没碰东西就说没侵权。

至于私人物品有没有被占用、使用、破坏,那是财产权的问题,不是隐私权的判断标准。

进没进房间是一回事,碰没碰东西是另一回事,教授把这两者混为一谈,是把隐私权的判断标准提高为“有没有破坏物品”,实质上降低了法律对私密空间、隐私权的保护水平。

如果以这个标准来判断,那么就算什么物品也没少,那些日记、抽屉、药盒、私人物品等等,被一群陌生人打开、看见,也不会留下什么痕迹。学生连证明自己隐私被侵犯的机会都不曾拥有。

05

说这么多,我并不是认为不该去管这些游客。零下的高原深夜,游客困在车里,县政府采取措施安置,这是对的。文旅局长几天没合眼,这也是真的。这里面的善意,也不会有人否认。

但问题在于,善意不等于可以跳过法定程序。

我想,舆论场上的分歧就在这里。

一边在讨论“怎么把这件事做得更合规”,另一边直接认定“只要有担当,存善意,就可以忽视一些东西”。

我写这篇文章,也并非针对西北大学教授本人,而是在指出一种观点的可怕之处。

这不只是一个人的观点。它被大报引用,会被很多人转述并认可,甚至可能成为下一次类似事件的指导依据。明年的五一、后年的国庆,如果住宿又不够了,“你看,教授都说了有合法性基础”,谁还会多质疑一句呢?

所以,我看到了,就不能假装没看到。

所以,我写出了自己的质疑和反驳,不为了纠结过去的过错,而为了将来不再有这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