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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股权激励,六年官司,278亿——离职高管与寒武纪的“分手费”为什么越打越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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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离职时签下的股权激励文件,会在几年后变成多少官司?
寒武纪的原副总经理梁军,给出的答案是一组越来越长的数字:6起回购案件,全部败诉;1起劳动争议诉讼,索赔金额从42.87亿元变更到278.32亿元。
这个案子值得所有创始人、持股高管,以及做股权激励设计的人,从头看一遍。
梁军并非直接持有寒武纪股票。他通过北京艾溪科技中心和天津玄算九号两家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寒武纪股份。权益来源是2019年签署的《持股计划B》。
持股平台是股权激励中最常见的安排。它让激励对象享有股票的财产权益,但在法律关系上,激励对象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不是上市公司股票。这个结构的选择,往往在离职时才会显露出它的分量。
根据《持股计划B》的约定,激励对象在权益锁定期内离职的,触发回购条件。2022年初梁军离职时,相关权益仍处于锁定期内。寒武纪启动回购安排,梁军拒绝配合办理手续。
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主体于2023年起诉梁军,请求判令其配合完成回购所涉工商变更登记。这场回购官司,梁军从一审打到二审,从2025年11月打到2026年8月,全部败诉。截至公告披露日,梁军与公司股权激励平台及管理主体之间的相关案件共计6起,均以梁军败诉结案,目前处于司法强制执行阶段。
到这里,法律层面的胜负已经很清楚。
但真正让这起案件变得特殊的,是梁军在另一条战线上提起的诉讼。
2025年10月前后,梁军另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提出确认劳动关系、赔偿股权激励损失等请求,初始索赔金额42.87亿元。他的主张是:2017年入职寒武纪担任首席技术官,2022年2月因公司未履行《入职意向书》约定及未提供劳动条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1月股票解禁后,公司不配合其减持申请。
42.87亿元的计算方式,是按他间接持有的约1152.32万股寒武纪股票,乘以2024年1月2日至起诉时寒武纪股票最高价372元/股得出。
这个数字已经足够惊人。但更惊人的是它的变化。
2026年9月30日,寒武纪公告收到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梁军将索赔金额上调至278.32亿元。
上调的依据是:回购案件中已被强制执行变更登记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经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间接对应的寒武纪股票增加至1716.96万股,分红1728.48万元,单价按2024年1月2日至申请书提交之日寒武纪股票最高价1620元确定。
从42.87亿到278.32亿,变化的不是诉求,是计算基数——股份数量因转增而增加,股价在两年间经历了剧烈波动。梁军的律师团队选择的是区间最高价,而不是某个时点的价格。
寒武纪方面的回应很直接。公司委托律师认为,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梁军在激励股份限售期内离职的行为触发了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指定受让人基于回购安排受让案涉合伙份额,符合《持股计划》及相关合伙协议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基于回购安排,梁军不应享有相应权益。
公司强调,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仅为梁军单方主张,不代表法院最终审理结果。
这起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其实从起点就埋下了。
●第一,股权激励中的持股平台结构,到底创造了一种什么样的权利?
梁军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寒武纪股份。在法律关系上,他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这层结构在激励对象正常在职时几乎没有影响,但离职触发回购时,它决定了“回购”的对象是什么——是合伙份额,还是股票价值?
公司主张的是前者:按照《持股计划》约定,回购的是梁军的合伙份额,指定受让人受让后,梁军不再享有对应权益。
梁军的劳动争议诉讼试图走的是另一条路:把股权激励损失定性为劳动争议项下的赔偿请求,主张公司应当赔偿他本应享有的股票价值。
这两条路径的法律逻辑完全不同。回购案件适用的是合同法与合伙企业法,核心是《持股计划》的约定;劳动争议诉讼适用的是劳动法,核心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义务。同一笔权益,放在两个不同的法律框架里,得出的结论可能截然不同。
●第二,生效判决对后续诉讼的约束力有多大
梁军在6起回购案件中全部败诉,法院已经认定他触发了回购条款、应当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寒武纪委托律师明确表示,梁军的劳动争议诉求“与已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不符”。
这意味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将面对一个已被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基础:梁军的持股平台份额应当被回购,他不享有对应权益。梁军需要说服法院,劳动争议项下的请求权,可以独立于回购案件生效判决的认定。
这个难度不小。
●第三,“天价索赔”的诉讼策略功能
278.32亿元的金额,远超任何一家公司可能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它的功能可能不在判决结果,而在于谈判杠杆和诉讼压力。
从42.87亿到278.32亿的跳跃,恰好发生在回购案件二审败诉、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之后。梁军在被强制执行变更登记的同时,把索赔金额调高到回购标的按最高价计算的市值。这个时点选择,很难说是巧合。
股权激励是一份在关系最好的时候签下的文件,却要在关系最差的时候执行。
签约时,双方想的是“怎么分蛋糕”;
离职时,争的是“蛋糕还在不在桌上”。
这起案件对所有做股权激励设计的创始人和接受激励的高管,都是一个提醒:
持股平台的结构设计、锁定期与回购条款的措辞、离职触发条件的明确程度,这些在签约时看起来“标准”的条款,到了对簿公堂的那一天,每一个字都会被反复拆解。
对激励对象而言,签下《持股计划》的那一刻,真正要读懂的不是“我能拿到多少”,而是“我在什么情况下会失去它”。
对创始人和公司而言,设计激励方案时需要考虑的不只是“怎么留住人”,还有“人走了之后,以什么方式、在什么价格、按什么程序退出”。
梁军的278亿,大概率拿不到。但这起案件提出的问题,值得每一个正在做股权激励的人认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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