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宣讲家网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从政治、法治、文化、社会、发展五个维度,系统论述这部法律的时代价值,深刻阐明从纸面条文转化为治理实效的实践路径,为贯彻落实该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借鉴。

文章字数:32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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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民族领域基础性、综合性专门法律。它的施行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里程碑,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我国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提供了专门法治保障,一系列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政策措施亦在实践中日益成熟。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宪法相关法,是新时代第一部民族领域的专门法律,是新时代民族工作领域的标志性、基础性、引领性法律,也是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中除宪法外第四部设置“序言”的法律。整部法律包含序言、7章,共计65条,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基本遵循。准确认识其重要价值,应当从政治、法治、文化、社会、发展多个维度综合审视。

2026年 8月19日,演员在贵州民族歌舞剧《锦·蓝》中演出。 新华社记者 潘旭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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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19日,演员在贵州民族歌舞剧《锦·蓝》中演出。 新华社记者 潘旭 摄

一、政治价值:维护国家统一的法治基石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团结稳定对于中国抵御外部风险挑战具有重要意义。当各族人民牢固树立“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时,整个国家便能够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正是应对外部不确定性最深厚的底气所在。

法者,治之端也。一部法律的价值,体现为立法意图、规范功能与社会实践效果的有机统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政治价值,在于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确认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使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由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律义务。从2018年3月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中华民族”载入宪法,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系统规定,维护国家统一经由一条清晰的立法轨迹获得了递进式的规范表达。与原则性宣示不同,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使其能够在思想渗透与分裂活动的风险面前构筑起坚固的防线,既为识别和抵御各种极端、分裂思想的渗透颠覆提供了规范依据,也为应对民族领域可能出现的风险挑战预留了制度工具。对边疆民族地区而言,这种价值更为重要。边疆稳固不只是地理意义上的守卫,更是凝聚人心的过程。以法律手段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进步,是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构成。

二、法治价值: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法虽已奠定民族团结进步的法律基础,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专门性法律的缺位使民族团结进步保障的深度与广度受到限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施行填补了这一空白,其作用不仅限于权利的保障和纠纷的解决,更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共同的价值认同和行为规范。

就规范属性而言,这部法律属于促进型立法:以倡导、引导、激励为主要手段,通过权利确认、职责配置、平台搭建与激励安排,把宏观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设计。这种规范形态决定了其效能生成方式不同于管理型立法,不倚重事后惩戒的威慑,而依靠事前引导、事中服务与事后激励的协同发力,从而将民族事务治理的重心由“管控”转向“促进”。这一转向有着深层内涵,既是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具体体现,也明晰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当中的职责边界。网络空间当中有损民族团结的不当言行亦被纳入法治规范范畴,遏制民族分裂思想传播由此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具有标志意义的法律支点。

三、文化价值: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制度支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的核心法理,从根本上阐述了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辩证关系,为增进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高度认同提供了刚性法治保障。

该法专章规定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将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宣传教育、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的树立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等行之有效的实践上升为法律规范。其文化价值在于,推动文化认同培育由阶段性活动上升为常态化的制度安排。认同不会自动生成,它需要在共享的历史记忆、共享的文化符号与共享的公共生活中涵育。从法律意义层面审视,该法为认同涵育搭建稳定的制度支撑,把学校教育、公共文化服务、节庆活动、媒体传播纳入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法定范畴,为持续厚植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提供长效制度依托。

2026年 9月21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铁路小学的学生在跳竹竿舞。新华社发(郝群英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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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21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铁路小学的学生在跳竹竿舞。新华社发(郝群英摄)

四、社会价值: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机制保障

民族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基石。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社会价值,集中体现为对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制度保障。不断地交往交流交融才能“真心换真情”。近年来,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有序实施,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取得良好成效。该法把民族团结领域成熟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为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搭建起长期稳定的平台与渠道。

法律的价值还不止于此。其预防和化解民族领域矛盾风险的规定,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前置性的规范工具,健全的规范使苗头性问题得以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化解,社会稳定性由此增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建设同样被纳入法律视野,推动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使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成为社会常态。从社会发展层面来看,只有全社会筑牢法治规范、凝聚价值共识,才能够在多元之中维系团结,在差异之上实现和睦。

五、发展价值: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的内生动力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强调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平等权利,鼓励民族地区发挥自身优势、主动融入国家战略,通过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让各族群众都能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受益。其发展价值在于,以法律方式确认了共同发展不是单向的帮扶给予,而是各民族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分享的过程。

法律关于推动经济社会均衡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安排,使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改善获得了可诉诸的规范依据;对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的规定,则使文化多样性得以转化为发展资源,民族地区的比较优势由此进入制度化开发轨道。更值得注意的是,促进型立法以激励为重要手段,重在激发民族地区的内生动力,外在的资源投入唯有经由本土主体的能动转化,方能沉淀为自主发展能力;法律所提供的,正是把国家支持、对口协作与地方积极性联结起来的制度媒介。经由这一媒介,改革发展的红利将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各族人民,大家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也必将在共同走向现代化的征程中愈益巩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把法律条文转化为务实行动。例如,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十镇依托班彦村感恩教育阵地,组建由镇村干部、非遗传承人、法律明白人、老党员组成的宣讲队,深入田间地头、村头巷尾、村民家中,开展“庭院释法”,让村民群众在实地实景中懂法律、讲团结。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要价值,最终要在从“纸面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的转化中得以实现。这部法律的规范形态以倡导和激励见长,其价值的实现程度便更加依赖实施条件的配套。普法宣传应当将法条要义融入各族群众可感可知的日常生活;工作层面应当依托发展规划、任务清单、成效评估把各项职责落到实处;监督保障则应当统筹人大常委会监督、行政监督、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协同发力。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民族团结进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事业。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正因其确立的是基础性、长期性的制度框架,实施成效必将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步显现。深刻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要价值,归根结底是以法治力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起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长效机制,使法律融入各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而持久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